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丨全國人大涉港決定草案法理依據充分
解讀丨全國人大涉港決(jue) 定草案法理依據充分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的一項重要議程就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jue) 定(草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鄭戈接受采訪表示,涉港決(jue) 定草案憲製基礎堅實穩固,有充分的法理依據;涉港國安立法采取“決(jue) 定+立法”兩(liang) 步走的方式,合乎憲法、基本法,是依憲立法。
涉港決(jue) 定草案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涉港決(jue) 定草案,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與(yu) 香港基本法有關(guan) 規定是一致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副委員長王晨在作說明時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相關(guan) 決(jue) 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guan) 規定,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ti) 情況,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作出的製度安排。
“依據憲法、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完全有權力從(cong) 國家層麵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這一點是明白無誤、無可辯駁的。”鄭戈告訴記者。
從(cong) 憲法看,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nei) 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ti) 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以法律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行使職權時明確,“監督憲法的實施”“決(jue) 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行使的其他職權”。這些條文說明全國人大有權推動在香港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luan)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wei)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t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ti) 與(yu)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ti) 建立聯係”。
然而,香港回歸20多年來,由於(yu) 反中亂(luan) 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幹擾,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條立法受挫以來,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yan) 重汙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狀況亟待改變,“短板”亟待補上。
“這個(ge) ‘應’字清晰表明,23條立法是香港的義(yi) 務和責任,而不是權力。從(cong) 法理上講,有權力施加義(yi) 務的主體(ti) 當然有權在義(yi) 務方履行不能的情況下自己完成義(yi) 務方本應完成的事情。但一些人(尤其是部分香港法律界人士)故意漏掉‘應’字,將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視為(wei) 香港自治範圍內(nei) 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嚴(yan) 格依照憲法規定來完成相關(guan) 立法尤為(wei) 必要。” 鄭戈說。
專(zhuan) 家表示,基本法第23條是授權香港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但並沒有排除全國人大立法的權力。國家安全法立法從(cong) 來就屬於(yu) 中央事權。世界上無論是單一製國家還是聯邦製國家,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yu) 國家立法權力;無論是普通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都製定有國家安全法。23條並不改變國家安全立法屬於(yu) 中央事權的屬性,中央也並不因此喪(sang) 失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麵應有的責任和權力。
另,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hui)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yu) 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yu) 有關(guan) 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國家安全是國防和外交都要涉及的根本事項,也是國防和外交所要達到的基本目的之一,國家安全立法就是‘不屬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鄭戈表示。
因此,全國人大從(cong) 國家層麵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憲法有授權,基本法有保障,履職行為(wei) 正當,工作安排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於(yu) 法有據。
與(yu) 此同時,涉港國安立法與(yu) 基本法23條立法並不衝(chong) 突。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3條規定仍然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製責任和立法義(yi) 務,應當盡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guan) 立法。但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都不得同全國人大決(jue) 定相抵觸。
涉港國安立法分兩(liang) 步予以推進,符合憲法規定,體(ti) 現依憲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副委員長王晨在說明中指出,從(cong) 國家層麵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采取‘決(jue) 定+立法’的方式,分兩(liang) 步予以推進”。
第一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guan) 規定,作出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jue) 定,就相關(guan) 問題作出若幹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製定相關(guan) 法律;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guan) 決(jue) 定的授權,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具體(ti) 情況,製定相關(guan) 法律並決(jue) 定將相關(guan) 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那麽(me) ,涉港國安立法為(wei) 什麽(me) 要分兩(liang) 步走呢?專(zhuan) 家解釋,從(cong) 法理上來說,兩(liang) 步走也是根據憲法要求,與(yu) 憲法、基本法規定一致。
鄭戈告訴記者,主要原因有三點。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四項規定了全國人大有權設立特別行政區,有權決(jue) 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注意這是全國人大而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作決(jue) 定。特區國家安全方麵的製度屬於(yu) 基本製度,由全國人大而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來決(jue) 定符合憲法,更具權威性。”
那麽(me) 為(wei) 什麽(me)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而不是全國人大來直接立法呢?“從(cong) 法理上看,我國的《國家安全法》便是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製定的,如果適用於(yu) 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反而由全國人大製定,在法律位階上會(hui) 存在問題。”鄭戈表示。
但根據憲法、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並沒有直接製定涉港國家安全法律的權力。“基本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權力隻是解釋基本法,而沒規定它可以為(wei) 香港立法。憲法中在規定人大常委會(hui) 權力部分又沒有提及特別行政區。隻有全國人大在憲法中被明確賦予了決(jue) 定特別行政區製度的權力。”鄭戈表示,因此需要一個(ge) 授權,全國人大通過決(jue) 定授權給人大常委會(hui) 進行立法,分兩(liang) 步予以推進,這一安排完全合乎憲法、基本法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蘭(lan) 琳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