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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些看點值得關注

發布時間:2023-08-31 09:51: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 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些看點值得關(guan) 注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熊豐(feng) 、任沁沁、馮(feng) 家順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日前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初次審議。作為(wei) 一部維護社會(hui) 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chan) 安全、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與(yu) 公民的社會(hui) 生活息息相關(guan) 。

  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wei)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優(you) 化完善處罰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有哪些看點?“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梳理。

  看點一: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wei)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作一處修改。17年來,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發生顯著變化,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完善,旨在更好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需要。

  此次修訂草案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wei) ,其中包括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chuan) 銷、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le) 表示,經濟、社會(hui) 、科技不斷發展演變,社會(hui) 治安問題也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的趨勢,亟需法律予以回應。

  例如,近年來,無人機在監測、農(nong) 業(ye) 、救援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與(yu) 此同時,無人機“黑飛”也存在安全隱患。“草案對無人機‘黑飛’這類現象進行規範,有望彌補類似的治安管理空白。”湛中樂(le) 說。

  草案將違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ge) 人信息增列為(wei) 侵犯人身、財產(chan) 權利的行為(wei) 並給予處罰,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增列為(wei) 妨礙社會(hui) 管理的行為(wei) 並給予處罰。

  “非法竊取隱私已經成為(wei) 侵犯個(ge) 人隱私、非法獲取個(ge) 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主要方式,同時也是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鏈條的源頭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刑法、民法典對侵犯個(ge) 人隱私的行為(wei) 都已規定法律責任,這次設定行政法律責任,有助於(yu) 做到對該類違法活動的全方位打擊、全流程規製。

  “雖然刑法已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zhuan) 用器材罪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不構成犯罪。這次將非法使用、提供竊聽、竊照等專(zhuan) 用器材增列為(wei) 妨害社會(hui) 管理的行為(wei) ,可以更好地實現行刑銜接。”黑龍江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wei) 。

  公安部法製局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草案適應治安形勢發展需要,以問題為(wei) 導向,將新出現的影響社會(hui) 治安的行為(wei) 納入管理範圍,織密了法網,並進一步優(you) 化、完善了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規定,為(wei) 公安機關(guan) 依法維護社會(hui) 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為(wei) 完善的法律保障。

  看點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修訂的重要方麵。其中包括,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wei) ,明確規定從(cong) 重處罰;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製度的規定等。

  ——損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wei) 從(cong) 重處罰。

  草案提出,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相關(guan) 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組織未成年人從(cong) 事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將“從(cong) 重處罰”。

  ——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

  草案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提供,但監察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為(wei) 辦案需要或者有關(guan)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管彥傑認為(wei) ,草案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等人權保障措施,防止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guan) 記錄管理不當導致信息泄露,盡量避免這些未成年人將來在考試、升學、就業(ye) 、生活等方麵受到影響。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nei) 二次以上違法可執行行政拘留。

  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多次違法,如一律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難以有力懲治、挽救的現實情況,草案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nei) 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懲治既是懲罰,更是教育。”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王靜認為(wei) ,對其違法行為(wei) 的必要懲治,是通過懲罰使其知錯改錯,避免從(cong) 違法滑入犯罪深淵的重要製度安排。

  此外,草案還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草案以現實問題為(wei) 導向,解決(jue)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人卻無監護人到場的辦案困境,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保障相關(guan) 案件的及時查辦,增強法律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王靜說。

  看點三:合理設定處罰措施與(yu) 幅度

  公安部法製局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修訂草案堅持教育與(yu) 處罰相結合原則,注重發揮和解、調解的積極作用,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輕微違法的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建立認錯認罰從(cong) 寬製度和快速辦理製度,明確辦理治安案件釋法說理要求,對公安機關(guan) 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和促進社會(hui) 和諧具有重要的規範作用。

  ——擬規定認錯認罰從(cong) 寬。

  草案增加從(cong) 輕處罰規定,建立認錯認罰從(cong) 寬製度。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法製研究中心副主任陳天昊認為(wei) ,草案增加的新規定為(wei) 違法行為(wei) 人主動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糾正違法行為(wei) 提供了激勵,有利於(yu) 激活違法行為(wei) 人自覺守法的內(nei) 在驅動力,降低治安執法成本。

  ——發揮和解、調解的積極作用。

  草案還首次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情節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書(shu) 麵申請經公安機關(guan) 認可的,不予處罰。

  “這一規定,在維護‘違法行為(wei) 應受法律懲處’之嚴(yan) 肅性的同時,保障了情節較輕的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主處分,保證公安執法有溫度,進一步促進社會(hui) 和諧。”王靜表示。

  ——增加可暫緩行政拘留的情形。

  草案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jue) 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或者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qin) 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滿足法定條件的,公安機關(guan) 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決(jue) 定。

  陳天昊表示,草案以同理之心彰顯法治溫度,展現了社會(hui) 共同體(ti) 對每一位公民的關(guan) 愛,有利於(yu) 激活社會(hui) 內(nei) 生的規範秩序,避免社會(hui) 失範,促進社會(hui) 和諧,從(cong) 而提升社會(hui) 綜合治理的效能。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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