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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娛樂”腳本應設置適齡提示

發布時間:2022-11-25 09:36: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四十五次會(hui) 議召開,會(hui) 議聽取《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說明。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本次修訂草案采取了全麵修訂方式,細化落實相關(guan) 法律法規,修訂草案共七章66條,分為(wei) 總則、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社會(hui) 保護和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本市300餘(yu) 萬(wan) 未成年人將獲得更加全麵有力的保障。

  結合近年來未成年人保護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變化,以及涉未成年人的新業(ye) 態監督管理,修訂草案積極回應熱點問題,規定劇本娛樂(le) 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le) 活動;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等。

  未成年人監護人應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根據第七次人口普查結果,本市常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口數量為(wei) 303.3萬(wan) 人,占比13.8%。本次修訂草案規定了監護人及家庭的保護主體(ti) 責任,落實學校教育、保護職責,促進家校協同保護。在家庭保護方麵,明確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監護義(yi) 務。修訂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職責,履行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yi) 務,不得實施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chan) 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同時,修訂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學習(xi) 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guan) 係,為(wei)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積極參加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學校、社區等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同時,本市鼓勵幼兒(er) 園對二至三周歲的幼兒(er) 提供照護服務;鼓勵學校根據監護人需要,在課後時間以及寒暑假期對未成年學生提供托管服務,並豐(feng) 富托管服務內(nei) 容。

  應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製度

  在學校保護方麵,修訂草案提出,學校、幼兒(er) 園應依法承擔教育、保育職責,明確保護工作機構,建立、實施保護工作製度。修訂草案指出,學校、幼兒(er) 園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日常巡查、定期檢查、技防監控等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場地設施、食堂配餐、校車運行、學生宿舍、文體(ti) 活動等方麵的管理,保障未成年學生、幼兒(er) 在校(園)安全。公安機關(guan) 可以通過入校(園)指導、民警巡邏等方式,指導監督學校、幼兒(er) 園履行安全管理義(yi) 務,依法維護學校、幼兒(er) 園周邊安全秩序。

  學校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減輕未成年學生過重學習(xi) 負擔的規定,與(yu)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xi) 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le) 、體(ti) 育鍛煉和社會(hui) 實踐的時間。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部門確定的教育教學內(nei) 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教學內(nei) 容。麵向未成年學生開展的各類主題教育宣傳(chuan) 活動確需納入教學內(nei) 容的,應當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yu) 學生年齡、身心發展階段、認知特點等相適應。

  修訂草案提出,學校應當完善管理製度,保障未成年學生在課間、課後使用學校的體(ti) 育運動場地、設施開展體(ti) 育鍛煉;學校體(ti) 育設施應當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學生免費或者優(you) 惠開放,具體(ti) 辦法由市教育部門另行製定。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ou) 惠開放校內(nei) 體(ti) 育設施。

  酒吧等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本次修訂草案還規定,鼓勵全社會(hui) 開展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hui) 活動和服務,鼓勵專(zhuan) 業(ye) 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等專(zhuan) 業(ye) 服務。同時,限製在校園周邊設置營業(ye) 性娛樂(le) 場所以及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在校園周邊擺攤設點、散發商業(ye) 廣告。

  值得關(guan) 注的是,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劇本娛樂(le) 等涉未成年人新產(chan) 品、新服務的監督管理。其中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應當與(yu) 其年齡、智力發展狀況相適應,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營業(ye) 性歌舞娛樂(le) 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le) 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電子遊戲設備;劇本娛樂(le) 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le) 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酒、彩票或者兌(dui) 付彩票獎金;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緊急救治情況下無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的,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製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yan) 重傷(shang) 害的器具等物品等。

  建立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保護製度

  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也是本次修訂草案的重點。修訂草案提出,政府、社會(hui)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ang) 宣傳(chuan) 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yang) 、行為(wei) 習(xi) 慣和防護技能,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

  修訂草案提出,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利用網絡從(cong) 事下列活動: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nei) 容的信息;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淩行為(wei) ;組織、教唆、幫助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wei) 、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或者違法犯罪行為(wei)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從(cong) 事的活動。

  修訂草案還規定,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yi) 務,完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製度體(ti) 係,應當建立投訴、舉(ju) 報製度,向社會(hui) 公開投訴、舉(ju) 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ju) 報;建立網絡信息生產(chan) 和傳(chuan) 播審核製度,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沉迷製度,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產(chan) 品和服務設置相應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chan) 品和服務;建立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保護製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等個(ge) 人信息。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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