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希斌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2023年10月17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hui) 原黨(dang) 組成員、副主任宋希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宋希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wan) 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wan) 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希斌先後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大興(xing) 安嶺地委副書(shu) 記、行署專(zhuan) 員、林管局局長,大興(xing) 安嶺地委書(shu) 記,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主任,哈爾濱市委副書(shu) 記、市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成員、副主任,黑龍江省總工會(hui) 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企業(ye) 經營、土地置換、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32萬(wan) 餘(yu) 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委副書(shu) 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謀取個(ge) 人利益,個(ge) 人決(jue) 定以單位名義(yi) 將哈爾濱市財政專(zhuan) 項資金5000萬(wan) 元出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宋希斌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鑒於(yu) 宋希斌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挪用公款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挪用的公款在一審庭審前已被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cong) 輕處罰,對其挪用公款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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