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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罰款上限將提高至2000萬元!嚴禁數字代幣發行!

陳果靜 發布時間:2020-10-26 15:10:00來源: 經濟日報新聞客戶端

  金融罰款上限將提高至2000萬(wan) 元!嚴(yan) 禁數字代幣發行!這部法律迎17年來首次大修→

  中國人民銀行10月23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訂以來的首次大修。

  這次大修都改了什麽(me) ?跟著記者來劃重點吧!

  1、加大金融違法處罰力度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處罰措施和處罰力度。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yan) 重的違法行為(wei) 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2000萬(wan) 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ye) 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2、嚴(yan) 禁數字代幣發行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wei) 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

  與(yu) 此同時,為(wei) 了防範虛擬貨幣風險,《征求意見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製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製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銷毀非法製作、發售的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能確定違法金額的,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3、央行不直接“買(mai) 債(zhai) ”

  之前咱們(men) 常聽說,有的國家又搞“QE”了,量化寬鬆了。這一般指的是一國央行或貨幣當局通過直接下場購買(mai) 國債(zhai) 、企業(ye) 債(zhai) 等來“放水”。

  此次《征求意見稿》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zhai) 和其他政府債(zhai) 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

  《征求意見稿》指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zhai) 和其他政府債(zhai) 券。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ge) 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jue) 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提供擔保。

  4、金控公司由央行監管

  《征求意見稿》健全了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製度。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製度,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合並、分立、解散、破產(chan) 及業(ye) 務範圍。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或者近似的名稱。

  5、完善係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機製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處置係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ti) 係整體(ti) 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範和化解係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ti) 係,完善係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zhai) 權人依法實施債(zhai) 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ti) 等。

  專(zhuan) 家說——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人民銀行法》1995年頒布實施,2003年進行了修改。17年來,無論是國內(nei) 還是國際,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啟動《人民銀行法》修改十分必要。

  《征求意見稿》堅持央行不直接買(mai) 債(zhai) ,不向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貸款。堅持這一要求,是嚴(yan) 肅財經紀律,防範赤字問題貨幣化、防範通貨膨脹和資產(chan) 泡沫的底線要求。從(cong) 實際看,我國堅持正常的貨幣政策,貨幣政策空間仍然較大,沒有必要實施直接購買(mai) 國債(zhai) 等非常規的貨幣政策。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wei) 數字人民幣發行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針對數字代幣等泛濫給普通民眾(zhong) 帶來的困擾和侵害,直接在法律上明確不能發行數字代幣,為(wei) 打擊數字代幣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國際上,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各主要國家紛紛修改法律,增加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在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等方麵的責任。在這種背景下,與(yu) 時俱進對《人民銀行法》進行修改,強化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麵的職責,有助於(yu) 完善製度建設,為(wei)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創造更加適宜的法律環境,也有助於(yu) 推動金融業(ye) 更好服務實體(ti) 經濟。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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