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黨的二十大法治精神 深化法治西藏建設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全麵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關(guan) 係黨(dang) 執政興(xing) 國,關(guan) 係人民幸福安康,關(guan) 係黨(dang) 和國家長治久安”。對於(yu) 西藏而言,要真正實現西藏社會(hui) 的和諧穩定、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最終還是要靠法治而不是人治。深化法治西藏建設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我們(men) 從(cong) 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諸多環節加以構建和推動,確保西藏現代化建設在法治軌道上良性運行。
一、建設高質量法律規範體(ti) 係,築牢法治西藏的製度基礎
曆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men) ,社會(hui) 主義(yi) 對公正正義(yi) 的內(nei) 在追求,必然要求厲行法治,依法辦事。從(cong) 人類社會(hui) 發展史看,法治作為(wei) 治國理政方式,從(cong) 來都是建設性而不是破壞性的。古語雲(yun)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個(ge) 國家、一個(ge) 社會(hui) ,關(guan) 鍵是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依靠製度來引領和規範。人類法治文明的實踐表明,實行法治,首先必須製定法律。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古羅馬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西塞羅認為(wei) :“法律的製定是為(wei) 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國家的繁昌和人們(men) 的安寧而幸福的生活。”立法的實質是合理分配資源,分配權利與(yu) 義(yi) 務、明確權力與(yu) 責任等實體(ti) 利益的安排。因此,對於(yu) 法治西藏建設,首先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有法可依。沒有完善的法律,法治西藏的實現就失去了基礎。因此,健全完善的立法構成了法治西藏建設的前提和依據。隻有通過健全完善立法,才能更加有效的推動法治西藏建設進程,使得西藏的各項工作全部納入製度的規範之內(nei) 。
改革開放以來,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高度重視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立法工作,以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wei) 依據,堅持“立法為(wei) 民”的理念,圍繞依法治國方略和“依法治藏”戰略的實施,以加強民族法製建設,促進西藏經濟社會(hui) 又好又快地發展為(wei) 根本任務,積極開展立法工作,出台和批準了一批符合西藏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wei) 促進西藏經濟發展、社會(hui) 和諧穩定及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形成做出了積極貢獻。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時效性。”新時代新要求,我們(men) 必須立足西藏的實際與(yu) 民族特點,創造性地開展立法活動,充分發揚人民群眾(zhong) 的智慧,廣泛征求和吸收人民群眾(zhong) 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使法律真正成為(wei) 人們(men) 內(nei) 心的信仰,提升立法的社會(hui) 公信力,真正實現依法治國。
二、構建公正高效的執法體(ti) 係,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
行政執法是人數政治生活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chan) 物,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成果。執行法律是行政機關(guan) 的一項重要履行職能的方式,嚴(yan) 格執法有助於(yu) 推動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ti) 係科學化和規範化。法治首先意味著國家行政機關(guan) 必須遵守法律,而不僅(jin) 僅(jin) 是要求公眾(zhong) 遵守法律。法律支配權力,無法律即無行政,這是法律的實質意義(yi) 所在。國家用法律來治理社會(hui) ,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在進行社會(hui) 治理時,其所做的工作屬於(yu) 管理公共事務和社會(hui) 事務的具體(ti) 行政活動,也受一般管理科學規則的約束,嚴(yan) 格按照法律程序規定進行執法工作是社會(hui) 治理科學化的集中體(ti) 現。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麵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ti) 工程。”眾(zhong) 所周知,行政管理的全方位、全時態特點,導致其真正全麵的嚴(yan) 格執法困難重重,因而也成為(wei) 全麵依法治國係統工程中最難啃的硬骨頭和關(guan) 鍵點。但這又是不得不啃下的硬骨頭,否則,全麵依法治國就很難得到全民的實質性突破。同理,依法治理社會(hui) 也很難得以有效實施,社會(hui) 治理能力現代化更無從(cong) 談起。
法治政府建設是一個(ge) 係統工程,既關(guan) 係到相關(guan) 法律的立改廢釋,也涉及到整個(ge) 政府職能的定位、機構的設置、運行程序、責任分配等多方麵。必須全麵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關(guan) 於(yu) “轉變政府職能,優(you) 化政府職責體(ti) 係和組織機構”的要求,把包括職能、決(jue) 策、執法和責任等在內(nei) 的各項工作都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政是人類社會(hui) 發展進程中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根本的實質在於(yu) 規範權力運行。現代社會(hui) 是一個(ge) 利益和矛盾的共同體(ti) ,麵對無處不在的社會(hui) 利益矛盾,表麵上掌握著巨大的資源調配權力的領導幹部實際上往往承受著同樣巨大的決(jue) 策壓力。而要從(cong) 這樣的困境中解脫,最好的方法就是求助於(yu) 法律。所以,法治為(wei) 社會(hui) 大眾(zhong) 提供了規範自身行為(wei) 的依據和向度,法律在本質上是對人的自由的保護,其在規範領導幹部行為(wei) 的同時,其實也是對領導幹部的保護和解放,而不是相反。必須把立法和深化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結合起來協調推進。一方麵,既實現工作機製改革於(yu) 法有據:通過法律賦權增加機構的權威性,也通過法律規範其各種行為(wei) ,從(cong) 而實現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會(hui) 經濟事務;另一方麵,也為(wei) 法律的實施提供製度保障。通過法律產(chan) 生清晰確定的權力清單,明確能幹什麽(me) ,不能幹什麽(me) ,既不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錯位,從(cong) 而更好地指引、規範國家工作人員更好地依履行職權,提高治理能力。
三、嚴(yan) 格公正司法,守牢法治底線,全麵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靈魂,法治是保障社會(hui) 公正的有效手段,實現社會(hui) 的公平正義(yi) 是社會(hui) 主義(yi) 的核心價(jia) 值追求之一。在現代法治社會(hui) ,作為(wei) 國家權力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權,與(yu) 立法權、行政權一起構成了現代國家基本的權力體(ti) 係。作為(wei) 把紙麵上的法變成活生生的現實的法的最重要、最專(zhuan) 業(ye) 的體(ti) 係,司法體(ti) 製成熟程度是衡量法治建設的最重要的一個(ge) 標誌。正如美國創始人之一的漢密爾頓所說,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yi) 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司法正義(yi) 是法治運作的基本要求,沒有司法的法治化,也就不能實現法治之理想。隨著法治對人們(men) 生活介入日益加深,法治一方麵已成為(wei) 人們(men)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一方麵又反過來影響著人們(men) 的行為(wei) 和觀念。這樣一種互相依存和促進的關(guan) 係,導致“人們(men) 評價(jia) 某一社會(hui) 法治水平或社會(hui) 秩序的狀況,基本依據並不在於(yu) 社會(hui) 中社會(hui) 衝(chong) 突發生的頻度和烈度,而在於(yu) 訴訟對於(yu) 現實社會(hui) 衝(chong) 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就成為(wei) 一種必然。
在現代法治社會(hui) 中,公正應當是司法首要的和最高的價(jia) 值目標,它不僅(jin) 是人們(men) 對司法製度和由此確定的訴訟關(guan) 係以及有關(guan) 活動是否公正、合理的客觀要求,而且是實現訴訟的目的,正確解決(jue) 當事人權益之爭(zheng) ,合理調整和保護國家、社會(hui) 與(yu) 個(ge) 人利益,以及維護法治秩序的重要保證。社會(hui) 治理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司法是社會(hui) 矛盾調節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hui) 生活中發生的幾乎任何一種矛盾、爭(zheng) 議,在經過各種各樣的決(jue) 定仍不能得到解決(jue) 並蘊涵著給政治、社會(hui) 體(ti) 係的正統性帶來重大衝(chong) 擊的危險性時,最終都可以被訴訟、審判所吸收或‘中和’。”司法是我們(men) 窮盡其它手段後尋求正義(yi) 的終極手段。因此,在一個(ge) 法治成熟的國家,所有的問題,包括政治問題、經濟問題、社會(hui) 問題,最終必然成為(wei) 法律問題而收尾。一切社會(hui) 矛盾和糾紛在其他途徑和方式不能解決(jue) 時,就要通過司法渠道得到公正處理。與(yu) 立法的分配正義(yi) 和執法的實現正義(yi) 不同,司法是矯正正義(yi) 。用法治思維來尋求公正正義(yi) ,就應當充分利用司法製度和訴訟程序,著力解決(jue) 以案謀私、有罪推定、出入人罪等司法專(zhuan) 橫和司法不公的體(ti) 製、機製和程序問題。
四、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築牢法治西藏的群眾(zhong) 基礎
人民權益要靠法治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因此,全民守法是法治化的基本體(ti) 現,規範有序的社會(hui) 依賴於(yu) 守法而發達昌明,這要求所有人的任何行為(wei) 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wei) 依據,在法律之內(nei) 和法律之下進行。一個(ge) 視法律為(wei) 真空、有法不依的社會(hui) 是難以想象的,這樣的一個(ge) 社會(hui) 必定是混亂(luan) 的社會(hui) ,它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將時刻處於(yu) 混亂(luan) 不堪的野蠻狀態,從(cong) 而所謂的和諧有序也隻是空中樓閣、鏡花水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hui) 信仰法律。”個(ge) 人是建構社會(hui) 的最基本元素,沒有脫離的個(ge) 人的社會(hui) ,也沒有遊離於(yu) 社會(hui) 之外的個(ge) 人。正如李林教授所言:“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每個(ge) 個(ge) 體(ti) 。隻有每個(ge) 公民都依法辦事,自覺守法,法律才能被真正遵行。”社會(hui) 治理本身已經表明其是一個(ge) 政府、社會(hui) 雙向互動和相互支持的過程。在現代社會(hui) 下,社會(hui) 治理不應僅(jin) 僅(jin) 是政府的單向度活動,而應該是一個(ge) 多向度和多維互動治理。由於(yu) 受曆史文化、經濟社會(hui) 發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西藏一部分幹部群眾(zhong) 的法治意識還相對薄弱,特別是部分群眾(zhong) 由於(yu) 受宗教文化的影響,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依然欠缺,這更加凸顯了西藏弘揚法治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引導全體(ti) 人民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需要我們(men) 在全社會(hui) 深入開展法製宣傳(chuan) 教育,推進法製宣傳(chuan) 教育製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持續深化“法律七進”活動,使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真正進機關(guan) 、進鄉(xiang) 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ye) 、進單位、進寺廟,並逐步深入人心;各級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的理念,按照黨(dang) 的二十大提出的“發揮領導幹部示範帶頭作用,努力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hui) 蔚然成風”的要求,認真學習(xi) 法律,真正尊崇法律,帶頭遵守法律,努力做到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要樹立群眾(zhong) 身邊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典型形象,提高輿論引導能力,使群眾(zhong) 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尊嚴(yan) 和權威,加深對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的信仰;要堅持法製宣傳(chuan) 與(yu) 法律普及相結合,使群眾(zhong) 掌握法治到底包含哪些內(nei) 容,現代法治內(nei) 涵的特征是什麽(me) 等常識性知識,全麵理解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念;要積極引導群眾(zhong) 依法表達合理訴求,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jue) 問題用法的良好環境氛圍,加強法製文明建設,助力社會(hui) 進步。通過廣泛開展法治宣傳(chuan) 和教育工作,不斷提升群眾(zhong) 的法治觀念、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培育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現代公民。
(作者係中共拉薩市委黨(dang)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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