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擴大中國數字經濟“朋友圈”
作者:文洋
隨著數字經濟的重要性與(yu) 日俱增,數字領域規則和合作框架製定也已成為(wei) 很多雙邊經貿談判的重要內(nei) 容。我國於(yu) 2021年11月1日正式申請加入DEPA(《數字經濟夥(huo) 伴關(guan) 係協定》),這既是為(wei) 了推進數字經濟對外開放與(yu) 互利合作,也是為(wei) 了更加積極地參與(yu) 全球數字經濟治理。數字經濟是全球經濟發展的新動力,是促進經濟複蘇的新引擎。中國加入DEPA,不僅(jin) 將為(wei) 成員提供廣闊市場,拉緊相互的數字經濟合作紐帶,為(wei) 各成員企業(ye) 和人民帶來更大福祉,也有助於(yu) 促進亞(ya) 太地區乃至全球數字經濟的開放融合與(yu) 長期繁榮。
理解 DEPA 數字經貿規則框架的三大關(guan) 係
DEPA因循數字經濟發展規律,以提升國家和企業(ye) 的數字競爭(zheng) 力為(wei) 出發點,與(yu) 數字經濟相適配。因此,需要挖掘DEPA所蘊含的政策思路,厘清DEPA規則框架所要處理的關(guan) 係和解決(jue) 的矛盾,從(cong) 全局高度做好加入DEPA的政策準備。
數據利用與(yu) 數據保護。DEPA中的跨境數據流動、開放政府數據等條款都強調數據的高效利用和開放共享,而個(ge) 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合作等條款則關(guan) 注數據保護。DEPA希望通過更廣泛地跨國家主體(ti) 之間的協調,解決(jue) 數據利用與(yu) 數據保護之間的矛盾。因此,我國需要統籌協調數據利用與(yu) 保護之間的關(guan) 係,明確數據保護是數據利用的前提,而數據利用是數據保護的目的,方向是“以發展促安全”。保護數據安全需要與(yu) 時俱進,接受基於(yu) 數字技術特性的相對安全理念,采取精細化、係統化的措施做好數據保護。
數據創新與(yu) 防範風險。DEPA對如何平衡數據創新與(yu) 風險防範提供了兩(liang) 點思路:一是推行“監管沙盒”模式,即允許在可控的測試環境中對新的產(chan) 品、服務和商業(ye) 模式進行測試。“監管沙盒”最開始應用於(yu) 金融監管領域,DEPA將其推廣到更廣泛的數字經濟領域。二是構建可信數據共享框架,促進數據驅動型創新,確保數據創新的環境是安全可信的。這對我國的政策啟示是,在統籌數據創新與(yu) 防範風險時,要鼓勵創新、包容試錯。這不僅(jin) 僅(jin) 靠“大膽幹、大膽闖”,還要靠通過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協同治理,為(wei) 創新提供科學穩健的環境來實現。
數字經濟的效率與(yu) 公平。如何協調效率與(yu) 公平之間的關(guan) 係是數字經濟治理麵臨(lin) 的重大問題,DEPA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給予了回應。一方麵,DEPA在“中小企業(ye) 合作”模塊中,提出要利用數字工具和技術,增強中小企業(ye) 在數字經濟中進行貿易和投資合作的機會(hui) 。另一方麵,DEPA在“數字包容性”模塊中,強調要賦予特殊群體(ti) 參與(yu) 數字經濟的能力。我國應深入研究並借鑒DEPA成員在縮小數字鴻溝、促進數字經濟包容性增長方麵的經驗,從(cong) 我國數據治理等開始推動有關(guan) 數字包容性的實踐工作,致力於(yu) 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實現共同富裕。
彌合與(yu) DEPA數字經貿規則的差距
保障跨境數據安全自由流動。DEPA明確要求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和禁止數據存儲(chu) 本地化,並且僅(jin) 允許有條件和有限度的例外。我國應充分認識到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關(guan) 鍵生產(chan) 要素,數據的非競爭(zheng) 性使其具有公共屬性,需要將數據作為(wei) 特殊的生產(chan) 資料來進行管理。應處理好數據的安全保護與(yu) 自由流動,製定好數據的分級分類標準,以及重要敏感數據的識別評估,對涉及國家安全、個(ge) 人隱私等數據要求本地化存儲(chu) ,保證一般性商業(ye) 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
擴大數字產(chan) 品市場開放。首先,針對DEPA永久性免征電子傳(chuan) 輸關(guan) 稅的要求,充分估算未來電子傳(chuan) 輸免關(guan) 稅所致的稅收損失,以及對消費者福利和電商企業(ye) 出口競爭(zheng) 力的影響,根據我國數字貿易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承諾。其次,針對DEPA的數字產(chan) 品非歧視待遇要求,對數字產(chan) 品的市場開放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合理控製市場開放壓力。再次,DEPA消除密碼技術的信息技術產(chan) 品市場準入限製的要求,進一步厘清密碼法與(yu) 現有網絡安全法規的交叉重疊,縮小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相機行事空間。
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積極對標DEPA的政府數據開放要求,建立完善國家數據開放共享體(ti) 係。一方麵,深化推進數據整合共享工作,將具有經濟社會(hui) 價(jia) 值、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數據和公共數據,通過數據開放、特許開發、授權應用等方式,鼓勵更多社會(hui) 力量進行增值開發利用。另一方麵,與(yu) DEPA成員加強政策交流,共同探索擴大訪問和使用公開政府數據的方式,完善我國數據開放授權協議,保證用戶享有數據訪問、獲取等各項權利。
促進數字係統互操作性。DEPA要求在無紙貿易、電子發票、電子支付、數字身份等領域實現操作的互通。我國需要進一步加強數字規則和標準的國際協調,促進數字係統之間的相互操作性,包括提升貿易數據交換係統的規範性、加強電子支付係統的兼容性、擴大電子發票係統的應用,以及推進數字身份製度的建設。
以DEPA作為(wei) 全球數字經濟博弈的支點
借助DEPA應對國際數字經濟競爭(zheng) 。國際數字經濟競爭(zheng) 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數字經貿規則製定權的爭(zheng) 奪。例如,主張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禁止數據本地化存儲(chu) 、禁止源代碼和算法披露等的數字治理模式,以此維護本國大型科技公司利益,保持數字經濟主導地位。二是對數字貿易夥(huo) 伴的爭(zheng) 奪。例如,數字貿易目的是將價(jia) 值觀融入數字貿易,以此實現數字供應鏈的“排他性”。因此,我國需要加快DEPA談判進程,以時間換空間,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應對激烈的國際數字經濟競爭(zheng) 的能力。
汲取DEPA經驗推動全球數字經濟治理。對於(yu) 數字經濟治理,DEPA在三個(ge) 方麵有優(you) 勢:更加注重數字經濟的包容性發展,更加注重新興(xing) 技術領域的合作,更加注重多元協同的監管治理。總體(ti) 來看,DEPA體(ti) 現了“數字向善”的原則,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和訴求,也更加體(ti) 現數字經濟治理的國際共識。我國應該重視並發揚DEPA的優(you) 勢,借鑒其經驗形成具有“全球價(jia) 值”的中國方案,積極推動和引領平等包容、互利共贏、反對數字霸權的全球數字經濟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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