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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能分割孩子壓歲錢嗎?

發布時間:2024-02-23 15:45:00來源: 法治日報

  離婚時能分割孩子壓歲錢嗎?

  重慶江北法院:孩子壓歲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 本報記者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王凱旋 王康

  “壓歲錢我先幫你保管,等你長大了再給你。”這句話,是多少人的童年記憶?作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壓歲錢不僅(jin) 是長輩對晚輩的關(guan) 愛和祝福,更是一種家族情感的延續。

  孩子收到的壓歲錢,到底歸誰所有?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駁回了原告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壓歲錢的訴求。

  離婚分財產(chan) 存在爭(zheng) 議

  2006年,蔡某(男)和王某(女)在朋友的婚禮上相識,隨後陷入愛河。次年,兩(liang) 人正式登記結婚,並於(yu) 2012年、2014年分別生育長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剛開始,夫妻倆(lia) 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過得幸福美滿。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愈發明顯,夫妻間的感情也逐漸出現了裂痕。

  2020年初,兩(liang) 人因教育方式和觀念的不同再次發生激烈的爭(zheng) 執,爭(zheng) 執過後,王某選擇攜兩(liang) 子離開家與(yu) 其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別起訴過離婚,均被法院駁回。分居400多天後,蔡某再次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家庭財產(chan) 。

  原告蔡某認為(wei) ,本案中應當作為(wei) 夫妻共同財產(chan) 進行分割的財產(chan) ,包括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以及兩(liang) 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蔡某甲名下13.9萬(wan) 元及蔡某乙名下12.6萬(wan) 元存款,雖然名義(yi) 上是親(qin) 戚贈與(yu) 的壓歲錢,但實際上蔡某也給予親(qin) 戚的未成年子女對應金額的紅包,兩(liang) 份壓歲錢是相互抵消的關(guan) 係,親(qin) 戚的贈與(yu) 應當視作對家庭整體(ti) 的贈與(yu) ,故該存款理應屬於(yu) 家庭共有財產(chan) 。

  被告王某辯稱,蔡某平時多是陪孩子運動玩耍,參與(yu) 關(guan) 心學習(xi) 教育方麵較少,且兩(liang) 個(ge) 孩子基本是其在照顧,兩(liang) 個(ge) 孩子名下的存款為(wei) 滿月、周歲、逢年過節長輩贈與(yu) 的紅包,屬於(yu) 子女個(ge) 人財產(chan) ,不應進行分割。蔡某要求分割小孩的財產(chan) ,於(yu) 情於(yu) 理都說不過去。

  存款歸未成年人所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是長輩基於(yu) 親(qin) 屬關(guan) 係對晚輩進行的財產(chan) 性贈與(yu) ,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chan) 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壓歲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江北區法院判決(jue) 原被告離婚,長子蔡某甲由王某撫養(yang) 、次子蔡某乙由蔡某撫養(yang) ,駁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壓歲錢的訴求。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yu) 合同是贈與(yu) 人將自己的財產(chan) 無償(chang) 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yu) 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yu) 人在贈與(yu) 財產(chan) 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yu) 。

  本案承辦法官認為(wei) ,蔡某甲、蔡某乙的壓歲錢係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其親(qin) 屬長輩的一種財產(chan) 性贈與(yu) ,長輩有權決(jue) 定給還是不給壓歲錢,當孩子或者其父母表示接受、錢款發生轉移之時,應當認為(wei) 該財產(chan) 的所有權歸屬於(yu) 未成年人自己而非監護人,即使蔡某主張其對贈與(yu) 人的未成年子女也有對應金額贈與(yu) 行為(wei) ,也無法直接將二者互相抵消。

  承辦法官說,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yu) 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wei) 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chan) 。即便為(wei) 履行監護職責,需要作出與(yu) 被監護人利益有關(guan) 的決(jue) 定,也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就本案而言,蔡某、王某作為(wei) 監護人,不論是離婚前還是離婚後,都隻能基於(yu) 監護責任對孩子的壓歲錢等財產(chan) 履行保管義(yi) 務,並不能單純拿來為(wei) 自己消費,更不享有直接沒收、隨意處置的權利,隻能以孩子的生活教育所需為(wei) 中心進行安排,專(zhuan) 款專(zhuan) 用。”本案承辦法官說,比如為(wei) 其購置生活、學習(xi) 用品,支付課外輔導等費用。

  本案承辦法官還提到,事實上,許多監護人由於(yu) 受到傳(chuan) 統觀念的影響,對於(yu)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chan) 權利普遍缺乏重視,實踐中將未成年子女壓歲錢等財產(chan) 據為(wei) 己有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監護人應當提高相應的法律意識,尊重孩子的個(ge) 人財產(chan) ,教育孩子正確對待和管理自己的財產(chan) ,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財產(chan) 權在內(nei) 的各項權利。

  孩子也不能隨意支配

  根據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wei) 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wei)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或者與(yu) 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而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wei)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wei) 。

  本案承辦法官說,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均為(wei) 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其在購買(mai) 一些文具、玩具、食品等物品,進行與(yu) 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時,可以自行支配。但如果購買(mai) 大件用品或者大額遊戲充值、打賞主播等行為(wei) ,則需經過監護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因為(wei) 未成年人缺乏社會(hui) 經驗,心智不成熟,因此隻能從(cong) 事跟他(她)的年齡相適應的行為(wei) ,超越年齡適應性的行為(wei) 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雖然壓歲錢歸小朋友所有,但是能不能隨意支配還要看具體(ti) 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有財產(chan) 的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cong) 本人財產(chan) 中支付賠償(chang) 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chang) 。“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人對他人構成侵權,比如將別人打傷(shang) 、磕壞了公共物品、毀壞了別人的玩具等,則應當從(cong) 未成年人的壓歲錢中優(you) 先支付,剩下的再由監護人賠償(chang) 。”本案承辦法官說。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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