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統一大市場需消除體製機製障礙
作者:王青(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zheng) 、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這是推動我國市場實現由大到強的重要基礎、有力支撐和關(guan) 鍵一步。
全國統一大市場涵蓋市場主體(ti) 、製度規則、監管政策和基礎設施等諸多內(nei) 容。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已經成為(wei) 我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ti) 係、構建新發展格局重要且迫切的任務。建設高標準市場體(ti) 係的重點是暢通市場循環,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guan) 鍵在於(yu) 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這裏的“暢通”,既是資源要素流動的狀態,也是資源要素實現高效配置的過程,前提都是要實現資源要素的順暢流動。隻有在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基礎上,資源要素才能在更大範圍和更深層次上被配置到效率更高、效益更大的部門、地區和市場主體(ti) ,進而提升經濟運行的整體(ti) 效率。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統一市場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和明顯成效。但不容回避的是,區域壁壘和地方保護也逐步從(cong) 保護本地資源和商品轉向保護本地要素和服務,從(cong) 保護本地企業(ye) 轉向保護本地市場,手段和形式也更為(wei) 隱蔽多樣。主要表現為(wei) :市場準入歧視依然存在,對不同所有製、不同規模、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ti) ,一些地方在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業(ye) 準入、采購招標等領域,在提供土地、資金等要素時,仍然存在或明或暗的歧視和附加條件;監管規則不統一不透明,在資質、納稅、準入、環保、質檢、衛生、消防等方麵,不同地區的監管標準、執法依據和執法尺度存在差異,企業(ye) 在跨區域經營時難以形成穩定預期;一些地方麵向特定企業(ye) 及投資者出台財稅、土地、補貼等方麵的優(you) 惠政策,這些非市場和經濟因素加劇了地區之間的不公平競爭(zheng) ,對企業(ye) 進行市場決(jue) 策形成幹擾,造成扭曲;通過地方法規和標準保護本地市場和企業(ye) 的做法依然存在,形成商品、服務和要素市場壁壘,幹擾市場主體(ti) 的跨區域經營。
這些問題的根源主要是在建設統一大市場過程中,一些體(ti) 製機製障礙仍然存在並產(chan) 生影響。
從(cong) 全國範圍看,對破壞統一大市場行為(wei) 的有效製約不足。相關(guan) 法律法規缺乏實施細則和必要的司法解釋,跨區域的司法和監管體(ti) 係仍需完善,各地區市場監管的規則、標準和尺度亟待統一。涉及商品和服務安全性、基礎性的國家標準也多為(wei) 推薦性標準,權威性和強製力明顯不足。
從(cong) 地方發展看,各地有保護本地市場、企業(ye) 及稅源的動力和能力。目前,經濟增速、投資和稅收等仍是地方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一些大城市的公共服務支出壓力也在不斷增加。同時,審批權限下放、監管標準不統一、執法尺度不一致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地方幹預市場的能力。
統一市場建設是一個(ge) 與(yu) 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漸進過程。在這方麵,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經過多年探索實踐,形成了一些可供借鑒的經驗。比如,需處理好中央與(yu) 地方的關(guan) 係,歐盟統一市場的形成,就在於(yu) 各成員國放棄了製定本國市場規則的部分權力,並移交給歐盟機構;又如,需強化頂層決(jue) 策的權威性和法律保障,美國和歐盟分別屬於(yu) 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但統一市場建設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皆屬於(yu) 權力的最高層,能有效降低州政府或成員國對形成統一市場的幹擾;再如,需設計有效的治理工具和管理方式,歐盟就專(zhuan) 設了評估部門,設計評估指標體(ti) 係,對各成員國統一市場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評估。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應堅持問題導向,借鑒有益經驗,理清思路、明確重點,針對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形成的關(guan) 鍵堵點和矛盾精準發力。
一是要強化中央層麵對建設統一大市場的主導權和權威性。需加強中央層麵對各地各部門的協調,並在此框架下完善地方政府和企業(ye) 主體(ti) 的投訴通道及爭(zheng) 議處理機製,形成地方政府和企業(ye) 主體(ti) 評價(jia) 機製,並將其作為(wei) 地方營商環境評價(jia) 參考指標。
二是加快完善統一大市場建設相關(guan) 法規及標準體(ti) 係。要增強法規標準體(ti) 係的約束力,對地方保護的形式作出明確界定,並製定處罰條款;要加快完善國家標準體(ti) 係,建議將基礎性、通用性和安全性標準上升為(wei) 國家標準,增強企業(ye) 標準的功能。
三是著力推動體(ti) 製機製改革。重點是弱化地方構築區域壁壘和形成地方保護的動力及能力。需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促進地方事權財權合理匹配;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將其占全部轉移支付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避免各級政府對微觀經濟進行不當幹預。
四是明晰建設統一大市場的現實路徑。在推進要素市場體(ti) 係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上發力,推動勞動力、資金等資源要素實現自由有序流動和全國範圍配置,加快技術和數據等要素統一市場建設,探索建立數據資源產(chan) 權、交易流通、跨境傳(chuan) 輸和安全等基礎製度和標準規範。在完善公平競爭(zheng) 規則上發力,強化相關(guan) 部門反壟斷和公平競爭(zheng) 的監管職能,清理廢除地方妨礙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和做法,以及在招標采購、招商引資等方麵妨礙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規定;優(you) 化平台企業(ye) 治理,防止利用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方式排除、限製競爭(zheng) 。在加快統一大市場監管規則上發力,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製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執法標準;強化統一大市場監管執法,避免多頭執法、重複監管和一事多罰。
此外,還要充分發揮現代技術和區域市場一體(ti) 化的積極作用,促進商業(ye) 模式創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打破壁壘,為(wei) 統一大市場建設提供新動力。還要注意的是,應及時總結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區域在推進市場體(ti) 係一體(ti) 化發展中的有益經驗,特別是要將這些區域在基礎設施、要素市場、公共服務等領域的有效做法在全國複製推廣,為(wei)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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