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被開除黨籍
央廣網北京9月27日消息 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dang) 委批準,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工業(ye) 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宏年身為(wei)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政商關(guan) 係親(qin) 清不分,甘於(yu) 被“圍獵”,退而不休,利用影響力大肆斂財,生活腐化墮落,在組織核查期間轉移贓物並與(yu) 他人串供,企圖掩蓋受賄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幹預幹部選拔任用;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縱容親(qin) 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與(yu) 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guan) 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
張宏年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其行為(wei) 已嚴(yan) 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乃至二十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hui) 研究並報自治區黨(dang) 委批準,決(jue) 定給予張宏年開除黨(dang) 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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