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設定 規範實施 強化監督——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解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記者馮(feng) 家順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yu) 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yu) 實施作出規範。如何規範罰款的設定和實施,如何對不當罰款行為(wei) 進行有效監督治理,對非現場執法作出哪些針對性規定……2月28日在國新辦召開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司法部相關(guan) 負責人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意見堅持回應現實需求、堅持問題導向、堅持規範和監督並舉(ju) ,有利於(yu) 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維護經濟社會(hui) 秩序,切實保障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合法權益,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依法科學設定罰款
記者從(cong) 會(hui) 上了解到,在罰款設定方麵,意見主要從(cong) 防止過度設置罰款事項和設定罰款應該統籌均衡兩(liang) 個(ge) 方麵提出要求。
“對於(yu) 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何勇表示,“實施罰款處罰無法有效進行管理時,要依法確定更加適當的處罰種類。要確保設定的罰款事項能夠有效遏製違法,激勵守法。”
針對處罰設定不均衡問題,意見規定同一行政法規、規章對不同違法行為(wei) 設定罰款的要相互協調,不同行政法規、規章對同一個(ge) 違法行為(wei) 設定罰款的要相互銜接。
何勇表示,意見也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製定統一的監管製度和標準規範,協同推動罰款數額、裁量基準等相對統一。
嚴(yan) 格規範罰款實施
近年來,一些“小過重罰”的情況被曝光。意見提出行政法規、規章新設罰款和確定罰款數額時,要堅持過罰相當,做到該寬則寬、當嚴(yan) 則嚴(yan) ,避免失衡。在具體(ti) 實施中如何把握該原則?
司法部法治調研局負責人劉大偉(wei) 介紹,意見要求統籌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具體(ti) 化了“過”與(yu) “罰”的考量因素。同時,提出統籌考慮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行業(ye) 特點、地方實際、相似違法行為(wei) 罰款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細化了合理設定罰款的考量因素。
他說,意見明確單行法和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guan) 係。行政機關(guan) 實施罰款等處罰時,如果單獨適用單行法進行處罰難以體(ti) 現過罰相當原則,但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cong) 輕、減輕、不予、可以不予處罰等情形的,要適用行政處罰法。
近年來,多地曾出現“天量罰單”,不少“電子眼”抓拍點也有逐利執法之嫌。針對非現場執法帶來的問題,意見作出針對性規定。
胡衛列表示,意見對清理、規範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主體(ti) 、時限、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持續規範非現場執法,嚴(yan) 把法製審核、技術審核和執法監督三道“關(guan) ”。
全麵強化罰款監督
針對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不當罰款行為(wei) ,如何進行有效的監督治理?
何勇介紹,意見強調三個(ge) “不得”、兩(liang) 個(ge) “嚴(yan) 禁”,即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wei) 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wei) 的範圍;嚴(yan) 禁逐利罰款,嚴(yan) 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wei) 給予罰款。
他還提出,對於(yu) 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確保罰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類案不同罰。
胡衛列表示,要深入開展源頭治理,推進事中事後監管的法治化、製度化、規範化,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類、影響一域”。要持續加強財會(hui) 審計監督,對行政機關(guan) 履行追繳職責,壓實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職責提出明確要求,依法加強對罰款收入的規範化管理。要充分發揮監督合力,發揮好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規章備案審查等製度對罰款的監督作用,拓寬監督渠道,增強監督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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