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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異地民營企業重新起航

發布時間:2022-12-28 15:53:00來源: 檢察日報

 

  近日,河北省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檢察官接到了一通特殊的感謝電話——貴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來電表示:“感謝檢察官!感謝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我們(men) 公司恢複經營了!”一家貴州的民營企業(ye) 為(wei) 何與(yu) 秦皇島市的檢察機關(guan) 發生了聯係?原來,這一切要從(cong) 一起涉及兩(liang) 地的買(mai) 賣合同糾紛引發的民事檢察監督案說起。

  賬戶被凍結

  公司慌了神

  2019年3月,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以貴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某與(yu) 其簽訂購銷合同和合同結算書(shu) 確認欠款132390元,但始終未支付為(wei) 由,將貴州某公司和向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jue) 貴州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和逾期利息,並由向某承擔連帶責任。2019年5月,法院對該案進行缺席審判。法院認為(wei) ,原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與(yu) 被告貴州某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消防設備等產(chan) 品,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時間向原告給付貨款,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存在,應承擔向原告給付拖欠貨款及逾期利息的合同責任,對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要求向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jue) 生效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貴州某公司在其公司賬戶被凍結後才得知判決(jue) 結果,遂以向某與(yu) 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係向某個(ge) 人的買(mai) 賣行為(wei) 、與(yu) 貴州某公司無關(guan) 為(wei) 由,向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後再審申請被駁回。

  銀行賬戶被凍結直接影響到企業(ye) 的正常經營,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心急如焚地四處打聽,但都沒有結果。2021年8月,張某經再三思量,決(jue) 定向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經了解,貴州某公司是一家在當地小有名氣的民營企業(ye) ,與(yu) 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的案件所涉判決(jue) 進入執行程序後,貴州某公司的賬戶被凍結,導致該公司兩(liang) 年來無法正常發放員工工資、無法采購原材料,公司的經營活動陷入困境。

  檢察官赴異地調查

  案件真相浮出水麵

  不能讓一起案件拖垮一個(ge) 公司。受理監督申請後,為(wei) 查清真相,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親(qin) 赴現場,輾轉貴州多地進行調查核實。

  經過多方走訪和耐心細致的詢問和調查,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終於(yu) 查明:原告起訴所依據的兩(liang) 份購銷合同分別簽訂於(yu) 2013年3月25日和2013年5月6日,而合同上載明的被告方合同委托代理人向某早自2005年6月就從(cong) 貴州某公司離職。購銷合同上加蓋的合同專(zhuan) 用章與(yu) 貴州某公司實際使用的合同專(zhuan) 用章並不一致,貴州某公司與(yu) 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此前從(cong) 無業(ye) 務往來。同時,原告訴稱的合同項目使用地貴州某縣人民醫院並無合同所載明的項目。

  根據查明的事實,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認為(wei) ,原判決(jue) 認定的購銷合同並非貴州某公司所簽,該合同采購的設備也沒有用於(yu) 合同約定的地點,貴州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應承擔合同項下的債(zhai) 務,遂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shu) 。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對案件再審後予以改判,駁回了原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辦案檢察官了解到,目前,法院已解除對被執行人貴州某公司財產(chan) 的查封,該公司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得以有序開展。對於(yu) 這樣的結果,張某十分激動:“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打破地域限製,對我們(men) 外地企業(ye) 一視同仁、平等保護,我們(men) 公司今後將以實際行動為(wei) 社會(hui) 作出更大貢獻!”

  平等保護企業(ye) 合法權益

  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其中關(guan) 鍵一環就是要創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ti) 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回訪案涉企業(ye) 、談及辦案感受時,辦案檢察官十分感慨。

  以檢察履職助力企業(ye) 健康發展,力爭(zheng) 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hui) 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這是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始終秉持的涉企案件辦案理念。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未來,該院將繼續堅持企業(ye) 平等保護原則,依法、審慎、穩妥辦理涉企案件,為(wei) 企業(ye) 提供常態化、精準化司法服務,讓企業(ye) 在嚴(yan) 管中合規、在厚愛中經營,在依法維護企業(ye) 合法權益的同時,及時懲治和預防涉企違法犯罪行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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