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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身份”的實習生: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 權益受損沒勇氣說“不”

發布時間:2023-04-12 10:22:00來源: 法治日報

  調查動機

  前不久,湖南衡陽某學院一名女學生在網絡上發布求救信稱,其2021年6月進入校企合作單位實習(xi) ,後被企業(ye) 領導性侵並懷孕。之後,校方發布情況說明:學校關(guan) 注到我校2022屆畢業(ye) 生在網上發布的求救信後,第一時間與(yu) 該畢業(ye) 生取得聯係。目前,當地公安機關(guan) 已立案偵(zhen) 查。學校將積極配合公安機關(guan) 開展調查,堅決(jue)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同時提醒大家,一旦遭遇不法侵害務必第一時間報警求助。

  對於(yu) 廣大在校學生而言,實習(xi) 是提升就業(ye) 能力素質的重要環節。隨著“金三銀四”招聘旺季的到來,很多學生抓住畢業(ye) 前的最後時光,四處投遞簡曆找工作或實習(xi) 機會(hui) 。然而,近年來,實習(xi) 生在實習(xi) 期間被安排過重工作、流水線工作、與(yu) 工作無關(guan) 的事項,得不到相應報酬,甚至被侵犯的情況屢有發生,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

  如何解決(jue) 實習(xi) 亂(luan) 象、有效保障實習(xi) 生合法權益?記者進行了深入調查采訪。

  □ 本報記者 溫遠灝

  陳涵是四川某職業(ye) 學院一名建築工程技術專(zhuan) 業(ye) 的學生,基於(yu) 學校畢業(ye) 實習(xi) 的要求到A公司實習(xi) ,A公司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將他派至福建B公司,之後B公司又將他派往總承包單位C公司某高速隧道工地上,從(cong) 事測繪工作。

  陳涵工作時發生意外受傷(shang) ,經司法鑒定構成二級傷(shang) 殘。近日,陳涵受傷(shang) 賠償(chang) 案迎來終審判決(jue) ,法院認定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chang) 金等損失合計232.63萬(wan) 元,A公司、B公司分別承擔30%的過錯責任,學校承擔20%的過錯責任,陳涵本人、C公司分別承擔10%的過錯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相關(guan) 公司存在不少侵犯實習(xi) 生權益的行為(wei) ,比如以‘技術谘詢費’‘場地介紹費’賺取收益的形式對陳涵實施‘勞務派遣’,上崗前未對陳涵進行安全防護知識及崗位操作規程教育培訓,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足等。”該案代理律師、廣東(dong) 合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夢凱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而侵害實習(xi) 生權益的案件,吳夢凱近年來代理了不少。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雖然我國已有相關(guan) 規定保障職業(ye) 院校學生實習(xi) 權益,但相關(guan) 條款對於(yu) 法律責任認定、維權途徑和維權保障機製的規定仍然比較粗糙,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建議製定完善實施細則,創造良好的實習(xi) 就業(ye) 法治環境。

  實習(xi) 亂(luan) 象層出不窮

  損害學生合法權益

  去年9月,山東(dong) 某職業(ye) 學院學生杜桐按照學校統一安排來到一家電子廠實習(xi) 。讓他沒想到的是,企業(ye) 安排他成了一名流水線上的工人,工作強度和企業(ye) 一線員工一樣,這讓他直呼“受不了”。

  杜桐的遭遇,不少職業(ye) 院校學生都曾遇到過。近年來,諸如職業(ye) 院校學生被老師帶入工廠做流水線工人、實習(xi) 津貼遭企業(ye) 惡意拖欠等損害實習(xi) 生權益的新聞屢見報端。

  與(yu) 杜桐的“苦”相比,北京某高校大學生李曉覺得實習(xi) 太輕鬆——幾乎沒有人搭理實習(xi) 生,愛幹嘛幹嘛。

  今年夏天即將大學畢業(ye) 的李曉,為(wei) 了增加簡曆的分量,3月初特意找了一家軟件公司實習(xi) ,在從(cong) 事測試工作的部門。“雖然沒有加班費,但為(wei) 了多學點東(dong) 西,我也跟著一起加班,可一個(ge) 月過去了,根本沒人帶我。”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每年都有成千上萬(wan) 的學生進入用工單位實習(xi) 。然而,大部分實習(xi) 生尚未脫離校園,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從(cong) 法律意義(yi) 上來說,實習(xi) 生並不能與(yu) 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身份直接掛鉤。因此,實習(xi) 實訓違規收費、實習(xi) 期間學生受到傷(shang) 害、學生合法權益保障不力等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職業(ye) 院校實習(xi) 亂(luan) 象更是屢禁不止。

  去年1月,雲(yun) 南某職業(ye) 學院護理專(zhuan) 業(ye) 學生楊林與(yu) 100多名同學,經學校組織到江西南昌一工廠幹體(ti) 力活,從(cong) 事與(yu) 專(zhuan) 業(ye) 不相關(guan) 的實習(xi) 。2月初,楊林因連續夜班且工作超12小時身體(ti) 不適多次請假,但廠方一直以衝(chong) 刺產(chan) 量為(wei) 由不予批準。2月11日,年僅(jin) 17歲的楊林因呼吸衰竭死亡。

  據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介紹,實習(xi) 單位對實習(xi) 生權益的侵害集中體(ti) 現在三個(ge) 方麵:一是勞動報酬權,尤其是職業(ye) 院校的定崗實習(xi) 生,他們(men) 的工資報酬通常低於(yu) 市場水平;二是休息權,他們(men) 常常會(hui) 被要求長時間工作;三是職業(ye) 安全衛生權,有些實習(xi) 單位的工作條件較差,沒有對實習(xi) 生進行足夠的培訓和保護,使得他們(men) 可能遭受職業(ye) 傷(shang) 害。

  “實習(xi) 生是學生身份,不是勞動者,不受勞動法保護,隻能簽訂勞務實習(xi) 協議,如果與(yu)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視為(wei) 勞務協議。”吳夢凱介紹,具有全日製學籍的在校學生,才能作為(wei) 實習(xi) 生主體(ti) 。簽訂完實習(xi) 協議後,必須準備一式兩(liang) 份,一份交給實習(xi) 單位,另一份由實習(xi) 生自行保管,並且都需要蓋章完畢、簽字清晰。實習(xi) 生一旦取得畢業(ye) 證畢業(ye) 後,即喪(sang) 失學生身份,應聘入職就必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吳夢凱提醒,實習(xi) 生一般是不享受工傷(shang) 待遇的,實習(xi) 工作風險由實習(xi) 生自行承擔,所以實習(xi) 生應與(yu) 實習(xi) 單位約定好實習(xi) 期內(nei) 發生傷(shang) 亡的處理方法,以免事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簽訂協議時可協商辦理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或與(yu) 實習(xi) 單位約定,發生傷(shang) 亡事故的,由實習(xi) 單位比照工傷(shang) 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shang) 亡待遇,以免因法律依據缺失而導致個(ge) 人權益受損。

  範圍呼籲,企業(ye) 在聘用實習(xi) 生時,要注意合法守規,盡管實習(xi) 生不適用勞動法,但仍要注意基本的勞動基準的普適性問題,如工時、工資以及職業(ye) 安全衛生的保護,應該與(yu) 一般勞動者一致,並且要注意實習(xi) 生的培訓。同時,實習(xi) 生在選擇實習(xi) 單位時,應該盡量選擇正規的實習(xi) 單位,並且注意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要求簽訂書(shu) 麵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yi) 務,以及要求購買(mai)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或雇主責任險。

  暢通投訴舉(ju) 報渠道

  壓實監管部門責任

  早在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門便印發了《職業(ye) 學校學生實習(xi) 管理規定》。2022年1月,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職業(ye) 學校學生實習(xi) 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當前職業(ye) 院校學生實習(xi) 中存在的強製實習(xi) 、從(cong) 事與(yu) 專(zhuan) 業(ye) 學習(xi) 無關(guan) 的簡單重複勞動、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等問題,進一步劃定了“紅線”。

  既然已有相關(guan) 規定保障實習(xi) 生權益,為(wei) 何相關(guan) 亂(luan) 象仍然層出不窮?

  對此,範圍分析,主要原因在於(yu) :一些職業(ye) 院校和企業(ye) 為(wei) 追逐利益,通過組織學生實習(xi) 進行牟利,學校通過市場推廣以吸引學生報名、解決(jue) 學生就業(ye) ,企業(ye) 則可以使用低廉的勞動力;違法成本低,《規定》涉及相應底線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或者顯著較輕;缺乏監察執法的督促機製,由於(yu) 實習(xi) 生不屬於(yu) 勞動關(guan) 係,因此不屬於(yu) 勞動監察的執法範圍,而教育行政部門主要是監督職業(ye) 院校,對實習(xi) 單位無法監督。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hui) 法研究所所長婁宇告訴記者,《規定》通過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的監管措施,以及追究職業(ye) 院校和實習(xi) 單位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方式保障了實習(xi) 生的權益。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單靠一部行政規章無法徹底解決(jue) 實習(xi) 管理中的所有問題。

  婁宇進一步分析說,一方麵,實習(xi) 生對自己享有的權利了解有限,尤其是對維權途徑缺乏了解;另一方麵,該《規定》雖然設計了行政監管措施和監管機製,但是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的分工銜接不夠明確,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也較為(wei) 欠缺。例如,職業(ye) 院校和實習(xi) 單位違法違規之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這些責任是否能夠對單位形成有效的震懾等,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解決(jue) 。

  “《規定》中的很多條款,例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都是比照勞動法設計的,而這些問題在勞動關(guan) 係領域也沒能得到有效解決(jue) ,由此影響了實習(xi) 合規管理的效果。”婁宇說。

  吳夢凱認為(wei) ,事實上,有些學校、勞務公司、用工單位相互串通、逃避監管的伎倆(lia) 並不高明,但由於(yu) 實習(xi) 生處於(yu) 弱勢地位、議價(jia) 能力低、維權意識弱、顧慮較多,一些學校、中介等有關(guan) 人員才肆無忌憚,以致不少實習(xi) 生失去了說“不”的勇氣。

  “現實中,有的投訴得不到相關(guan) 部門的及時回應,實習(xi) 生不得不在社交平台舉(ju) 報,還容易因遭到恐嚇、報複而放棄舉(ju) 報。”吳夢凱建議,不僅(jin) 要大力暢通實習(xi) 生投訴舉(ju) 報渠道,還要壓實監管部門的責任,對不作為(wei) 、慢作為(wei) 等相關(guan) 部門及人員嚴(yan) 肅追責。

  如果企業(ye) 以實習(xi) 名義(yi) 行用工之實,實習(xi) 生應該如何維權?

  範圍說,如果是學校組織的實習(xi) ,首先,可以向學校反映情況,如果學校不處理,可以向教育部門投訴學校;其次,可以起訴企業(ye) ,要求企業(ye) 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後,還可以通過媒體(ti) 曝光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

  “實習(xi) 生可以通過與(yu) 學校方溝通,以及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舉(ju) 報的方式來維權,涉及承擔刑事責任的,可以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但《規定》設計的維權途徑和維權保障機製還比較粗糙,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提升。”婁宇認為(wei) 。

  亟待完善法律規範

  建第三方評估機製

  那麽(me) ,如何在製度上給予“沒身份”的實習(xi) 生以有力保障?

  範圍認為(wei) ,對於(yu) 畢業(ye) 季的實習(xi) 生,學界稱之為(wei) 就業(ye) 型實習(xi) 生,他們(men) 除了仍保有在校生身份外,在實習(xi) 單位與(yu) 正式員工並不存在較大的區別,也是服從(cong) 實習(xi) 單位的管理指示命令,應該給予他們(men) 與(yu) 一般勞動者相同的平等保護。

  範圍介紹,曾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認定就業(ye) 型實習(xi) 生可以與(yu) 實習(xi) 單位構成勞動關(guan) 係。然而,由於(yu) 原勞動部1995年8月印發的《關(guan) 於(yu)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ye) 餘(yu) 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wei) 就業(ye) ,未建立勞動關(guan) 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使得在實踐中,實習(xi) 生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他們(men) 多數情形下不會(hui) 被認定與(yu) 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guan) 係。

  “頂崗實習(xi) 的實習(xi) 生從(cong) 事的工作與(yu) 勞動者沒有本質區別,也是從(cong) 屬性勞動,但是由於(yu) 主體(ti) 不符合勞動關(guan) 係的認定標準,不能享受勞動者的各類權益,這是不公平的。”婁宇說。

  婁宇提出,按照民法典的相關(guan) 規定,企業(ye) 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製止利用職權、從(cong) 屬關(guan) 係等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由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工作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單位可以向其追償(chang) 責任。這些條款都可以做擴大解釋,適用於(yu) 從(cong) 事工作任務的實習(xi) 生。企業(ye) 應當履行這些義(yi) 務,實習(xi) 生也應當了解自己能夠享有的權利,利用好法律工具維護自身權益。

  範圍認為(wei)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將實習(xi) 生排除在勞動法之外,可從(cong) 以下幾方麵完善實習(xi) 生權益保障:

  對於(yu) 非教學型實習(xi) ,如果符合勞動關(guan) 係的構成條件的,應該納入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對於(yu) 教學型實習(xi) ,應該建立第三方評估機製,對職業(ye) 院校和實習(xi) 單位的情況進行客觀合理的評估;加大監督執法的力度,對違法的職業(ye) 院校和實習(xi) 單位予以嚴(yan) 格處罰。

  “目前很多省份都頒布了實習(xi) 生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方麵的地方性立法,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等部委也聯合印發了管理辦法,但還欠缺一部全國範圍內(nei) 適用的高位階立法,通過法律的強製力切實保障實習(xi) 生的權益。”婁宇認為(wei) ,現有規範性文件對於(yu) 保障機製和維權機製的設計比較簡單,可操作性不強,再加上宣傳(chuan) 力度不夠,相關(guan) 群體(ti) 的維權意識欠缺,權益保障的效果打了折扣。

  婁宇呼籲,未來各省份可以針對《規定》第五章安全職責和第六章保障措施的相關(guan) 規定,製定相關(guan) 的實施細則,並通過在實習(xi) 單位、職業(ye) 院校和學生中開展宣傳(chuan) 教育的方式,讓各方主體(ti) 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yi) 務,以及違反法定義(yi) 務之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還可以考慮對合規情況良好的學校和單位進行獎勵,積極引導各方主體(ti) 守法守規,創造良好的實習(xi) 就業(ye) 法治環境。

  對於(yu) 如何激勵企業(ye) 承擔學生實習(xi) 的主體(ti) 責任,婁宇建議,可以考慮將企業(ye) 實習(xi) 合規情況作為(wei) 綜合評價(jia) 企業(ye) 履行社會(hui) 責任的指標,同時建立黑名單和白名單製度。此外,還可以考慮在稅收優(you) 惠、金融扶持等方麵,對合規情況良好的企業(ye) 給予正向激勵,鼓勵企業(ye) 積極參與(yu) 職業(ye) 教育,促進充分就業(ye) 和平等就業(ye) 。

  範圍同樣認為(wei) ,目前還存在製度不完善的情形,企業(ye) 參與(yu) 職業(ye) 教育需要完善相應的監督機製,督促其落實相應的培訓、教育等責任。企業(ye) 參與(yu) 職業(ye) 教育應該重在教育,即使在企業(ye) 進行實習(xi) 實踐,也是在整個(ge) 人才培養(yang) 的體(ti) 係下進行。同時,還可以將職業(ye) 院校和實習(xi) 單位的黑名單對社會(hui) 公開,將職業(ye) 院校的相關(guan) 投訴舉(ju) 報納入評估審核的範圍,對實習(xi) 單位則納入社會(hui) 責任評價(jia) 體(ti) 係。

  (文中陳涵、杜桐、李曉、楊林均為(wei) 化名)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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