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印發暫行規定 保障閱讀障礙者文化權益
本報北京8月14日電 (記者張賀)國家版權局近日印發《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版權秩序加以規範,進一步推動著作權法和《關(guan) 於(yu) 為(wei) 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有效實施,保障閱讀障礙者的文化權益。
為(wei) 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參與(yu) 文化生活、共享文明發展成果,我國修改了著作權法相關(guan) 規定並批準了《馬拉喀什條約》。2022年5月5日,《馬拉喀什條約》對中國生效。此次出台《暫行規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對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相關(guan) 重要概念、規則要求、主體(ti) 資質、合規監管作出規定,為(wei) 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提供具體(ti) 指引,有利於(yu) 將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對閱讀障礙者的支持落到實處,也有利於(yu) 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免受不合理損害。
《暫行規定》明確閱讀障礙者包括視力殘疾人以及由於(yu) 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ti) 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明確無障礙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並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明確將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成無障礙格式版並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遵守相關(guan) 要求。
《暫行規定》指出,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使用合法來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僅(jin) 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guan) 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告知著作權人並記錄相關(guan) 事項等要求。此外,還應當遵守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相關(guan) 行業(ye) 管理規定和標準。
《暫行規定》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規定兩(liang) 類機構的範圍以及應當符合的條件,要求其向國家版權局進行告知性備案,以便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引導支持和加強監管。此外,還明確了違反《暫行規定》導致影響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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