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製度不斷提升 我國金融安全網整體效能
當前,我國金融風險總體(ti) 趨於(yu) 收斂,金融體(ti) 係韌性明顯增強,主要指標處於(yu) 合理區間。銀保監會(hui) 數據顯示,二季度末,我國商業(ye) 銀行流動性覆蓋率142.4%,資金支付能力充足;不良貸款率1.94%,較今年初上升0.08個(ge) 百分點;撥備覆蓋率182.4%,資本充足率14.21%,風險抵補能力較強。同時也要看到,金融風險仍然易發高發,一些潛在隱患依然存在。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國內(nei) 國際經濟造成嚴(yan) 重影響,也增加了新的金融風險和挑戰。
作為(wei) 國家金融安全網的重要支柱,《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平穩運行五年,有效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我國銀行業(ye) 的穩健發展。在當前複雜嚴(yan) 峻的經濟金融形勢下,如何看待《條例》施行的意義(yi) 和作用?針對我國金融領域新的風險挑戰,如何更好地發揮存款保險製度的作用?50萬(wan) 元保障水平能否滿足存款人的保障需求?對此,《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多位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進行分析和解讀。
發揮維護金融穩定作用
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款保險製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ge) 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製度。今年是《條例》施行的第五年。實踐證明,存款保險製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分析稱,具體(ti) 來看,存款保險製度主要發揮了五方麵重要作用。其一,維護了國家金融安全。存款保險製度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重要支柱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防線。其二,保護了存款人利益。《條例》為(wei) 保護存款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強了存款人對銀行體(ti) 係的信心。其三,推進了利率市場化改革。助推利率市場化改革,建成了競爭(zheng) 性的利率形成機製。其四,促進了銀行業(ye) 適度競爭(zheng) 。各類銀行納入同一保險製度,存款人公正考量,推動各銀行機構公平適度競爭(zheng) 。其五,有利於(yu) 引入國際資本。《條例》增強了國際資本進入中國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外商直接投資。
2019年5月,人民銀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中國版存款保險製度”再次向前邁出重要一步。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這意味著存款保險基金將作為(wei) 獨立法人機構運營,更加完善的存款保險製度,有助於(yu) 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好存款人權益。
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hui) 在答記者問中明確,相關(guan) 存款本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和存款保險基金保障。可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市場化處置平台作用正在逐步顯現。
“這是我國存款保險製度建立以來,存款保險第一次‘實戰演練’,對金融管理部門而言,應進一步發揮存款保險製度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更加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和市場化退出機製,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條件、方式、範圍等。”董希淼表示。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zheng) 力
目前,國內(nei) 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數量超過4600家,其中,中小銀行數量超過4000家,占比超過86%,資產(chan) 總額約占銀行體(ti) 係的四分之一。我國中小銀行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風險防控能力也各不相同。從(cong) 各國經驗看,存款保險製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小銀行具備與(yu) 大型銀行平等競爭(zheng) 的製度基礎,維持了整個(ge) 金融體(ti) 係的多樣性。
“相比大型銀行,存款保險製度對中小銀行起到了更加明顯的價(jia) 值提升效果,對其穩健經營發揮了更為(wei) 明顯的激勵和促進作用,是中小銀行經營發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器’。”溫彬表示。
具體(ti) 來看,一方麵,存款保險製度提升了中小銀行特許經營(即“牌照”)的價(jia) 值。存款保險製度下,中小銀行可以更加公平地在市場上吸收存款和開展業(ye) 務,是對其特許經營價(jia) 值的一種提升;另一方麵,存款保險製度提升了中小銀行的內(nei) 部治理水平。引入存款保險製度後,中小銀行出於(yu) 生存和經營壓力,會(hui) 更加努力地提高內(nei) 部治理水平,提升經營管理效率。
此外,存款保險製度促進了中小銀行市場化經營機製的完善。在存款保險製度約束下,中小銀行隻有“一手抓穩健經營,一手抓效益提升”,才能不斷增強競爭(zheng) 力和發展後勁。
但不容忽視的是,近年來,我國中小銀行在總體(ti) 上保持穩健發展態勢的同時,也麵臨(lin) 著一定的挑戰。對此,董希淼表示,應推動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參與(yu) 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製,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使其以更市場化、專(zhuan) 業(ye) 化的方式參與(yu) “問題銀行”處置工作,更好地幫助中小銀行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hui) 穩定。
“存款保險製度對於(yu) 中小銀行的積極影響較為(wei) 顯著,但仍有進步的空間。”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後李義(yi) 舉(ju) 建議,未來,存款保險製度應繼續關(guan) 注中小銀行的道德風險狀況,不斷研究完善費率機製,提升差別費率與(yu) 風險的匹配程度,使高風險機構適用較高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發揮正向激勵作用,促進中小銀行健康發展。
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
實際上,存款保險製度不僅(jin) 保障銀行穩健運行,更重要的是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讓存款更安全。當個(ge) 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可依照《條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chang) 付。
“普通儲(chu) 戶應該認識到,銀行業(ye) 本身就是經營風險的行業(ye) ,天生與(yu) 各種風險打交道,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險製度可以促進銀行業(ye) 經營效率進一步提升,從(cong) 整體(ti) 上提高銀行業(ye) 防範風險的能力。利率市場化後,存款保險製度更是給存款人吃了一顆“定心丸”。
中國銀行首席研究員宗良進一步表示,把“錢袋子”放在一家參加了存款保險製度的銀行機構,即使這家機構發生了風險,你的存款也是有《條例》保障的,不需要擔心,而且能夠充分保障存款人的權益。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製度實行限額償(chang) 付,最高償(chang) 付限額為(wei) 人民幣50萬(wan) 元。超出最高償(chang) 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cong) 投保機構清算財產(chan) 中受償(chang) 。
償(chang) 付限額是存款保險製度的核心內(nei) 容之一,50萬(wan) 元保障水平能否滿足老百姓的保障需求?對此,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險保障水平,是綜合考慮我國居民收入、存款金額等因素後確定的,能夠覆蓋絕大部分居民儲(chu) 蓄賬戶,從(cong) 國際上看,我國存款保險保障水平相對較高。相關(guan) 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chang) 付限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並非超過50萬(wan) 元的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即便個(ge) 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銀行’,確保金融服務不中斷,使存款人權益得到充分保護。”董希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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