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參與貫穿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
作者:肖立輝
參與(yu) 權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我國人權的一項重要內(nei) 容。在我國,近些年來,參與(yu) 的領域正在逐步擴大,正如《中國的民主》白皮書(shu) 指出的,“黨(dang) 和國家要做什麽(me) 、如何做、做得怎麽(me) 樣,人民參與(yu) 貫穿始終”。
從(cong) 廣義(yi) 上講,民主參與(yu) 就是人民群眾(zhong) 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公共事務、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動,包括政治參與(yu) 和經濟社會(hui) 文化等領域的參與(yu) 。具有以下特征:參與(yu) 主體(ti) 是具有參與(yu) 資格、擁有參與(yu) 需求的人民群眾(zhong) ;參與(yu) 的主要形式包括參與(yu) 選舉(ju) 、參與(yu) 公共政策,以及新型治理理念下的參與(yu) 式治理;參與(yu) 的目標是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參與(yu) 強調溝通與(yu) 協商對話,遵循公開、互動、包容和尊重民意等基本原則。
推動民主參與(yu) 廣泛持續。“人民隻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後就進入休眠期,隻有競選時聆聽天花亂(luan) 墜的口號、競選後就毫無發言權,隻有拉票時受寵、選舉(ju) 後就被冷落,這樣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因此,民主參與(yu) 必須是持續的,而不是間歇性的。參與(yu) 不僅(jin) 包括公民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參與(yu) ,還包括經濟領域的參與(yu) 、社會(hui) 領域的參與(yu) 、政黨(dang) 組織內(nei) 部的參與(yu) 等形式。隻有在人民群眾(zhong) 普遍參與(yu) 的氛圍中,才有可能實現民主所要實現的基本價(jia) 值。民主參與(yu) 能夠促進人類的發展,提高人們(men) 的政治效能感,減少人們(men) 對公權力機關(guan) 的疏離感,培養(yang) 對公共問題的關(guan) 注,從(cong) 而有助於(yu) 一個(ge) 參與(yu) 性社會(hui) 的形成。
廣泛持續的民主參與(yu) ,有利於(yu) 實現和保障人民的各項民主權利。通過積極的政治參與(yu) ,人民群眾(zhong) 的個(ge) 人權利能夠得到最充分的實現;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權力濫用,有效製約公共權力;有助於(yu) 決(jue) 策主體(ti) 充分考慮和重視廣大群眾(zhong) 的利益和訴求,提高決(jue) 策的科學性。
確保民主參與(yu) 有序有效。新中國成立以後,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人民民主專(zhuan) 政的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逐漸建立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提出從(cong) 各個(ge) 領域、各個(ge) 層麵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yu) ,強調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規範化,逐漸恢複或建立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基層群眾(zhong) 自治製度等,強調從(cong) 各個(ge) 層麵來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yu) 。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在民主參與(yu) 問題上,我們(men) 通過深化體(ti) 製改革,完善相關(guan) 的體(ti) 製機製;通過推進全麵依法治國,給予民主參與(yu) 強有力的法治保障;通過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充分發揮黨(dang) 員和黨(dang) 組織在民主參與(yu) 中的帶動示範作用。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還把“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確定為(wei) 重大行政決(jue) 策法定程序,並將公眾(zhong) 參與(yu) 列為(wei) 首要環節。這些製度和機製,能確保民主參與(yu) 有序有效進行。
拓展民主參與(yu) 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人民既參與(yu) 國家和社會(hui) 事務管理,又參與(yu) 經濟和文化事業(ye) 管理;既參與(yu) 國家發展頂層設計的意見建議征詢,又參與(yu) 地方公共事務治理;既參與(yu) 民主選舉(ju) 、民主協商,又參與(yu) 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既通過人大、政協等渠道表達意願,又通過社會(hui) 組織、網絡等平台表達訴求。從(cong) “數豆豆”到電子投票,從(cong) 群眾(zhong) 跑腿到“數據跑路”,我國民主參與(yu) 的形式不斷創新、渠道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得到增強。具體(ti) 來說,一是參與(yu) 層級的“草根性”增強。“草根性”越強,群眾(zhong) 參與(yu) 越有“地氣”。這種地域相近、利益相關(guan) 、文化相同的小型地緣共同體(ti) ,通過“草根性”的“微自治”做到了鄰裏相望、和諧互助、協商理事,實現了群眾(zhong) 參與(yu) 和政府回應的良性互動。二是參與(yu) 主體(ti) 多元融合。突出表現為(wei) 部分農(nong) 村出現的黨(dang) 內(nei) 基層民主引入黨(dang) 外群眾(zhong) 參與(yu) 的做法,以及村級事務“四議兩(liang) 公開”,其中的“四議”即由黨(dang) 支部會(hui) 提議、“兩(liang) 委”會(hui) 商議、黨(dang) 員大會(hui) 審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或村民會(hui) 議決(jue) 議,反映出各地黨(dang) 委政府努力將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將黨(dang) 的意誌與(yu) 基層群眾(zhong) 的意願相結合,而這種結合使得基層治理多元主體(ti) 的深度整合成為(wei) 可能。
拓展民主參與(yu) 的廣度和深度,要堅持先試點後推廣,將民主參與(yu) 不斷製度化。民主參與(yu) 機製的製度化,包括民主參與(yu) 的規則化、程序化、法律化。在製度化過程中,可以將基層群眾(zhong) 的創新性做法提煉為(wei) 成熟的經驗,成熟的經驗上升為(wei) 製度、政策和法律,使這些創新能夠在更大的範圍內(nei) 和更長的時間內(nei) 發揮積極作用。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表明,諸多創新往往是從(cong) 試點做起,試點區的改革不僅(jin) 滿足了試點區內(nei) 公民參與(yu) 的需求,解決(jue) 了實際問題,而且也為(wei) 更高層麵的製度安排提供了實踐經驗和理論準備。為(wei) 此,要尊重和支持基層在民主形式上加強創新,健全基層創新的激勵機製,建立科學有效的創新評估機製,推動民主參與(yu) 不斷向縱深發展。(肖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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