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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執法彈性”是實現實質正義的必然要求

發布時間:2022-08-19 10:13: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於(yu) 琛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要準確規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內(nei) 容,依法合理細化具體(ti) 情節、量化罰款幅度,堅決(jue) 避免亂(luan) 罰款,嚴(yan) 格禁止以罰款進行創收,嚴(yan) 格禁止以罰款數額進行排名或者作為(wei) 績效考核的指標。《意見》首次從(cong) 國家層麵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作出全麵、係統的規定,將對提升行政執法質量起到重要作用。

  一直以來,以罰代管、逐利執法、過度處罰等問題飽受社會(hui) 詬病,這在很大程度上源於(yu) 行政機關(guan) “執法彈性”缺乏明確尺度。在實踐中,行政機關(guan) 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進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本來無可厚非,但在執行中往往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偏差,行政執法該嚴(yan) 不嚴(yan) 、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時有發生。同一事項多部門、多單位製定裁量基準,“多龍治水”“多頭監管”令執法人員在適用時無所適從(cong) ;一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對個(ge) 案的特殊情況進行細致考量,不堅持法製統一性原則,過於(yu) 機械化、形式化地適用行政裁量基準,致使一些個(ge) 案的處理難以滿足實質正義(yi) 要求。

  因此,對“執法彈性”進行規範,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是對法製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則的具體(ti) 化,能夠確保行政機關(guan) 在具體(ti) 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行政裁量權邊界明晰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製、行政檢查等行為(wei) 才能得到有效規範,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才能大幅提升,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才能得到更好的維護。

  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是讓“執法彈性”有章可循的必然要求。《意見》準確界定了裁量權基準製定的行為(wei) 邊界。劃清裁量權基準的製定與(yu)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製定在規製事項、製定權限和程序上的區別,不可越權而為(wei) 。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製事項、製定權限和製定程序進行了體(ti) 係化而又具體(ti) 性的頂層設計,形成了與(yu) 法律文件邊界清晰而又分工協作的生成機製。此舉(ju) 將有助於(yu) 防止行政裁量權濫用,確保執法機關(guan) 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行政強製、行政檢查時的行為(wei) 得到有效規範,推動提升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能。

  對於(yu) 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以罰代管、逐利執法、過度處罰等熱點問題,《意見》予以了明確回應。為(wei) 了防止以罰代管,《意見》要求行政機關(guan) 要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為(wei) 了防止逐利執法,嚴(yan) 格禁止以罰款額度進行創收、排名或者作為(wei) 績效考核的指標;針對過度處罰問題,明確要堅持過罰相當、寬嚴(yan) 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在法製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則下規範“執法彈性”,防止機械、隨意地適用裁量基準、影響個(ge) 案實現正義(yi) ,讓行政裁量權邊界清晰,不可越權而為(wei) ,還需要加大監督力度。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能否落地見效,不隻是各級執法機關(guan) 的事情,還要讓公眾(zhong) 充分知曉、積極參與(yu) 到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和評議中來。同時,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投訴舉(ju) 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相信隨著《意見》的落地實施、執法程序的完善、執法監督的強化,“執法彈性”的隨意性將會(hui) 大為(wei) 減少,各級行政執法機關(guan) 公正文明執法的水平將得以提升,各類市場主體(ti) 和公眾(zhong) 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好保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將得以更好維護。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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