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魚”獎勵60萬元?別把釣場變賭場
作者:趙誌疆
“在這個(ge) 池塘裏,釣到這條魚可兌(dui) 換30萬(wan) 元。”廣東(dong) 省東(dong) 莞市一家釣場發布的一條短視頻,吸引了不少人前來釣魚。但很多人在交了不菲的入場費後,血本無歸。今年上半年,東(dong) 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接到涉嫌賭博的線索,對沙田鎮義(yi) 沙村水都釣魚場進行了調查。經查,該釣場以釣魚中標返利的形式,“以小博大”利誘釣客前往釣魚,行為(wei) 涉嫌變相賭博。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釣場頻現天價(jia) “釣標”亂(luan) 象:釣客在規定時間內(nei) 釣到做了記號的“標魚”,可獲巨額獎勵,有的“標魚”獎勵高達60萬(wan) 元。當然,想要釣到所謂“標魚”並不容易。因為(wei) 這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概率問題,更是一個(ge) 噱頭問題——“標魚”獎勵越高,入場費就越高,參與(yu) 者夢想著以小搏大,組織者卻是穩賺不賠。
釣魚原本是一項曆史悠久的休閑運動。然而,重金懸賞之下,釣魚運動完全變了樣。垂釣者一擲千金之餘(yu) ,不免心浮氣躁、血脈僨(fen) 張,渾然不覺自己正是釣場設餌作釣之魚。釣魚的人都知道,此類釣場名曰“黑坑”:這既是因為(wei) 魚塘內(nei) 的水黑,更是因為(wei) 魚塘老板的心黑。但在“以小博大”的刺激之下,釣魚者往往深陷其中——偶然得手以至於(yu) 樂(le) 此不疲,一敗塗地更是不願就此離場。實際上,這也正是賭徒的慣有心態。
以“釣魚”為(wei) 名,“釣標”與(yu) 賭博別無二致。依據《刑法》規定,以營利為(wei) 目的,聚眾(zhong) 賭博或者以賭博為(wei) 業(ye)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按照《最高院、最高檢關(guan) 於(yu) 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wan) 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即構成“聚眾(zhong) 賭博”。這也正是東(dong) 莞警方依法亮劍的關(guan) 鍵所在。
現實中,不少釣場都會(hui) 為(wei) 了激勵釣客而設置“釣標”,給釣上“標魚”的垂釣者相應獎勵。其中,巨額獎勵雖極具噱頭但並不常見,更多的是一些金額不算誇張的“彩頭”,以至於(yu) 不少醉心於(yu) 此者並不覺得自己正在賭博。因此,在依法打擊“賭釣”的同時,相關(guan) 部門有必要進一步劃清娛樂(le) 和賭博之間的紅線。一方麵,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警示作用;另一方麵,也有助於(yu) 規範釣場的“遊戲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賭博釣場都會(hui) 在短視頻平台上發布推廣視頻,以此來網羅釣魚愛好者,達到“願者上鉤”的目的。對於(yu) 網絡平台來說,任由帶有誘導性質的視頻、攻略肆意傳(chuan) 播,不僅(jin) 是不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在違法的邊緣試探。在防範新型賭博這件事上,不僅(jin) 需要監管者積極履職、經營者潔身自好、垂釣愛好者擦亮眼睛,更離不開網絡平台的積極參與(yu) 。(趙誌疆)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