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新水下文物保護條例 更接地氣,更具操作性

發布時間:2022-03-03 10:03:00來源: 科技日報

  新水下文物保護條例 更接地氣,更具操作性

  3月2日,我國水下考古發現的體(ti) 量最大、保存最為(wei) 完整、船載文物數量巨大的木質沉船——“長江口二號”古船正式開始打撈。圖為(wei) “長江口二號”古船部分出水文物(資料照片)。新華社發(上海市文物局供圖)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yu) 4月1日起施行。相比1989年發布實施的條例,它從(cong) 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水下文物保護工作的特殊性,有針對性地完善有關(guan) 製度措施,解決(jue) 水下文物保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並做到了和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銜接。

  3月1日,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有關(guan) 同誌表示,《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guan) 管理體(ti) 製和執法機製:明確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權限。《條例》還對水下保護區製度做了新的規定,為(wei) 今後各地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增強了可操作性。《條例》專(zhuan) 門增加了文物保護的內(nei) 容,明確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有依法保護水下文物的義(yi) 務,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以任何方式發現疑似水下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guan) 文物主管部門,並有權向文物主管部門舉(ju) 報違反條例規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wei) 。

  廣東(dong) 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員崔勇做了多年的水下文物考古,他指出,新版條例更接地氣,更具有操作性。

  他說,《條例》新增的第八條,將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wei) 具體(ti) 化、細致化,其中也包括了捕撈和養(yang) 殖。以湖北丹江口水庫水下均州古城和山東(dong) 東(dong) 平湖須昌故城、清水石橋保護項目為(wei) 例,在做水下調查時,這些地方仍存在網具捕撈和網箱水產(chan) 養(yang) 殖現象。網具不但對水下文物破壞較大,同時對水下考古人員的安全具有巨大的威脅。在劃定保護區後,保護區根據保護需求,在禁止捕撈的同時也逐步清理了網箱,為(wei) 水下文物保護工作掃清了障礙。

  《條例》新增的第十三條,首次將考古涉水部分納入基本建設中,崔勇認為(wei) ,意義(yi) 非凡。由於(yu) 我國海域麵積大,海岸線長,涉水的基本建設項目日益增多,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從(cong) 海洋工程上說,物探調查的經濟成本和工程總量相比可以忽略不計,但從(cong) 水下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角度出發,如果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設的順風車,相當於(yu) 啟動了一個(ge) 區域的水下考古調查工作。這種調查成果類似田野基建考古項目的考古前置成果,可以有效防止水下文物遭受大型基本建設工程的破壞,具有重要價(jia) 值。

  湖南師範大學特聘教授、中南大學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周剛誌關(guan) 注到的是《條例》壓實保護義(yi) 務,夯實管理基礎。其表示,近年來,我國水下文物保護和研究組織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國家文物局設立水下文化遺產(chan) 保護中心,山東(dong) 、湖北、廣東(dong) 加強省級水下文物保護機構建設。但是,由於(yu) 水下環境複雜,文物調查、打撈及保護都具有高度專(zhuan) 業(ye) 性,需要文物主管部門與(yu) 公安、海警、交通、水利等部門緊密協作。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guan) 、海上執法機關(guan) 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水下文物保護執法工作,加強執法合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加強與(yu) 有關(guan) 部門的溝通協調,共享水下文物執法信息。為(wei) 了加強水下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研究,各級人民政府相關(guan) 部門還需要積極宣傳(chuan) 水下文物保護的法律理念,建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的溝通協調機製,形成“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hui) 參與(yu) ”的水下文物工作格局。

  ◎本報記者 張蓋倫(lun)

(責編: 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