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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券用不了,網店該賠嗎

發布時間:2023-11-10 09:53:00來源: 揚子晚報

  “雙11”即將到來,希望你不要再為(wei) 這個(ge) 問題煩心——

  優(you) 惠券用不了,網店該賠嗎

  “雙11”即將到來,你是否已經在各電商平台及網店領取各種電子優(you) 惠券,準備“血拚”一把?記者注意到,電子優(you) 惠券在帶來方便和實惠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糾紛乃至訴訟。近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類糾紛案件,判決(jue) 電商賠償(chang) 因操作失誤致使買(mai) 家無法使用優(you) 惠券的損失近600元。那麽(me) ,從(cong) 法律角度應該如何看待電子消費券的使用問題,商家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wan) 承源

  商家失誤致優(you) 惠無法使用,被判賠償(chang) 損失

  李某從(cong) 某公司的網購平台購買(mai) 了一台抽油煙機,商品原價(jia) 698元。李某通過使用促銷立減、平台優(you) 惠、優(you) 惠券、紅包、支付有禮等,共優(you) 惠減免599.4元,最終實際支付98.6元購得該抽油煙機。但在收到貨後,李某發現該機器存在質量問題,便聯係客服並申請換貨處理,將原商品退回。

  沒想到,由於(yu) 客服操作失誤,直接進行了退貨退款處理。這樣一來,李某使用的電子紅包、優(you) 惠券等均無法退回,因此認為(wei) 此舉(ju) 造成其個(ge) 人財產(chan) 的損失,無法以同等價(jia) 格重新購買(mai) ,於(yu) 是將對方訴至順德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該案為(wei) 信息網絡買(mai) 賣合同糾紛。李某在該公司網店購買(mai) 價(jia) 值698元的抽油煙機,因為(wei) 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換貨處理,但公司直接作退貨退款處理,造成其在活動期間的優(you) 惠無法繼續使用,不能再以98.6元的價(jia) 格購買(mai) 同款商品,公司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據此,順德法院判決(jue) 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賠償(chang) 款599.4元。

  該案法官表示,該案中商家存在違約行為(wei) ,法院將消費者無法再使用的虛擬資產(chan) 認定為(wei) 損失賠償(chang) 額,能夠有效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提升自身的經營水平、服務理念和責任意識,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平台與(yu) 商家理解有分歧,竟殃及消費者

  隨著各種類型電子優(you) 惠券的廣泛使用,由此帶來的糾紛也不少見。有時候,電商平台和商家間對於(yu) 電子優(you) 惠券使用的理解分歧,會(hui) 殃及消費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王某在網店購買(mai) 了一對原價(jia) 1276元的耳釘,她使用“滿999減888”優(you) 惠券及其他優(you) 惠後,實際支付338.7元。5天後,該網店以活動價(jia) 格標錯為(wei) 由,不同意發貨,並提出給予5元補償(chang) 。王某拒絕後,將該網店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三倍賠償(chang) 3828元,正常履約。

  該網店提出反訴,稱因電商平台的過錯導致其失誤發出了要約,由此與(yu) 消費者之間成立的買(mai) 賣合同屬可撤銷合同。因此,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該網店與(yu) 電商平台客服聊天記錄顯示,平台糾紛處理專(zhuan) 員在處理部分訂單糾紛時答複購買(mai) 者,訂單因商家頁麵參數設置錯誤原因,判定為(wei) 商家責任。

  法院認為(wei) ,王某作為(wei) 消費者,在交易中並沒有過失或過錯,之所以實際僅(jin) 支付338.7元,係使用優(you) 惠券等各項優(you) 惠,不屬於(yu) 商家標價(jia) 錯誤而形成的重大誤解。原因為(wei) 該網店與(yu) 電商平台間就促銷活動規則的理解產(chan) 生分歧。商家在自身有過錯下濫用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法有效的買(mai) 賣合同,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一審法院判決(jue) 被告網店履行交付耳釘義(yi) 務。後二審雙方調解結案。

  >>律師說法 如未按照約定抵扣,商家應承擔違約責任

  近年來,每到“6·18”“雙11”等特殊的時間節點,各電商平台都會(hui) 競相開展大型促銷活動,其中少不了電子優(you) 惠券、紅包等。而麵對相關(guan) 的各種糾紛乃至訴訟,從(cong) 法律角度應該如何看待這些電子消費券的使用問題呢?

  “商家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yi) 務”,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的馮(feng) 斐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商家通過互聯網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選擇商品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電子優(you) 惠券的使用亦屬於(yu) 合同條款。如果結算時優(you) 惠沒有按照約定抵扣,商家則應當因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

  她介紹,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曾在第七屆中國互聯網法治大會(hui) 上介紹過一則相關(guan) 案例,該案的裁判要旨為(wei) 經營者在網頁宣傳(chuan) 中對電子優(you) 惠券設置兌(dui) 換時限、使用規則、限製條件或指定內(nei) 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的,需承擔未履行真實、全麵告知消費者商品信息的責任。無法確定電子優(you) 惠券價(jia) 值的,應按照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確定賠付金額。

  馮(feng) 斐表示,商家對於(yu) 電子優(you) 惠券應全麵、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附著在優(you) 惠券上的具體(ti) 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揚子晚報)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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