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時政

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發布

發布時間:2023-03-27 10:08: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日報北京3月25日電(記者魯元珍)為(we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關(guan) 於(yu) “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依法規範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的要求,落實2022年修正的反壟斷法,進一步夯實反壟斷法律製度規則,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製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自4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重點在以下方麵進行了修改、完善與(yu) 擴充:

  一是細化反壟斷法的有關(guan) 規定。根據2022年修正的反壟斷法,細化行政約談的內(nei) 容、程序、方式等;明確橫向壟斷協議中“具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經營者”的主體(ti) 範圍;明確軸輻協議中“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和“為(wei) 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具體(ti) 表現形式;細化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鍾”製度;明確經營者集中審查中“控製權”“實施集中”等的判斷因素;優(you) 化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營業(ye) 額計算等。

  二是優(you) 化監管執法程序。明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查處過程中,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配合調查義(yi) 務、被調查單位書(shu) 麵報告改正情況的義(yi) 務,將消除相關(guan) 競爭(zheng) 限製作為(wei) 執法機構結束調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議的基礎;完善關(guan) 於(yu) 未達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和調查規定;優(you) 化經營者集中審查簡易案件程序;規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案件查處中的中止調查、終止調查和案件報告備案程序等。

  三是強化有關(guan) 主體(ti) 的法律責任。針對壟斷協議中負有個(ge) 人責任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申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幅度;夯實經營者集中的申報人及其代理人的責任義(yi) 務,優(you) 化受托人選任規則等。

(責編:李雨潼)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