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東:發出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 督促家長“依法帶娃”
記者12日從(cong) 青海省海東(dong) 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東(dong) 中院”)獲悉,日前,該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同居關(guan) 係子女撫養(yang) 糾紛上訴案件,針對監護人怠於(yu) 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發出《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後青海省首份《家庭教育令》。
據介紹,2021年10月20日,馬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jue) 非婚生子女由其撫養(yang)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非婚生所生子女李天某由男方李某撫養(yang) 的判決(jue) ,馬某不服一審判決(jue) ,隨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非婚生子女李天某歸自己撫養(yang) 。
海東(dong) 中院審理查明,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在隨馬某在青海省平安區生活期間已接受幼兒(er) 園教育,但李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未讓李天某接受幼兒(er) 園教育。
“雖幼兒(er) 園教育不是法定的義(yi) 務教育階段,但鑒於(yu) 李天某之前已接受幼兒(er) 園教育的實際情況,讓李天某繼續接受幼兒(er) 園教育是有必要的,故李某作為(wei) 法定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海東(dong) 中院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李某未讓子女接受幼兒(er) 園教育的行為(wei) 於(yu) 理不合,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於(yu) 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的行為(wei) 。
為(wei) 此,海東(dong) 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李某積極履行撫養(yang) 職責,並配合馬某在不影響孩子學習(xi) 、生活的情況下,按該院判決(jue) 行使探望權;同時李某應盡快安排李天某接受幼兒(er) 園教育,並將接受教育的情況反饋給馬某。
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或者實施犯罪行為(wei) ,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此份《家庭教育令》是海東(dong) 中院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不斷創新和豐(feng) 富家事審判內(nei) 容的有益探索,有利於(yu) 督促家長“依法帶娃”,讓家庭教育保護法成為(wei) 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道堅實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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