協同立法: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舉措
作者:戴小明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貫徹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和做法,明確區域協同立法、區域發展合作機製在國家法治體(ti) 係中的地位。其中,第10條第3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第49條第3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第80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結合地方實際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製,加強區域合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區域合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決(jue) 定》肯定了區域法治的嚐試、探索,將地方成功經驗上升為(wei) 國家法律,協同立法由部分地方的區域創造,成為(wei) 具有普遍推廣意義(yi) 和價(jia) 值的法治實踐,區域法治實踐中由地方和區域探索的聯合立法、合作立法、協作立法等,統一正名為(wei) 協同立法,從(cong) 此,省域、市域之間和省域、市域內(nei) 都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展跨行政區域的協同立法,這是立法領域的重大創新,是深化全麵依法治國實踐、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舉(ju) 措。
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我國根本政治製度,地方組織法是關(guan) 於(yu)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的基本法律,是憲法關(guan) 於(yu) 地方政權建設規定的立法實施,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製度保障。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地方人大工作、法律實施和政權建設。2019年7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要“圍繞地方黨(dang) 委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大政方針的決(jue) 策部署,結合地方實際,創造性地做好立法、監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改革攻堅任務”。《決(jue) 定》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dang) 中央全麵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人民主體(ti) 地位,著力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明確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相關(guan) 責任,明確法治政府的原則要求,尊重地方的首創精神,充分考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貼近基層、貼近群眾(zhong) 的特點,充分反映地方政權機關(guan) 工作、建設和基層治理新成果新經驗,總結地方實踐中的好做法,更好發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推動法治中國建設邁出新步伐、創造新成就。
全麵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則不威。”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發展中大國,有廣袤的領土領海,還是人口大國,曆史悠久、地區差異巨大,不同地方、不同區域、不同民族的人們(men) 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風俗習(xi) 慣,同時,東(dong) 、中、西部區域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也存在較大差距。俗語說,“百裏不同風,千裏不同俗。”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這是基於(yu) 對法治國家建設基本規律、中國國情科學認知的基本判斷與(yu) 科學決(jue) 策。“法治體(ti) 係”是相互銜接、多層次、立體(ti) 化的法治譜係,表明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是一個(ge) 長期的、動態的係統工程,由若幹子體(ti) 係構成有機整體(ti) ,並能夠進行更加細化的目標和任務分解,促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ti) 法治。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科學把握差異性,注重地域特色,提供多元的有效規範供給,建立高效的法治體(ti) 係,是深化全麵依法治國實踐的時代要求、必然選擇。在堅持法製統一、法治中國建設一體(ti) 推進的基礎上,辯證認識疆域遼闊、地域差別、民族多元、文化多樣的實際國情,貫徹新發展理念,因地製宜、大膽創新創造,突破傳(chuan) 統行政區劃邊界既有思維,積極踐行係統觀念,兼顧地方與(yu) 區域、局部與(yu) 全局,重視地方、區域協同共進,大力開展區域協同立法,激發具體(ti) 法治的創新活力,推動區域法治發展,持續拓展國家法治多樣性新形態,探索法治新境界,展現國家法治生機與(yu) 魅力。《決(jue) 定》的通過、實施,開辟區域法治發展的廣闊空間,為(wei) 區域法治有序發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推進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我國地域廣袤遼闊,資源稟賦的區域差異多樣,地區發展基礎差距明顯,區域發展不平衡一直是經濟社會(hui) 的顯著特點,區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還將長期存在,加強地方合作、區域協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是憲法序言中貫徹新發展理念的重要組成內(nei) 容。進入新時代,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深入實施,以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ti) 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五大重大國家戰略為(wei) 引領,連南接北,承東(dong) 啟西,以東(dong) 部、中部、西部和東(dong) 北四大區域板塊為(wei) 支撐,優(you) 勢互補,交錯互融,構建起高質量發展的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打造引領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源,探索協同推進生態優(you) 先和綠色發展的新路子;四大區域板塊強化舉(ju) 措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深化改革加快東(dong) 北等老工業(ye) 基地振興(xing) ,發揮優(you) 勢推動中部地區崛起,創新引領率先實現東(dong) 部地區優(you) 化發展。法治是區域協調發展的基礎保障,區域協同發展合作機製需要法律確認,區域營商環境優(you) 化依靠法治支撐,區域投資指引、“紅綠燈”信號離不開規則明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構建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市場規則體(ti) 係,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實施更寬領域、更深層次對外開放,必須著力規則對接,加強製度創新。所以,推動新時代區域協調、高質量發展,法治不應缺位,也不會(hui) 缺席、更不能缺失。為(wei) 此,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提出明確要求,“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區域協調發展新機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更加有效的區域協調發展新機製的意見》強調指出,“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是新時代國家重大戰略之一,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區域政策與(yu) 其他宏觀調控政策聯動機製”“健全區域發展保障機製”“建立健全區域協調發展法律法規體(ti) 係”。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加強大江大河生態保護和係統治理,不隻要素流動開放,更要突出區域製度創新、製度開放、地方協同和法治引領,從(cong) 而為(wei) 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合作治理提供充足的法律資源和有效法治保障,這是《決(jue) 定》的深刻意涵、價(jia) 值取向、行動邏輯和明確指引。(戴小明)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