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養的烈性犬傷人 飼養人應承擔全責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2月5日電 (中青報 中青網 記者 王亦君)最高法今天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實際生活中如何管理犬隻,才能避免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杜軍(jun) 表示,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yang) 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杜軍(jun) 表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首先依據飼養(yang) 禁止飼養(yang) 犬隻的情況。比如,某市養(yang) 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yang) 藏獒。飼養(yang) 人違反規定,飼養(yang) 了一隻藏獒。當藏獒咬傷(shang) 他人時,不論飼養(yang) 人采取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wei) ,飼養(yang) 人都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其次,飼養(yang) 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yang) 的犬隻,但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減輕責任。
比如,某市養(yang) 犬管理規定要求攜犬出戶時應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如果飼養(yang) 人攜犬外出未對犬隻束犬鏈而導致他人被咬傷(shang) ,飼養(yang) 人原則上應全額賠償(chang) 被侵權人損失;隻有當飼養(yang) 人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才可以適當減輕飼養(yang) 人的賠償(chang) 責任,但不能完全免責。
再次,飼養(yang) 的不是禁止飼養(yang) 犬隻,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yang) 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飼養(yang) 人飼養(yang) 的犬隻不屬於(yu) 禁止飼養(yang) 的範圍,犬隻飼養(yang) 行為(wei) 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隻咬傷(shang) 他人,飼養(yang) 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杜軍(jun) 指出,但是飼養(yang) 人能夠舉(ju) 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chang) 責任;飼養(yang) 人能夠舉(ju) 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方可以免除賠償(chang) 責任。(圖片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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