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按照耕地等別征收耕地開墾費
原標題: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辦法印發“占多少墾多少”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製度
本市按照耕地等別征收耕地開墾費
為(wei) 嚴(yan) 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製度,做好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工作,近日,北京市印發並執行《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效期為(wei) 5年,同時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51號)。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新印發執行的《管理辦法》根據耕地等別確定征收標準,強化保護永久基本農(nong) 田,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nong) 田的,征收標準按照所在區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liang) 倍執行。
《管理辦法》規定,非農(nong) 業(ye) 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yu) 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zhuan) 款用於(yu) 開墾新的耕地。
關(guan) 於(yu) 本市耕地開墾費的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本市耕地開墾費按照耕地等別征收,其中,七等耕地20萬(wan) 元/畝(mu) ;八等耕地18萬(wan) 元/畝(mu) ;九等耕地16萬(wan) 元/畝(mu) ;十等耕地14萬(wan) 元/畝(mu) ;十一等耕地12萬(wan) 元/畝(mu) 。對耕地等別高於(yu) 七等的,在七等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每提高一等,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增加2萬(wan) 元/畝(mu) ;耕地等別低於(yu) 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每降低一等,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減少2萬(wan) 元/畝(mu) 。
《管理辦法》規定,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nong) 田的,征收標準按照所在區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liang) 倍執行。根據土地後備資源和開墾成本實際,經市政府批準,本市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適時調整。
此外,《管理辦法》規定,對挪用、擠占、貪汙、截留耕地開墾費的,以及在征收和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