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處方藥”開閘,如何兼顧安全與便利?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涵蓋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台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nei) 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值得關(guan) 注的是,新規首次對於(yu) 處方藥網絡銷售做出詳細規定。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辦法》的出台對產(chan) 業(ye) 鏈上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堵住了“先方後藥”等線上漏洞,在提升藥品可及性、支持新興(xing) 業(ye) 態發展的同時切實保障用藥安全。
從(cong) 明令禁止到有序放開
“網售處方藥”開閘,曆經多年探索與(yu) 醞釀。
2017年11月公布的《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不得通過互聯網展示處方藥信息。2018年2月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此再次重申。
轉折出現在2019年。當年12月實施的新版藥品管理法提出,除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等藥品之外的處方藥可以在網絡上銷售,為(wei) “網售處方藥”鬆綁奠定法律框架。2020年11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新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並按照有關(guan) 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
在此基礎上,本次《辦法》規定了網絡禁售的藥品,包括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並針對信息披露、處方來源、藥學服務、藥品運輸等經營全流程推出監管細則。
數據顯示,我國處方藥市場規模在1萬(wan) 億(yi) 元左右,占藥品終端消費市場的份額達85%以上。醫藥戰略規劃專(zhuan) 家史立臣告訴記者,網售處方藥“鬆綁”之路之所以如此審慎,源於(yu) 保障用藥安全、劃定責任歸屬等方麵的難度,“此次新規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藥企和平台的義(yi) 務、法律責任和處罰辦法,為(wei) 行業(ye) 發展提供了標準與(yu) 路徑”。
“‘網售處方藥’不再猶抱琵琶半遮麵。”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華琳向記者表示,這不僅(jin) 滿足了在線購藥需求,還有利於(yu) 推動醫藥產(chan) 業(ye) 發展,構建更高水平的開放型經濟。
堵住“先藥後方”漏洞
一直以來,各平台的購藥流程多為(wei) “先藥後方”:消費者選定藥品、下單付款後,頁麵跳轉至平台自建或合作的互聯網醫院,進行在線問診開方或審核處方,審核通過後商家發貨。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這種模式實際上演變為(wei) “患者‘自我診斷’,醫生‘對藥下症’”。
按照線上線下一致性原則,為(wei) 引導在線購藥回歸“先方後藥”,《辦法》從(cong)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ye) 入手,要求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麵、首頁麵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shu) 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mai) 的相關(guan) 服務。也就是說,患者無法根據頁麵信息自行選藥,必須問診開方後才能獲得更完整的信息。
處方來源的真實可靠,是確保用藥安全的重要前提。對此,《辦法》第9條規定,網售處方藥實行實名製,藥品網絡零售企業(ye) 應當與(yu) 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並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複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並簽訂協議。宋華琳表示,通過溯源管理,可以清晰界定各方權責。
為(wei) 實現全流程可追溯,《辦法》還強調,銷售處方藥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ye) 應當保存處方、在線藥學服務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yu) 5年,且不少於(yu) 藥品有效期滿後1年。
鑒於(yu) 處方藥的特殊性,《辦法》要求藥品網絡零售企業(ye) 履行充分的風險告知義(yi) 務,在藥品展示頁麵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mai) 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guan) 風險警示信息,並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平台應當好“看門人”
國家藥監局在政策解讀中指出,第三方平台作為(wei) “平台管理者”,在藥品網絡銷售活動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是實現藥品網絡銷售規範健康發展的關(guan) 鍵一環。
為(wei) 壓實平台主體(ti) 責任,《辦法》要求其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mai) 、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ju) 報處理等管理製度。
此外,《辦法》還要求平台與(yu)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ye) 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平台應當履行審核、檢查監控以及發現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停止服務和報告等義(yi) 務,並強化平台在藥品召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中的配合義(yi) 務。
“第三方平台必須當好‘看門人’。”宋華琳表示,平台企業(ye) 要對照《辦法》自我審視、查缺補漏,盡快完善內(nei) 部管理流程與(yu) 規範。“短期內(nei) 會(hui) 增加平台的合規成本,但從(cong) 長遠看,隻有從(cong) 無序走向有序,行業(ye) 才能贏得更大發展空間。”
藥品網絡銷售的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點,給監管帶來新挑戰,新規的一大亮點在於(yu) “以網管網”。要求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藥品網絡銷售監測平台,與(yu) 國家平台實現數據對接;鼓勵第三方平台與(yu)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製。
宋華琳認為(wei) ,藥品網絡銷售的安全是一項複雜的係統性工程,在線藥學服務製度如何構建、信息展示條款與(yu)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之間如何平衡、處方藥實名製與(yu) 保存相關(guan) 記錄帶來的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問題如何解決(jue) ,以上種種都會(hui) 影響新規落地的實效,未來亟須推出配套措施進行更清晰的界定。(記者 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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