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開征求《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guan) 於(yu) 公開征求《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wei) 貫徹落實修正後的《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公眾(zhong) 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ldy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東(dong) 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一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注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wei) 2022年7月27日。
附件:1.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征求意見稿)
2.關(guan) 於(yu)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6月27日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wei) 了預防和製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本規定所稱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查處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二)案情較為(wei) 複雜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三)市場監管總局認為(wei) 有必要直接查處的。
前款所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指定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授權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時,發現不屬於(yu) 本部門查處範圍,或者雖屬於(yu) 本部門查處範圍,但有必要由市場監管總局查處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第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經營者。
第五條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內(nei) 具有能夠控製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jia) 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本條所稱其他交易條件是指除商品價(jia) 格、數量之外能夠對市場交易產(chan) 生實質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種、商品品質、付款條件、交付方式、售後服務、交易選擇、技術約束等。
本條所稱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包括排除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或者延緩其他經營者在合理時間內(nei) 進入相關(guan) 市場,或者導致其他經營者雖能夠進入該相關(guan) 市場但進入成本大幅提高,無法與(yu) 現有經營者開展有效競爭(zheng) 等情形。
第六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確定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一定時期內(nei) 經營者的特定商品銷售金額、銷售數量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guan) 市場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可以考慮相關(guan) 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zheng) 者的數量和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商品差異程度、創新和技術變化、銷售和采購模式、潛在競爭(zheng) 者情況等因素。
第七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確定經營者控製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製產(chan) 業(ye) 鏈上下遊市場的能力,控製銷售渠道或者采購渠道的能力,影響或者決(jue) 定價(jia) 格、數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以及優(you) 先獲得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guan) 設備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資源的能力等因素。
第八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確定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可以考慮該經營者的資產(chan) 規模、盈利能力、融資能力、研發能力、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應用能力、擁有的知識產(chan) 權等,以及該財力和技術條件能夠以何種方式和程度促進該經營者業(ye) 務擴張或者鞏固、維持市場地位等因素。
第九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確定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可以考慮其他經營者與(yu) 該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關(guan) 係、交易量、交易持續時間、在合理時間內(nei) 轉向其他交易相對人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第十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確定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的難易程度,可以考慮市場準入、獲取必要資源的難度、采購和銷售渠道的控製情況、資金投入規模、技術壁壘、品牌依賴、用戶轉換成本、消費習(xi) 慣等因素。
第十一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和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考慮相關(guan) 行業(ye) 競爭(zheng) 特點、經營模式、交易金額、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控製流量的能力、掌握和處理相關(guan) 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guan) 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
第十二條 認定兩(liang) 個(ge) 以上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除考慮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因素外,還應當考慮市場結構、相關(guan) 市場透明度、相關(guan) 商品同質化程度、經營者行為(wei) 一致性等因素。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jia) 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jia) 購買(mai) 商品。
認定“不公平的高價(jia) ”或者“不公平的低價(jia) ”,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銷售價(jia) 格或者購買(mai) 價(jia) 格是否明顯高於(yu) 或者明顯低於(yu) 其他經營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銷售或者購買(mai) 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jia) 格;
(二)銷售價(jia) 格或者購買(mai) 價(jia) 格是否明顯高於(yu) 或者明顯低於(yu) 同一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區域銷售或者購買(mai) 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jia) 格;
(三)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jia) 格或者降低購買(mai) 價(jia) 格;
(四)銷售商品的提價(jia) 幅度是否明顯高於(yu) 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mai) 商品的降價(jia) 幅度是否明顯高於(yu) 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guan) 因素。
認定市場條件相同或者相似,應當考慮銷售渠道、銷售模式、供求狀況、監管環境、交易環節、成本結構、交易情況等因素。
第十四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yu) 成本的價(jia) 格銷售商品。
認定以低於(yu) 成本的價(jia) 格銷售商品,應當重點考慮價(jia) 格是否低於(yu) 平均可變成本。平均可變成本是指隨著生產(chan) 的商品數量變化而變動的每單位成本。涉及平台經濟領域的免費模式,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以及相關(guan) 收費商品等情況。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降價(jia) 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積壓商品的;
(二)因清償(chang) 債(zhai) 務、轉產(chan) 、歇業(ye) 降價(jia) 銷售商品的;
(三)在合理期限內(nei) 為(wei) 推廣新商品進行促銷的;
(四)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下列方式拒絕與(yu) 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一)實質性削減與(yu) 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數量;
(二)拖延、中斷與(yu) 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
(三)拒絕與(yu) 交易相對人進行新的交易;
(四)設置限製性條件,使交易相對人難以與(yu) 其進行交易;
(五)拒絕交易相對人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以合理條件使用其必需設施。
在依據前款第五項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綜合考慮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資建設或者另行開發建造該設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對人有效開展生產(chan) 經營活動對該設施的依賴程度、該經營者提供該設施的可能性以及對自身生產(chan) 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交易;
(二)交易相對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惡化等情況,影響交易安全;
(三)與(yu) 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將使經營者利益發生不當減損;
(四)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從(cong) 事下列限定交易行為(wei) :
(一)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yu) 其進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yu) 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yu) 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從(cong) 事上述限定交易行為(wei) 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設定交易條件等方式變相限定。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為(wei) 滿足產(chan) 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二)為(wei) 保護知識產(chan) 權所必需;
(三)為(wei) 保護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投資所必需;
(四)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一)違背交易慣例、消費習(xi) 慣或者無視商品的功能,將不同商品捆綁銷售或者組合銷售;
(二)對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運輸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務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製;
(三)對商品的銷售地域、銷售對象、售後服務等附加不合理的限製;
(四)交易時在價(jia) 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費用;
(五)附加與(yu) 交易標的無關(guan) 的交易條件。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符合正當的行業(ye) 慣例和交易習(xi) 慣;
(二)為(wei) 滿足產(chan) 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三)為(wei) 實現特定技術所必需;
(四)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八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下列差別待遇:
(一)實行不同的交易價(jia) 格、數量、品種、品質等級;
(二)實行不同的數量折扣等優(you) 惠條件;
(三)實行不同的付款條件、交付方式;
(四)實行不同的保修內(nei) 容和期限、維修內(nei) 容和時間、零配件供應、技術指導等售後服務條件。
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之間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規模和能力、信用狀況、所處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麵不存在實質性影響交易的差別。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xi) 慣和行業(ye) 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二)針對新用戶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內(nei) 開展的優(you) 惠活動;
(三)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九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cong) 事本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
第二十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沒有正當理由,在與(yu) 該平台內(nei) 經營者競爭(zheng) 時,對自身給予下列優(you) 惠待遇:
(一)對自身商品給予優(you) 先展示或者排序;
(二)利用平台內(nei) 經營者的非公開數據,開發自身商品或者輔助自身決(jue) 策。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基於(yu) 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台規則實施的展示或者排序;
(二)符合正當的行業(ye) 慣例和交易習(xi) 慣;
(三)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二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本規定第十三條所稱的“不公平”和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所稱的“正當理由”,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有關(guan) 行為(wei) 是否為(wei) 法律、法規所規定;
(二)有關(guan) 行為(wei) 對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影響;
(三)有關(guan) 行為(wei) 對經濟運行效率、經濟發展的影響;
(四)有關(guan) 行為(wei) 是否為(wei) 經營者正常經營及實現正常效益所必需;
(五)有關(guan) 行為(wei) 對經營者業(ye) 務發展、未來投資、創新方麵的影響;
(六)有關(guan) 行為(wei) 是否能夠使交易相對人或者消費者獲益。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認定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二)經營者實施了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
(三)經營者實施相關(guan) 行為(wei) 不具有正當理由;
(四)經營者相關(guan) 行為(wei) 對市場競爭(zheng) 具有排除、限製影響。
第二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郵政、交通運輸等公用事業(ye) 領域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ju) 報、上級機關(guan) 交辦、其他機關(guan) 移送、下級機關(guan) 報告、經營者主動報告等途徑,發現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
第二十五條 舉(ju) 報采用書(shu) 麵形式並提供相關(guan) 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書(shu) 麵舉(ju) 報一般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舉(ju) 報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舉(ju) 報人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相關(guan) 事實和證據;
(四)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guan) 舉(ju) 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舉(ju) 報人補充舉(ju) 報材料。
第二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經過對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必要的調查,決(jue) 定是否立案。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在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時,可以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時,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
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委托範圍內(nei) ,以委托機關(guan) 的名義(yi) 實施調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機關(guan) 、組織或者個(ge) 人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時,可以根據需要商請相關(guan)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調查,相關(guan)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
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內(nei) 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內(nei) 容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jue) 定的日期。
第三十條 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可以提出中止調查申請,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nei) 采取具體(ti) 措施消除行為(wei) 影響。
中止調查申請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提出,並由經營者負責人簽字並蓋章。申請書(shu)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事實;
(二)承諾采取消除行為(wei) 後果的具體(ti) 措施;
(三)履行承諾的時限;
(四)需要承諾的其他內(nei) 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調查核實後,認為(wei) 構成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不得中止調查,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第三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被調查經營者的中止調查申請,在考慮行為(wei) 的性質、持續時間、後果、社會(hui) 影響、經營者承諾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具體(ti) 情況後,決(jue) 定是否中止調查。
第三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jue) 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製作中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
中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事實、承諾的具體(ti) 內(nei) 容、消除影響的具體(ti) 措施、履行承諾的時限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等內(nei) 容。
第三十三條 決(jue) 定中止調查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
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nei) 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shu) 麵報告承諾履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經營者已經履行承諾的,可以決(jue) 定終止調查,並製作終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
終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事實、承諾的具體(ti) 內(nei) 容、履行承諾的情況、監督情況等內(nei) 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複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jue) 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決(jue) 定是基於(yu) 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三十五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撤銷案件決(jue) 定、中止調查決(jue) 定、恢複調查決(jue) 定、終止調查決(jue) 定或者行政處罰告知書(shu) 前,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接受市場監管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向被調查經營者送達中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終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或者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後,應當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理決(jue) 定後,依法向社會(hui) 公布。其中,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加強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指導和監督,統一執法標準。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yan) 格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相關(guan) 規定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ti) 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wei) 的性質、情節、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wei) 後果的情況等因素。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情節特別嚴(yan) 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yan) 重後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ti) 罰款數額。
經營者因行政機關(guan)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從(cong) 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可以依法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條 本規定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調查、處罰程序未做規定的,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有關(guan) 時限、立案、案件管轄的規定除外。
反壟斷執法機構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的,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和個(ge) 人信息的,依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期間發現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guan) 。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guan) 於(yu)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wei) 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對《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修訂,形成草案。現作出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規定》作為(wei) 《反壟斷法》的配套部門規章,自2019年施行以來,實現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整合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製製度的統一和製度化,對於(yu) 規範和保障市場監管部門反壟斷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有效引導市場主體(ti) 依法合規經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wei) 認真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jue) 策部署,全麵落實修改後的《反壟斷法》,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深入總結執法經驗,科學借鑒域外成熟做法,明確反壟斷法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ti) 適用規則,完善反壟斷製度體(ti) 係,進一步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可預見性,適應反壟斷監管實踐新要求,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境,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zheng) ,持續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更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和消費者利益。
二、修訂的主要過程
市場監管總局充分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要求,從(cong) 2021年9月啟動《規定》修訂工作,紮實做好專(zhuan) 題研究,認真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征求相關(guan) 政府部門、專(zhuan) 家學者、社會(hui) 團體(ti) 和研究機構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新修改的《反壟斷法》,起草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
修訂後的《規定》共42條,主要修改內(nei) 容包括:
(一)關(guan) 於(yu) 平台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製。一是落實修改後《反壟斷法》,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guan) 製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適用規則,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cong) 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第十九條)。二是將現行《規定》中的“互聯網等新經濟業(ye) 態”修改為(wei) “平台經濟領域”,並根據執法實踐,增加“交易金額”、“控製流量的能力”兩(liang) 項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三是合理借鑒理論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執法實踐,增加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營者實施“自我優(you) 待”行為(wei) 表現形式和正當理由(第二十條)。
(二)關(guan) 於(yu)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一是總結執法實踐經驗,增加“市場集中度”作為(wei) 分析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的考慮因素(第六條)。二是與(yu) 《禁止濫用知識產(chan) 權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規定》銜接,刪除現行《規定》中關(guan) 於(yu) 認定知識產(chan) 權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條款(第十二條)。
(三)關(guan) 於(yu)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的認定。完善認定“不公平價(jia) 格”行為(wei) 的考慮因素,比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其他區域價(jia) 格時,將用於(yu) 比較的商品明確為(wei) “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第十三條)。
(四)關(guan) 於(yu) 調查程序。一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調整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包括的內(nei) 容,並進一步規範中止調查和壟斷案件報告備案程序(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二是根據修改後的《反壟斷法》,新增約談製度,強化反壟斷執法權威(第三十七條)。
(五)關(guan) 於(yu) 法律責任。一是對照修改後的《反壟斷法》相應調整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二是新增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違法情形的處理等規定(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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