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虹能源內幕交易防控存問題被責令整改
中新經緯11月30日電 長虹能源29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因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事項違規,四川證監局對公司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四川證監局要求長虹能源就內(nei) 幕交易防控方麵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麵梳理並切實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shu) 麵報送四川證監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jue) 定書(shu) 顯示,長虹能源涉嫌違法違規事實有:
1、內(nei) 幕交易知情人登記製度存在設計瑕疵。
長虹能源《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製度》的“總則”中關(guan) 於(yu) 內(nei) 幕信息保密工作及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備案配合工作的對象未涉及控股子公司和能實施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該製度第四章未就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內(nei) 部報告程序及告知時限予以細化規定,不利於(yu) 製度落實。
2、格式文本缺乏關(guan) 鍵要素。
全體(ti) 董事關(guan) 於(yu) 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書(shu) 未涉及承諾對應的內(nei) 幕信息事項的描述,不利於(yu) 區分不同事項登記檔案的承諾責任。
3、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執行不到位。
(1)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存在登記不及時、知情人簽字不全、登記事項有遺漏、登記信息不完整、定期報告知情人登記的人員未涉及財務崗位人員等情形。
(2)長虹能源僅(jin) 通過禁止內(nei) 幕交易告知書(shu) 形式將保密義(yi) 務等事項告知有關(guan) 人員,未簽署保密協議。所有告知書(shu) 既無人員簽字,也未簽署日期,僅(jin) 加蓋董事會(hui) 印章,無法確保保密要求的有效傳(chuan) 達。另公司未就重大資產(chan) 重組終止事項簽署告知書(shu) 。
(3)未按要求編製、留存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登記檔案。存在簽字係打印形成,登記檔案未經律師出具鑒證意見或未經董事長、董秘簽署書(shu) 麵確認意見,資料未留存原件或簽章不連續,自然人自查報告填寫(xie) 要素不全,存檔的資料頁數與(yu) 律師出具鑒證意見中列示的頁數不符等情形。
(4)在長虹能源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mai) 控股子公司長虹三傑新能源有限公司少數股東(dong) 持有的不超過33.17%股權的重大資重組事項中,存在機構自查報告獲取不完整的情形。
行政監管措施決(jue) 定書(shu) 指出,上述行為(wei) 不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hui) 令第189號)第三條,《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6號--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報送》(北證公告〔2021〕39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該指引之附件《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文件及要求》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hui) 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對長虹能源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要求公司就內(nei) 幕交易防控方麵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麵梳理並切實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shu) 麵報送四川證監局。
長虹能源稱,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hui) 對公司生產(chan) 經營產(chan) 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會(hui) 對公司的財務方麵產(chan) 生重大不利影響;此外,不存在因本次處罰/處理而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公開資料顯示,長虹能源是堿錳電池和鋰電池設計、開發、生產(chan) 、營銷的服務提供商,為(wei) 國家級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公司第一大股東(dong) 為(wei) 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60.28%。
三季報顯示,長虹能源今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收24.51億(yi) 元,同比增長10.16%,歸母淨利潤為(wei) 1.41億(yi) 元,同比下滑30.83%。
截至29日收盤,長虹能源收漲3.48%,報26.73元/股,市值35億(yi) 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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