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代言或直播帶貨屢屢翻車!“合規”這根弦,明星要繃緊
● 明星作為(wei) 產(chan) 品代言人,有著利用自身影響力表達自己的推薦意圖,從(cong) 而起到對代言產(chan) 品擔保的作用
● 明星一旦承諾為(wei) 某個(ge) 商品代言,其在主體(ti) 上就轉變為(wei) 一個(ge) 參與(yu) 廣告活動的商事主體(ti) 。不同的法律主體(ti) 意味著不同的義(yi) 務和責任。明星帶貨產(chan) 品出現問題仍然應當以廣告代言人的主體(ti) 身份承擔責任,以廣告法中的相關(guan) 規定為(wei) 主,結合其行為(wei) 帶來的損害後果及其程度,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 關(guan) 於(yu) 代言人主觀過錯的衡量標準,法院通常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yi) 務作為(wei) 審慎審查義(yi) 務的衡量標準,而不苛以更高的審查義(yi) 務,實務中難以認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情形,進而無法判處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 本報記者 韓丹東(dong)
□ 本報實習(xi) 生 關(guan) 楚瑜
明星代言的連鎖店疑似加盟詐騙,明星代言的金融產(chan) 品頻頻爆雷;市場價(jia) 4500元的白酒,明星在直播間聲稱通過努力控價(jia) 為(wei) 大家爭(zheng) 取了最便宜的價(jia) 格,結果是4799元;明星“種草”某品牌化妝品,標價(jia) 29.9元、9.9元被指公然賣假貨……
近年來,明星代言產(chan) 品出現問題的情況屢屢發生,有的涉及虛假宣傳(chuan) ,有的是產(chan) 品質量問題。特別是隨著電商平台的興(xing) 起,越來越多的明星通過“直播帶貨”“種草”等方式推銷、推薦產(chan) 品,“三無”產(chan) 品、假貨問題時有發生。人們(men) 不禁要問:明星代言產(chan) 品出現問題,該如何擔責?
代言產(chan) 品頻頻翻車
發文道歉不能免責
2015年,被稱為(wei) “史上最嚴(yan) ”的新廣告法實施,給明星代言敲響了警鍾。然而此後,明星代言翻車事件仍然時有發生。
2021年5月,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店疑似卷入加盟詐騙,馬伊琍工作室發布聲明稱收到上海警方通知,已經第一時間提出解約並積極配合警方工作,同時向受騙的消費者加盟商致歉。2022年4月,多位明星代言的產(chan) 品“燕之屋”被曝存在虛假宣傳(chuan) 、誘導大眾(zhong) 消費等問題,證監會(hui) 要求相關(guan) 公司就是否存在虛假宣傳(chuan) 等作出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當下,越來越多的明星通過“直播帶貨”“種草”等方式推銷、推薦產(chan) 品,有別於(yu) 傳(chuan) 統的代言方式,出現的問題也不少。這種行為(wei) 又該如何界定?
針對這一問題,今年4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出台了《商業(ye) 廣告代言行為(wei) 監管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11種具體(ti) 情形明確了判定標準,其中構成商業(ye) 代言的情形有7種,明確以“種草”等形式變相發布商業(ye) 廣告,導致消費者不能辨明其為(wei) 廣告,並被廣告內(nei) 容欺騙、誤導的廣告代言行為(wei) 屬於(yu) 違法的商業(ye) 代言行為(wei) 。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麗(li) 紅分析稱,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指的是“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yi) 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就是說,明星代言要用自己的名義(yi) 或者形象,對代言產(chan) 品進行“推薦”及“證明”,即明星作為(wei) 產(chan) 品代言人,有著利用自身影響力表達自己的推薦意圖,從(cong) 而起到對代言產(chan) 品擔保的作用。
據公開報道,代言產(chan) 品出現問題後,明星普遍采取發表聲明道歉並與(yu) 品牌方解約的方式回應。明星這麽(me) 做是否就能與(yu) 問題產(chan) 品劃清界限了呢?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說,明星作為(wei) 公眾(zhong) 人物,通過產(chan) 品代言,可以顯著提升產(chan) 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給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者、銷售者等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明星代言過程中,如果代言產(chan) 品是 問題產(chan) 品如“三無”產(chan) 品,將會(hui) 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
“明星把問題產(chan) 品、‘三無’產(chan) 品推薦給消費者,可能直接損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chan) 等合法權益;問題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者和銷售者通過請明星代言的方式攫取巨額非法利益,會(hui) 嚴(yan) 重損害生產(chan) 、銷售合法優(you) 質產(chan) 品企業(ye) 的信心和積極性,壓縮誠信經營企業(ye) 的生存空間。”甄景善分析道。
國家一級導演車徑行提出:“明星為(wei) 企業(ye) 代言產(chan) 品無可厚非,但必須了解所代言產(chan) 品是否存在問題、是否為(wei) ‘三無’產(chan) 品等。不能不聞不問,拿著代言費,閉著眼睛代言。若所代言產(chan) 品出現問題,不能道歉了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直播帶貨出現問題
界定身份依法擔責
隨著電商直播的發展,越來越多明星加入直播帶貨這個(ge) 賽道,其中不少人被曝涉嫌虛假宣傳(chuan) 、銷售假貨。
今年央視3·15晚會(hui) 曝光了直播亂(luan) 象,之後“明星涉嫌虛假宣傳(chuan) 賣酒”衝(chong) 上熱搜。此外,被媒體(ti) 曝光在直播間銷售假貨的明星有舒暢、謝孟偉(wei) 、婁藝瀟、辰亦儒、李金銘等。舒暢曾在直播間銷售價(jia) 格兩(liang) 位數的999黃金,還表示都是真金,而有消費者表示買(mai) 回去戴了3天就成了“鐵戒指”。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海嵩指出,如果明星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chuan) 或者產(chan) 品質量出現問題,此時對明星的身份進行界定就比較重要,身份不同,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陳海嵩解釋說,主播帶貨分為(wei) 自主帶貨和委托帶貨兩(liang) 種模式。自主帶貨主要是主播為(wei) 自己的產(chan) 品帶貨;委托帶貨中主播擔任的是廣告發布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角色。明星帶貨普遍屬於(yu) 委托帶貨的情形,本質還是屬於(yu) 為(wei) 產(chan) 品代言,應當認定為(wei) 具有廣告性質。隻是與(yu) 傳(chuan) 統的廣告對比,產(chan) 品展現的形式更為(wei) 豐(feng) 富多彩,產(chan) 品展現的效果更為(wei) 全麵直觀。
“明星一旦承諾為(wei) 某個(ge) 商品代言,其在主體(ti) 上就轉變為(wei) 一個(ge) 參與(yu) 廣告活動的商事主體(ti) 。不同的法律主體(ti) 意味著不同的義(yi) 務和責任。明星帶貨產(chan) 品出現問題仍然應當以廣告代言人的主體(ti) 身份承擔責任,以廣告法中的相關(guan) 規定為(wei) 主,結合其行為(wei) 帶來的損害後果及其程度,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陳海嵩說。
車徑行認為(wei) ,明星不是普通工作人員,其身份的特殊性,決(jue) 定了明星一般具有一定的社會(hui) 號召力和社會(hui) 影響力,明星帶貨本身沒有什麽(me) 問題,關(guan) 鍵是明星帶的什麽(me) 貨。明星帶貨一定要嚴(yan) 格遵守國家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嚴(yan) 格審查所帶貨物是否為(wei) 問題產(chan) 品,以免侵害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合規指引規範代言
完善立法強化追責
那麽(me) ,明星代言有無禁區?其代言的產(chan) 品出現問題,具體(ti) 應該承擔什麽(me) 責任?
馬麗(li) 紅分析,如果明星代言人發布的是關(guan) 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根據廣告法規定,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yu) 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明星代言時明知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chuan) 且情節嚴(yan) 重的,或者明星為(wei) 自己的產(chan) 品虛假宣傳(chuan) 情節嚴(yan) 重的,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實際上,為(wei) 了規範明星商業(ye) 廣告代言行為(wei)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近年來出台了不少相關(guan) 規定。
如2021年11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製定印發《明星商業(ye) 廣告代言行為(wei) 合規指引》,明確了明星代言商業(ye) 廣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梳理了明星商業(ye) 廣告代言的資格條件、身份表示、範圍限製,細化了明星代言商業(ye) 廣告前需要謹慎選擇代言對象、體(ti) 驗使用代言商品、校驗廣告內(nei) 容形式和代言後跟蹤處置、民事責任承擔、主動配合監管監督等應盡法定責任與(yu) 社會(hui) 義(yi) 務,列舉(ju) 了不得代言的禁區紅線和代言廣告中不得出現的具體(ti) 內(nei) 容情形。
2022年2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製定發布《商業(ye) 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從(cong) 不能擔任商業(ye) 廣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體(ti) 代言的商品或服務廣告,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出現的導向問題等多個(ge) 方麵,列舉(ju) 了21項商業(ye) 廣告代言人資格及相關(guan) 廣告代言活動的負麵清單。
談及對明星代言或直播帶貨相關(guan) 規範時,陳海嵩提出,目前,針對明星廣告代言問題的追責,主要針對虛假代言,即要求代言人主觀故意。廣告法對於(yu) 廣告代言人的行政責任規定較為(wei) 完善,實踐中該條款也能發揮其作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但認定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存在一定難度。關(guan) 於(yu) 代言人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虛假)的衡量標準,法院通常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yi) 務作為(wei) 審慎審查義(yi) 務的衡量標準,而不苛以更高的審查義(yi) 務,實務中難以認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情形,進而無法判處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陳海嵩建議,出台相關(guan) 司法解釋,完善廣告代言人主觀過錯的衡量標準。
他還提到,刑法未直接、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可以推斷,在特定情況下廣告代言人同樣應當對虛假宣傳(chuan) 負責。考慮到立法的滯後性,在廣告法修訂的前提下,未來刑法應當明確廣告代言人的刑事責任。
“本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明星代言行為(wei) 和廣告市場秩序的立法初衷,可以借鑒一些歐美國家的立法形式,對廣告代言問題單獨統一立法,細化現有條款的相關(guan) 規定,落實代言行為(wei) 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責任。”陳海嵩建議。
甄景善則從(cong) 明星角度提出建議,明星在接廣告代言以及在直播間帶貨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應進行充分的背景調查,確保將要合作的商家資質齊全、證照完整,代言產(chan) 品或服務符合質量標準,標識合法,屬於(yu) 合法合規產(chan) 品,還要確保代言或直播帶貨的產(chan) 品、服務並非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代言的產(chan) 品或服務;
確定合作關(guan) 係後,要把好合同關(guan) ,盡可能地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yi) 務,厘清出現產(chan) 品質量問題或違法問題時的責任及賠償(chang) 範圍;
在代言或直播帶貨之前,明星要親(qin) 身試用或體(ti) 驗將要代言或帶貨的產(chan) 品及服務,並保存好相關(guan) 使用或體(ti) 驗記錄;
在代言或直播帶貨過程中,明星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產(chan) 品或服務進行宣傳(chuan) 、推薦,不得虛假宣傳(chuan) 、誇大宣傳(chuan) ,確保該產(chan) 品或服務宣稱的功能、質量、規格、成分等與(yu) 實際相一致。
“另外,還要重視廣告語、直播腳本、宣傳(chuan) 素材及物料的審核確認,在正式使用或發布前要進行合規性審查,杜絕合作方的不正當使用行為(wei) ,盡可能地降低違法風險。”甄景善說。
而對於(yu) 消費者來說,馬麗(li) 紅建議,要保持理智的心態,不能因為(wei) 明星代言就盲目相信,尤其購買(mai) 大額商品時,一定要充分了解產(chan) 品的性能、質量、資質和口碑再作決(jue) 定。對於(yu) 涉及影響身體(ti) 健康的產(chan) 品,更應慎重。如果購買(mai) 的產(chan) 品出現問題,要積極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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