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永寧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新網4月7日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dang) 委批準,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銀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shu) 記李永寧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永寧身為(wei)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全無,漠視黨(dang) 紀國法,利欲熏心,公器私用,政商關(guan) 係親(qin) 清不分,利用職權大肆斂財,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核查期間與(yu) 他人串供、幹擾調查,企圖掩蓋其經商辦企業(ye) 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隱瞞不報房產(chan) 購置、投資入股情況,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借用服務對象錢款,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經商辦企業(ye) ,從(cong) 事低吸高貸、收取貸款介紹費等營利性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
李永寧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其行為(wei) 已構成嚴(yan) 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乃至二十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dang) 委批準,決(jue) 定給予李永寧開除黨(dang) 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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