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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回應隱私權、AI換臉、性騷擾等熱點

發布時間:2020-05-27 13:59: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民法典網課筆記丨你關(guan) 心的隱私權、AI換臉、性騷擾等熱點 人格權編都回應了!

  在民法典草案的七編中,有一編閃耀著大寫(xie) 的“人”字,這就是第四編:人格權編。從(cong) 保障公眾(zhong) 私生活“安寧權”,到構築個(ge) 人信息安全防火牆;從(cong) 全麵建立反性騷擾製度防線,到及時應對AI等新技術對人格權的挑戰……民法典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獨立成編,強化對人格的全麵保護,讓人民生活更有尊嚴(yan) 。

  央視新聞兩(liang) 會(hui) 特別節目《晚八點 雲(yun) 上會(hui) 》對話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對民法典中與(yu) 人格權編相關(guan) 的條款進行了解讀。

  從(cong) 上世紀90年代物權法立法工作開始,到2007年物權法頒布,孫憲忠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的立法專(zhuan) 家,他也是民法總則的主要起草人。

  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法學學術界和業(ye) 界高度關(guan) 注的一個(ge) 重要議題。

  孫憲忠表示,人格尊嚴(yan) 和人身自由實際上是憲法所規定的權利,是對人作為(wei) 法律上的主體(ti) 的最高精神境界和人格境界的一種承認。民法總則確立了保護人格尊嚴(yan) 和人身自由的精神,人格權獨立成編,將其精神進一步擴展和具體(ti) 化,讓人們(men) 更加清楚地看到,作為(wei) 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從(cong) 這些權利的角度去保護自己。

  信息時代,人們(men) 的私人生活邊界不斷被拓寬,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保護成為(wei) 現實難題——頻頻響起的騷擾電話、花樣百出的電信詐騙……是否還能有不被打擾的私人生活?

  孫憲忠表示,民法典把隱私權當作人格權編非常重要的權利來規範。條文明確了“隱私”的內(nei) 涵,即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這就給過去不清楚的“隱私”的範疇做了一個(ge) 明確界定。

  孫憲忠補充道,隱私權在第六章中隻有一個(ge) 條文,但後麵關(guan) 於(yu) “信息”的規定裏也有所涉及。例如騷擾電話短信等,可能會(hui) 損害別人私密生活的安寧,以及侵犯別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這些關(guan) 於(yu) 隱私的條文為(wei) 隱私保護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這些條文數量多,規定也更詳細,與(yu) 以前法律相比是一個(ge) 很大的進步。

  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惡搞換臉”,偽(wei) 造他人聲音拚接、合成虛假內(nei) 容,是否屬於(yu) 侵犯肖像權、聲音權?

  孫憲忠從(cong) 人格尊嚴(yan) 的角度闡釋AI換臉技術,他提到,民法典草案第110條明確講到個(ge) 人信息是可以收集的,但是不得過分、非法收集,也不得非法利用。過度收集不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如果涉及到人格尊嚴(yan) 和利用,那就是法律上的大問題,損害了民法典草案第109條。AI換臉技術可能有其一定意義(yi) ,但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人格尊嚴(yan) 是不可以被冒犯。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yu) 企業(ye) 、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

  然而,大多數受害者經過反複權衡利弊,通常會(hui) 選擇沉默,性騷擾行為(wei) 得不到有效製止與(yu) 製裁。本次草案將性騷擾正式立法,對性騷擾行為(wei) 的預防、處置、訴訟做出了規定,獲得了社會(hui) 各界的認可與(yu) 支持。

  孫憲忠表示,性騷擾有兩(liang) 種情形,一種是利用從(cong) 屬關(guan) 係進行性騷擾,另一種是沒有從(cong) 屬關(guan) 係,在公共場所對異性尤其是女性的性騷擾。

  對於(yu) 利用從(cong) 屬關(guan) 係進行的性騷擾,要求機關(guan) 、學校、企業(ye) 等從(cong) 屬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女性,防止性騷擾發生;在非從(cong) 屬關(guan) 係領域的性騷擾,比如說在地鐵、公交車上,或者其他場合,可以當作侮辱他人身體(ti) 、違反社會(hui) 治安,甚至嚴(yan) 重犯罪的行為(wei) 來加以處理。

  受到性騷擾損害的人也可以尋求公安機關(guan) 的救助。孫憲忠說:“總而言之,立法的目的都是為(wei) 了解決(jue) 性騷擾,更好地保護女性。”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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