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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促進數據要素充分開發利用

發布時間:2022-08-08 10:46:00來源: 光明網-理論頻道

  作者:李三希(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武璵璠(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數據作為(wei) 數字經濟時代重要的新型生產(chan) 要素,兼具基礎資源和創新引擎作用,並已滲透到經濟社會(hui) 的各個(ge) 領域。現階段,激活數據要素潛能、釋放數據要素價(jia) 值已經成為(wei) 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關(guan) 鍵舉(ju) 措,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市場則是充分發揮數據價(jia) 值的重要保障。

  當前,數據要素市場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據國家工信安全中心測算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545億(yi) 元,預計到2025年,規模將突破1749億(yi) 元。2020年中共中央發布《關(guan) 於(yu) 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ti) 製機製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北京和上海先後發布成立國家級大數據交易所。今年以來,《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關(guan) 於(yu) 構建數據基礎製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等文件相繼發布,進一步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促進數據資源充分開發利用。在數據要素市場化的有序、合規發展大體(ti) 係下,數據交易市場再次活躍起來,一大批數據要素市場正在計劃搭建,但在數據確權、隱私保護、流通交易等方麵仍存在諸多問題,亟需探索建立數據要素高效配置的規則體(ti) 係,引導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依法合規開展數據交易。

  具體(ti) 來看,數據要素市場的建設主要存在以下三個(ge) 方麵的難點。

  一是數據的特殊屬性使其產(chan) 權界定困難。盡管數據要素在商業(ye) 上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但是數據的交易卻因為(wei) 產(chan) 權界定問題進展緩慢,開放免費的公共數據存在質量差和使用價(jia) 值不高等問題,而非公共數據又因為(wei) 隱私問題和商業(ye) 秘密等被個(ge) 別平台企業(ye) 所獨有,這使得在目前數字經濟發展迅速的時代下,海量的數據分享動機不夠、利用率較低。數據產(chan) 權問題已經成為(wei) 平台企業(ye) 不容回避的競爭(zheng) 焦點。但是,由於(yu) 數據的非排他的特殊屬性,在平台企業(ye) 對其使用過程中,數據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相關(guan) 產(chan) 權的界定與(yu) 傳(chuan) 統生產(chan) 要素相比更為(wei) 困難。

  二是個(ge) 人隱私保護與(yu) 經濟發展矛盾凸顯。平台經濟的發展要求必須使用個(ge) 人數據才能為(wei) 消費者提供服務,部分涉及個(ge) 人隱私的數據被平台企業(ye) 收集在所難免,也伴隨著個(ge) 人信息被過度收集的隱患。而這些個(ge) 人隱私數據一旦被泄露,人身財產(chan) 安全將受到威脅。然而,隱私保護的數據與(yu) 商業(ye) 情景下的大數據所關(guan) 注的對象並不等同。隱私保護一般對應保護單個(ge) 個(ge) 體(ti) 的數據,與(yu) 商業(ye) 情境下使用的是某特定群體(ti) 的大數據集並不完全是總和的關(guan) 係。例如,平台企業(ye) 可以根據後台數據庫,進行用戶畫像分析,生成的分析結果並不涉及到具體(ti) 個(ge) 人狀況,但如果這部分數據被泄露和非法利用,包含在其中的個(ge) 人隱私就會(hui) 受到侵犯。這就導致數據價(jia) 值和數據安全所規範的數據並非同一層次的數據,產(chan) 生的矛盾對數據要素的規製提出了新挑戰。

  三是各類數據的流通共享仍然存在障礙。政府數據共享層麵,內(nei) 外流通的壁壘依然存在。政府內(nei) 部之間存在數據孤島,出現多頭采集、數據不一致等問題,難以形成整體(ti) 合力。數據的對外流通方麵,政府部門出於(yu) 安全擔憂、開放範圍不確定性以及部門利益等原因,開放數據的意願不高,共享的數據權威性、規範性不足,政府數據的利用價(jia) 值尚未完全激活。企業(ye) 數據共享層麵,共享渠道存在“三不”阻礙,即企業(ye) 或為(wei) 保持自身競爭(zheng) 力而不願共享數據,或擔心商業(ye) 數據泄漏而不敢共享數據,或數據標準不同而不能共享數據。與(yu) 此同時,數據壟斷問題也日益凸顯,長此以往很有可能阻礙經濟的正常發展。

  針對當前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存在的三大難點問題,建議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入手,為(wei) 數據要素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提供保障,進一步促進數據要素的充分開發利用。

  第一,明確數據產(chan) 權界定規則。合理的數據產(chan) 權界定應以實現社會(hui) 福利最大化為(wei) 目標。首先,根據數據處理主體(ti) 的不同,可以對數據產(chan) 權主體(ti) 進行進一步類型化。根據“場景性公正”原則,結合數據具體(ti) 的使用場景、使用過程的參與(yu) 者等因素,本著能夠更好地體(ti) 現公平公正以及盡可能大的實現數據價(jia) 值的原則來確定數據產(chan) 權。其次,融合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溯源,為(wei) 數據確權提供一種更好的解決(jue) 方法。此外,利用區塊鏈具有可追蹤的特性,可以知道數據是否曾被使用、曾被誰使用、曾被用於(yu) 什麽(me) ,從(cong) 而更有效地對數據進行管理,防止數據被再次複製、傳(chuan) 播,利於(yu) 界定和保護數據產(chan) 權。再次,具體(ti) 到數據要素的交易機製,可以將經濟主體(ti) 對數據要素的權益作為(wei) 用益權,而不是所有權,同樣的數據要素由於(yu) 其無成本的複製能同時被兩(liang) 個(ge) 經濟主體(ti) 同時“擁有”,用所有權就難以解釋經濟主體(ti) 與(yu) 數據要素的關(guan) 係,此時用益權就能較好地解釋交易後的數據要素權益。最後,將數據要素交易解釋為(wei) 一種服務,數據所有者向數據購買(mai) 者提供了數據服務,服務期內(nei) 數據所有者不僅(jin) 提供了數據,還可以進行數據更新、技術支持等服務。同時可以決(jue) 定到期後對於(yu) 數據進行何種處理,而且一個(ge) 數據提供者可以向多個(ge) 數據購買(mai) 者提供數據服務。

  第二,優(you) 化完善隱私保護政策。現階段對於(yu) 隱私保護政策的主要擔憂是過度嚴(yan) 格的隱私保護政策會(hui) 損害數字經濟的發展,因此可以考慮以下幾個(ge) 方麵:隱私問題涉及到個(ge) 人數據,對隱私的立法可以重點關(guan) 注個(ge) 人數據,同時應充分考慮大數據時代下個(ge) 人隱私泄露的問題,以平衡隱私保護和經濟發展;對於(yu) 個(ge) 人數據,可以使用加密手段,實現個(ge) 人數據的脫敏。平台企業(ye) 在應用時對個(ge) 人隱私數據進行匿名化或加密處理,回應公眾(zhong) 對隱私的關(guan) 切。政府對於(yu) 自身的數據收集與(yu) 共享行為(wei) 也要有更嚴(yan) 格的規定,不僅(jin) 要加強內(nei) 部控製,尤其是政府內(nei) 部無法處理數據,在與(yu) 平台企業(ye) 進行數字技術合作時,必須加強對數據安全的監管,從(cong) 數據源頭保護個(ge) 人隱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如科研等,可以做出一定的寬限;在製定隱私保護政策的同時,有必要提高公民隱私意識,加強相關(guan) 部門對平台企業(ye) 收集和使用數據時的隱私監管;區分個(ge) 人數據和個(ge) 人信息,我國在《民法典》中采取了區分個(ge) 人數據和個(ge) 人信息的立法安排,有條件進行二者的靈活切割,保障個(ge) 人數據的合理商業(ye) 應用。

  第三,多措並舉(ju) 促進數據流通。首先,加快推進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在盤活現有政務數據資源的基礎上,推動數據跨業(ye) 務、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跨係統的流通共享,同時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平台建設,進一步優(you) 化公共數據共享利用體(ti) 係。其次,加快完善數據流通共享機製,統一製定相應的數據標準,同時重視加強數據安全的管理和建設。再次,高度重視數據壟斷問題,鼓勵數據收集企業(ye) 在適當的範圍內(nei) 共享數據,並提供相應的配套政策,鼓勵企業(ye) 主動交易或分享數據來創造更大社會(hui) 效益。最後,借鑒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方法,權衡事前效率和事後效率。事前效率上,政府需要激勵企業(ye) 付出大量資金技術收集數據,如果企業(ye) 考慮到數據會(hui) 被強製共享,將減少自身收集的數據,反而讓市場失去了動態效益;事後效率上,企業(ye) 收集到的數據能夠共享給其他企業(ye) ,從(cong) 而產(chan) 生社會(hui) 效益。建議有關(guan) 部門對企業(ye) 做出承諾,如在數據收集之後的一段時期內(nei) 不需要強製共享給其他企業(ye) 或機構,保證企業(ye) 能夠享受收集數據之後帶來的收益和回報,促進企業(ye) 進行前期的數據收集。長期來看,在企業(ye) 利用收集到的數據獲得了足夠的回報之後,數據就需要以某種特定的形式進行社會(hui) 共享,在產(chan) 生社會(hui) 效益的同時也能夠降低企業(ye) 采取數據壟斷行為(wei) 的可能性。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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