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新規出台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配備食品安全員
光明日報北京9月26日電(記者陳海波)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企業(ye) 落實食品安全主體(ti) 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食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配備食品安全員。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應提出停止相關(guan) 食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等否決(jue) 建議。《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提出,食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員;特殊食品生產(chan) 企業(ye) 、大中型食品生產(chan) 企業(ye) 、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ye) 和連鎖餐飲企業(ye) 總部、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ye) 和連鎖銷售企業(ye) 總部,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用餐人數或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可以為(wei) 專(zhuan) 職或兼職人員。
《規定》要求,企業(ye) 要建立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ti) 係;建立基於(yu) 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製,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製。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排查風險、分析研判、解決(jue) 問題,月調度是指由企業(ye) 主要負責人每月聽取工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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