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11·7”重烴柴油罐車爆燃事故多人被追責
1月3日,四川雅安應急局發布《S8成名高速名山服務區“11·7”一般爆燃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指出,2023年11月7日17時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務區(成都方向)發生一起裝載重烴的危險貨物車輛泄漏爆炸燃燒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shang) ,直接經濟損失441萬(wan) 元。
事故發生後,四川省應急管理廳成立事故調查工作指導組督促指導有關(guan) 事故調查工作。經調查認定,S8成名高速名山服務區“11·7”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運輸危險物品和違規處置造成的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
醫療救治和善後情況
11月7日,2名傷(shang) 者先被送到名山區人民醫院救治,後於(yu) 當天轉院至雅安市人民醫院搶救。目前,2名傷(shang) 者已經轉至普通病房治療。事故發生後,通發運業(ye) 公司與(yu) 死者家屬達成賠償(chang) 協議。目前,死者已安葬,家屬情緒穩定。
事故原因分析
經事故調查組綜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川R88504柴油罐車違法運輸重烴,且罐體(ti) 呼吸閥不能起到泄壓作用。運輸過程中罐內(nei) 壓力升高,氣體(ti) 從(cong) 罐車頂部油氣回收閥連接管處泄漏。駕駛員、押運員違規處置泄漏點時致重烴噴出,重烴與(yu) 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ti) 雲(yun) 團,遇服務區綜合樓外運行的非防爆製冷設備壓縮機組引發爆炸燃燒。
對有關(guan) 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何某,事故車輛駕駛員,違法運輸重烴,違規處置泄漏點,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yu) 已經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何某權,事故車輛押運員,違法運輸重烴,違規處置泄漏點,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yu) 已經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的人員
1.袁某棟,通發運業(ye) 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麵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查處。
2.孫某國,通發運業(ye) 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安全生產(chan) 、環保和信訪維穩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查處。
3.陶某強,中弘能源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chan) 運營部經理,負責公司生產(chan) 和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查處。
4.趙某,寶璐機械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未安排符合重烴運輸安全要求的車輛承運,未履行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的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查處。
5.陳某明,重烴交易“介紹人”。擅自安排柴油運輸車輛運輸重烴,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查處。
司法機關(guan) 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由雅安市應急管理局及相關(guan) 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此外報告還提出了對有關(guan) 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和建議公司內(nei) 部處理人員名單。
(總台記者 黃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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