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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6·1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被處理

發布時間:2023-11-23 09:59: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記者11月23日從(cong) 成都市應急管理局獲悉,四川天府新區天府大道南四段發生的“6·1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公布,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由於(yu) 雙排座輕型欄板貨車駕駛員醉酒後駕駛超載機動車,追尾碰撞一輛正在等待信號燈通行的重型倉(cang) 柵式半掛車,引發的較大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

  2023年6月11日8時47分,四川天府新區天府大道南四段七彩鄉(xiang) 村畫廊路口,一輛雙排座輕型欄板貨車,追尾一輛正在等待信號燈通行的重型倉(cang) 柵式半掛車,致雙排座輕型欄板貨車駕駛員受傷(shang) ,4名乘員死亡,兩(liang) 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94萬(wan) 餘(yu) 元。

  事故發生後,成都市成立了四川天府新區天府大道南四段“6·1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下稱:“事故調查組”)。

  川A0YB04號輕型欄板貨車(下稱:“事故工程車”),雖為(wei) 個(ge) 人非營運車輛,但實際由四川風雲(yun) 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風雲(yun) 海工程公司”)以工程車輛長期使用。駕駛員餘(yu) 光全,經檢驗鑒定,體(ti) 內(nei) 檢出乙醇成分,所送血液樣品中乙醇濃度為(wei) 113.0毫克/100毫升,屬於(yu) 醉酒駕駛機動車。川AW0715號牽引車/川AD460掛號半掛車(下稱:“事故貨車”)所有人均為(wei) 成都萬(wan) 茂達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貨車駕駛員馬傳(chuan) 文,經檢驗鑒定,體(ti) 內(nei) 未檢驗出乙醇等成分。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wei) 道路交通事故,餘(yu) 光全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馬傳(chuan) 文、餘(yu) 某躍、楊某興(xing) 、餘(yu) 某才、田某傑不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調查報告稱,該起事故直接原因係餘(yu) 光全醉酒後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間接原因為(wei) 風雲(yun) 海工程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疏於(yu) 車輛及人員管理,工程車超載上路行駛,駕駛員醉酒駕駛,車內(nei) 乘員未按規定係安全帶。同時,調查還發現萬(wan) 茂達物流公司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不到位,隱患排查製度落實不到位,事故發生時川AW0715號牽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通行,川AD460掛車尾部標誌板總長度、尾部標誌板表麵陳舊性泥汙嚴(yan) 重不符合國家標準。此外,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七分局(下稱:“市交管七分局”)雖設置了主道禁止大型貨車通行禁令,但暗查發現仍存在大型車輛未執行禁令標誌通行現象,暴露出路麵執法不嚴(yan) 問題。

  事故工程車駕駛員餘(yu) 光全,醉酒駕駛超過核定裝載質量的事故貨車,追尾碰撞前方停靠等待紅燈車輛,造成4死1傷(shang) 的較大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guan) 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貨車駕駛員馬傳(chuan) 文,違反禁令標誌指示通行、駕駛的機動車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公安交警部門已依法對其處罰。

  風雲(yun) 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餘(yu) 光富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yu) 202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變更強製措施為(wei) 取保候審,建議移交司法機關(guan) 追究其刑事責任。風雲(yun) 海公司因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不落實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guan) 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有關(guan) 規定,建議由成都市應急局給予罰款。

  萬(wan) 茂達物流公司存在安全生產(chan) 隱患排查、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麵問題,因機動車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問題與(yu) 事故發生無因果關(guan) 係,建議移送成都市交通運輸局處理。同時,責成成都市交管七分局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書(shu) 麵檢查,相關(guan) 處理情況報成都市應急局備案。

  (總台記者 黃鸝 王玉龍)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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