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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強對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導

發布時間:2022-06-15 08:39: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6月14日消息(記者黃玉玲)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及配套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hui) 舉(ju) 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lin) 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楊臨(lin) 萍表示,森林作為(wei) 與(yu) 濕地、海洋並列的地球三大生態係統之一,在應對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方麵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為(wei) 加強對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導,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製定《解釋》。就森林資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經營、林業(ye) 碳匯等新類型擔保、公益林經營、森林生態環境損害修複和賠償(chang) 等問題予以規範。

  《解釋》共23個(ge) 條文,內(nei) 容分為(wei) 一般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新類型案件、森林生態環境保護等四個(ge) 部分法律適用問題。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是強化市場規則統一,明確林地林木交易及糾紛受理規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zheng) 、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由於(yu) 曆史原因,林業(ye) 政策及實踐較為(wei) 偏重行政管理,許多糾紛長期依賴行政調處,森林資源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行政法律關(guan) 係相互交織的情形。《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因作為(wei) 物權變動原因的民事行為(wei) ,對林地林木的物權歸屬、內(nei) 容產(chan) 生爭(zheng) 議,依據民法典第234條規定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wei) 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時明確,當事人因對行政機關(guan) 作出的林地林木確權、登記行為(wei) 產(chan) 生爭(zheng) 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jue) 。《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以未辦理批準、登記、備案、審查、審核等手續為(wei) 由,主張林業(ye) 經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關(guan) 權利的當事人通過合同責任方式進行救濟。

  二是保障農(nong) 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細化林地承包經營規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引導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nong) 業(ye) 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要求,堅持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權,穩定農(nong) 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解釋》在民法典、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基礎上,根據林業(ye) 生產(chan) 經營特點進行了細化。第6條明確,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或者受讓方不是本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受讓方主張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第10條規定,林地承包期內(nei) ,因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繼承等原因,承包方發生變動,林地經營權人請求新的承包方繼續履行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是落實生態區位保護要求,明確公益林經營利用規則。森林法根據生態保護需要,將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分為(wei) 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集體(ti) 林權製度改革的意見》明確,對商品林,農(nong) 民可依法自主決(jue) 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chan) 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yang) 業(ye) ,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ye) 等。《解釋》第14條規定,對於(yu) 當事人訂立的公益林經營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特別審查,確保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鼓勵經科學論證及嚴(yan) 格遵守國家有關(guan) 規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

  四是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規範林業(ye) 碳匯交易規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生態產(chan) 品價(jia) 值實現機製的意見》要求,健全碳排放權交易機製,探索碳匯權益交易試點。我國已將林業(ye) 碳匯作為(wei) 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項目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ti) 係。《解釋》第16條明確,對於(yu) 以林業(ye) 碳匯為(wei) 客體(ti) 的新類型擔保,人民法院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基礎上,依法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優(you) 先受償(chang) 權。第20條允許當事人通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ye) 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明確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適用。

  五是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豐(feng) 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規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chan) 產(chan) 權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落實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由責任人承擔修複或賠償(chang) 責任。《解釋》充分總結吸收環境資源司法實踐成功經驗,結合森林資源保護修複特點,於(yu) 第17條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森林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複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以補種樹木、恢複植被、恢複林地土壤性狀、投放相應生物種群等方式承擔修複責任;於(yu) 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侵權人承擔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額,應當綜合考慮受損森林資源在調節氣候、固碳增匯、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yang) 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方麵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予以合理認定。

(責編: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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