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死”霸停車輛的維權無奈應有破解之道
作者:史洪舉(ju)
近日,湖南長沙一小區業(ye) 主劉女士自購的停車位遭唐女士霸停數月。多次好言溝通無果,對方不僅(jin) 不挪車,還反過來要核實業(ye) 主的車位購買(mai) 合同。物業(ye) 工作人員告知唐女士車位已售出,並向其提供了售出截圖,但唐女士堅持要看車位買(mai) 賣合同,物業(ye) 拒絕提供,稱涉及業(ye) 主信息。劉女士曾給車主打過五六個(ge) 溝通電話,其要麽(me) 不接,要麽(me) 態度十分囂張,不是說自己不在要晚上回來,就是跟物業(ye) 講自己去旅遊了幾天後才能回來。劉女士一怒之下便和物業(ye) 一起將車位用圍欄焊死,讓車輛徹底挪動不得。
梳理報道可知,霸占他人停車位數月的唐女士可謂蠻橫囂張之極,換作誰都無法忍受。而受害人劉女士的操作為(wei) 自己出了一口氣,也獲得了不少網友的“支持”。但這種“妙招”背後,實則折射出守法者、受害者的無奈與(yu) 艱辛,在建設法治社會(hui) 的今天,理當讓受害者有更便捷的維權途徑。
現實生活中,人們(men) 購買(mai) 、租賃的停車位被他人占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多占位者可能隻是一時急於(yu) 停車,並留下電話,在主人聯係時就誠懇地表達歉意並及時挪走。像唐女士那樣的霸位者胡攪蠻纏,潑皮無賴,任誰遇上都無法咽下這口“窩囊氣”。
遺憾的是,這種無賴的霸占車位行為(wei) 雖然令人深惡痛絕,但受害者尚無便捷高效的維權之道。如該車位並非公共道路,交管部門無權拖移也無權罰款。車位主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jue) 的話,耗時短則十數天,多則幾個(ge) 月,且一般隻能獲賠租賃費、停車費損失,可能得不償(chang) 失。
理性文明的維權方式效果未必理想,甚至部分受害人被惹急後不惜用過激手段“報複”,導致矛盾升級,衝(chong) 突加劇。如有人給車輛塗鴉,將垃圾潑灑到車輛上,甚至砸毀車輛或者用叉車將霸位車輛扔進河中。這種極端方式最終讓被害者轉變為(wei) 侵權人,甚至淪為(wei) 故意毀壞財物的罪犯,令人不勝唏噓。
一不能打罵霸位者,二不能報複毀壞霸位車輛。這種近乎零成本的霸占車位,讓真正的守規則者既無奈又被動。在構建文明社會(hui) 和法治社會(hui) 的今天,不能總是讓守規則講文明者維權成本過高,而應讓違法無德者有所忌憚。對於(yu) 這種欠缺規則意識,蠻橫無理的霸停者,理當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來喚醒其規則意識及對文明和他人權益的尊重。
霸停行為(wei) 實際上損害了權利人對車位的正常使用,造成了財產(chan) 損失,故對拒不改正的霸停者不妨給予拘留、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這種侵犯個(ge) 人權利的霸停,主觀惡意及危害後果不亞(ya) 於(yu) 在公共道路上違章停車,故有必要考慮將行為(wei) 人列入“黑名單”,對其進行聯合懲戒。唯有相關(guan) 部門積極作為(wei) ,全麵發力,切實構建起法律之網,方可讓潛在的破壞規則者有畏懼之心,減少霸停現象。也讓守法者和權利人少些煩惱,不至於(yu) 辛酸無奈,絞盡腦汁地與(yu) 霸停者鬥智鬥勇,甚至滋生以暴製暴的極端維權行為(wei) 。(史洪舉(j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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