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職業打假人”也不該遭店家毆打
作者:陳廣江
近日,重慶的馮(feng) 女士稱在九龍坡區一家超市購買(mai) 了5袋50斤裝的大米,付完款還沒把大米帶出店外,店員發現這些大米已過期半個(ge) 月。店員提出退換,但馮(feng) 女士要求十倍賠償(chang) ,結果被超市工作人員用鐵鍬打傷(shang) 住進醫院。店方稱,馮(feng) 女士為(wei) “職業(ye) 打假人”,而打人者“有精神病”。2月20日,九龍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已對超市售賣過期大米一事立案調查。
出售過期大米,退貨不成持械打人,事後放言稱打人者“有精神病”……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店方一連串卸責的舉(ju) 動顯得格外刺眼。目前,監管部門已對超市售賣過期大米一事立案調查,當地警方也有必要對店方持械打人一事進行調查。
近年來,以牟利為(wei) 目的的職業(ye) 打假越來越多,但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知假買(mai) 假的情況下,購買(mai) 者仍然有權主張權利,不同法院有著不同的衡量標準,不同案情判決(jue) 也不盡相同。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購買(mai) 行為(wei) 係以牟利為(wei) 目的,購買(mai) 者的訴求很難將獲得法院支持。
就本次事件而言,隻要馮(feng) 女士付完款,就意味著交易已完成,馮(feng) 女士有權帶走大米,也有權以大米過期為(wei) 由主張十倍賠償(chang) ,至於(yu) 其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則另當別論。
出售過期大米本就有錯,再動手打人無疑是錯上加錯,導致事件性質已經改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毆打他人或故意傷(shang) 害他人身體(ti) ,輕則構成治安處罰,重則涉嫌犯罪。打人者“有精神病”也不能成為(wei) 擋箭牌,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尚未完全喪(sang) 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wei) 能力的精神病人,若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事實上,在“職業(ye) 打假”問題上,店方和馮(feng) 女士各執一詞。“一袋米是50斤,誰家裏會(hui) 一次性買(mai) 5袋?”店家由此認定馮(feng) 女士係“職業(ye) 打假人”,顯然過於(yu) 武斷,即使對簿公堂,恐怕也難以證明自己的觀點。
此事讓人想到了“酸奶過期1分鍾索賠千元”事件。據報道,去年8月,浙江寧波的小李在超市買(mai) 了一瓶4.9元的酸奶,結賬後發現,酸奶保質期截至當晚8點28分,而結賬時間為(wei) 8點29分,即過期了1分鍾,於(yu) 是小李索賠1000元,但超市稱,“退貨可以,賠償(chang) 沒有”。最終雙方對簿公堂,經過調解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chang) 小李400元。小李的較真也得到了主流輿論的肯定。
總之,商家應當對自家產(chan) 品嚴(yan) 格把關(guan) ,從(cong) 根源上消除“假貨”。麵對“職業(ye) 打假人”也要嚴(yan) 格以理服人、以事實服人,而不是氣急敗壞掄起大棒,以暴力方式解決(jue) 問題。(陳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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