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體育比賽”為何亟待“入刑”
3月18日,新主帥伊萬(wan) 科維奇帶領26名國足球員由深圳飛赴新加坡,他們(men) 即將麵對3月21日2026美加墨世界杯亞(ya) 洲區36強賽客場挑戰新加坡隊的小組賽第三輪賽事。和3年前國足前主帥李鐵帶隊在蘇州踏上卡塔爾世界杯亞(ya) 洲區預選賽征程相比,球隊主力框架已超過半數易人——在深得民心的中國足壇常態高壓反腐掃黑背景下,這一個(ge) 拒絕暗箱操作的世界杯備戰周期,顯然可以成為(wei) 球迷期待這支球隊“有所作為(wei) ”的重要轉折點。
自2022年11月李鐵涉嫌嚴(yan) 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體(ti) 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監察調查,至2023年8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李鐵受賄案由鹹寧市人民檢察院並案審查起訴”,李鐵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係列罪名——行賄收買(mai) 比賽致對手“放水”達到本方贏球升級目的,受賄安排球員在國字號球隊“鍍金”,顯然是這位前主帥最令球迷深惡痛絕之處。
人大代表建議增設“操縱體(ti) 育比賽罪”
2010年中國足壇第一次大規模反腐掃黑,多位前國腳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被判處6-8年有期徒刑。時隔14年,由於(yu) 我國刑法中缺乏專(zhuan) 門規製操縱體(ti) 育比賽的規定,實踐中仍以賄賂、賭博相關(guan) 聯的行賄罪、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傳(chuan) 統罪名定罪。然而在足球比賽實踐當中,相當一部分不涉及“短期經濟利益”的“默契球”和“關(guan) 係球”,已經無法用傳(chuan) 統罪名進行準確界定。因此,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體(ti) 育總局副局長劉國永建議增設“操縱體(ti) 育比賽罪”立法條款,維護體(ti) 育比賽公平和體(ti) 育管理秩序安定,為(wei) 建設體(ti) 育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據《中國體(ti) 育報》報道,劉國永認為(wei) ,當前操縱體(ti) 育比賽現象已經衍生出多元特征:一是操縱體(ti) 育比賽範圍的擴大化,除了公眾(zhong) 較為(wei) 關(guan) 注的足球、籃球等項目外,台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電競、信鴿等項目也逐漸開始有操縱比賽案件發生;二是操縱體(ti) 育比賽主體(ti) 的團夥(huo) 化,操縱比賽的參與(yu) 主體(ti) 涉及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以及體(ti) 育官員、體(ti) 育經紀人、賽場工作人員等,他們(men) 之間相互分工、協作配合、內(nei) 外勾結、串通作案;三是操縱體(ti) 育比賽方式的多樣化,以足球項目為(wei) 例,比賽結果已不再是操縱的唯一方式,一些比賽中紅黃牌的數量、先發陣容的名單、點球的人選等都開始成為(wei) 操縱比賽的方式;四是操縱體(ti) 育比賽形式的隱蔽化,一些參與(yu) 操縱比賽的人員精心設計操縱過程,為(wei) 操縱行為(wei) 披上“技術性”“專(zhuan) 業(ye) 性”外衣,以符合比賽規則為(wei) 幌子掩飾、混淆、掩蓋操縱行為(wei) ,呈現出更強的偽(wei) 裝性、隱蔽性。
“增設‘操縱體(ti) 育比賽罪’立法條款更迫切的原因在於(yu) ,現在多個(ge) 項目領域相關(guan) 案例數量呈增長趨勢且並不亞(ya) 於(yu) 足球。”深度參與(yu) 劉國永代表兩(liang) 會(hui) 建議的中國體(ti) 育法學會(hui) 常務理事呂偉(wei) 說,“比賽結果應該是不可知的,但操縱比賽相當於(yu) 人為(wei) 設定了結果,嚴(yan) 重破壞了體(ti) 育比賽的公平機製”。
“操縱體(ti) 育比賽罪”針對性更強
“操控競技體(ti) 育比賽行為(wei) ,應該是指在競技體(ti) 育比賽中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從(cong) 業(ye) 人員為(wei) 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不正當的手段操控比賽比分或勝負的行為(wei) 。”深圳大學研究員、城市體(ti) 育研究院副院長王楨在研究中曾經收集過一組數據,2000年至2017年,我國涉及操控體(ti) 育比賽的相關(guan) 刑事案件共65件,合計138人次,涉案金額超過10億(yi) 元,“操縱比賽的行為(wei) 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數額巨大的賭資,也可以是收受的賄賂,還可以是特定的關(guan) 係利益或者利益交換,由於(yu) 這種行為(wei) 破壞了體(ti) 育比賽公平公正的競賽秩序,所以危害性極大。”
多位體(ti) 育法學專(zhuan) 家表示,“操縱體(ti) 育比賽罪”立法條款,可以有效填補現行刑法規製空白,最終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社會(hui) 經濟管理秩序,“比如2022年引起全國球迷關(guan) 注的廣東(dong) 省運會(hui) 假球事件,不存在權錢交易,也不存在賭博(賭球),隻是為(wei) 了所謂‘政績’的‘默契球’,現有刑法罪名就無法對這種行為(wei) 進行定罪。”呂偉(wei) 說。
2022年廣東(dong) 省運會(hui) U15男足假球事件,經廣東(dong) 省紀委監委調查組查實,最終對16名黨(dang) 員幹部嚴(yan) 肅問責,相關(guan) 人員亦受不同程度禁賽處理——倘若“操縱體(ti) 育比賽罪”立法條款成立,則此類“假球事件”直接責任人難以脫罪。
“操縱體(ti) 育比賽嚴(yan) 重破壞賽事公平機製,嚴(yan) 重損害國家形象和民族精神,擾亂(luan) 體(ti) 育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和觀賽者合法權益。”劉國永說,“世界多個(ge) 國家均有專(zhuan) 門針對操縱比賽行為(wei) 的立法規定,如今國內(nei) 體(ti) 育比賽活動日益增多,操縱比賽現象頻發,因此建議我國增設‘操縱體(ti) 育比賽罪’來實現對此類行為(wei) 的全方位打擊,維護體(ti) 育競賽的公平和體(ti) 育管理秩序的安定。”
“操縱體(ti) 育比賽”入刑的他山之石
正如劉國永所說,隨著全球體(ti) 育產(chan) 業(ye) 邊際不斷擴大,“操縱體(ti) 育比賽”的事件在世界範圍內(nei) 都引起各地司法部門的高度重視。
2004年,年僅(jin) 25歲的德國足球裁判霍伊澤爾“決(jue) 定”了一場足球比賽結果,最終因涉嫌操縱比賽和賭球獲刑2年5個(ge) 月。“霍伊澤爾案”不僅(jin) 引起德國民眾(zhong) 的關(guan) 注,也促使德國法學界對該案涉及的刑法問題進行持續討論。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林信銘在《裁判員受賄操縱體(ti) 育競賽的刑法規製——一個(ge) 中德刑法的比較考察》中提及該案例表示,當時,此類操縱比賽案件的刑事追訴,《德國刑法典》第263條“詐騙罪”僅(jin) 能有限適用,第299條“商業(ye) 交易中受賄與(yu) 行賄罪”則基本上沒有適用空間,德國聯邦政府遂於(yu) 2016年6月向聯邦議會(hui) 提交了關(guan) 於(yu) 《體(ti) 育賭博詐騙與(yu) 操縱職業(ye) 體(ti) 育競賽的可罰性》的刑法修正草案,希望通過增設新的罪名來填補處罰漏洞。2017年3月9日,德國聯邦議會(hui) 決(jue) 議通過該法案,在刑法典中增訂第265c條體(ti) 育賭博詐騙罪、第265d條操縱職業(ye) 體(ti) 育競賽罪以及第265e條體(ti) 育賭博詐騙罪與(yu) 操縱職業(ye) 體(ti) 育競賽罪的特別嚴(yan) 重情形,這一法案(即第51次刑法修正法案)自2017年4月19日起生效。
除德國外,美國、澳大利亞(ya) 、英國、日本、意大利等體(ti) 育法治相對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對操控體(ti) 育比賽行為(wei) 均進行了獨立製罪,盡管模式不同,但立法經驗都值得借鑒。王楨表示,其中,最具借鑒意義(yi) 的是刑法典製罪模式,代表國家除德國外,還有俄羅斯、加拿大、塔吉克斯坦等。
比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84條規定了操控競技體(ti) 育比賽賄賂罪,第1、2款規定:“任何人收買(mai) 或者企圖收買(mai) 競技體(ti) 育比賽的裁判員、運動員、教練員和體(ti) 育領導人,試圖影響他們(men) 所參與(yu) 的體(ti) 育比賽結果的都構成此罪”,犯此罪將處罰金、強製性社會(hui) 公益勞作、勞動改造、拘役;第3款規定:“運動員收受金錢、有價(jia) 證券或其他財產(chan) 影響比賽結果的也構成此罪”,犯此罪將處罰金、剝奪一定職務或從(cong) 事體(ti) 育比賽的權利、拘役;第4款規定:“裁判員、教練員、體(ti) 育領導人收受賄賂操控比賽的構成此罪”,犯此罪將處罰金、剝奪一定職務或從(cong) 事體(ti) 育比賽的權利、有期徒刑。
“刑法典具有絕對權威性。因此,在刑法典中獨立製罪足見國家對於(yu) 競技體(ti) 育公平競賽秩序保護的重視程度。”王楨的具體(ti) 建議,是以刑法典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國刑法分則第6章《妨害社會(hui) 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節“擾亂(luan) 公共秩序罪”中,增加“操控競技體(ti) 育比賽罪”。
亟待“入刑”但不能隻靠“入刑”
“操縱體(ti) 育比賽的危害性絕不亞(ya) 於(yu) 興(xing) 奮劑。”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世界反興(xing) 奮劑機構(WADA)副主席楊揚同樣談及“操縱體(ti) 育比賽的惡劣影響”,她結合國際奧委會(hui) 在反操縱體(ti) 育比賽問題上的處理辦法,建議我國建立相應體(ti) 係,以賽前教育、賽中監控、賽後評估等環節保障體(ti) 育賽事公平、公正。
2014年1月,國際奧委會(hui) 和國際刑警組織簽署諒解備忘錄,此後,兩(liang) 大國際組織以合作夥(huo) 伴會(hui) 議的形式為(wei) 世界範圍內(nei) 多個(ge) 國家和地區、執法部門及博彩運營部門的不同情況提供針對性的服務;同時,為(wei) 組織及個(ge) 人提供“對抗假球、操縱體(ti) 育比賽及其他腐敗行為(wei) ”的研討、宣教平台,楊揚作為(wei) “反對操縱體(ti) 育比賽宣傳(chuan) 大使”多次參與(yu) 活動。“現實案例表明,運動員周圍有很多潛在風險,無意中就會(hui) 被別有用心的人盯上,必須提升運動員的相關(guan) 意識。”楊揚說。
“相對興(xing) 奮劑違規,操縱體(ti) 育比賽行為(wei) 更具隱蔽性。”呂偉(wei) 認為(wei) ,“操縱體(ti) 育比賽”入刑和“興(xing) 奮劑違規”入刑存在相似之處:體(ti) 育界自上而下對興(xing) 奮劑違規都高度警覺,但推動反興(xing) 奮劑工作,依然需要築牢法律責任體(ti) 係。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妨害興(xing) 奮劑管理罪”,重點懲治運動員使用興(xing) 奮劑的“幕後推手”,這標誌著興(xing) 奮劑違法行為(wei) 正式“入刑”——作為(wei) 適用範圍更廣的“操縱體(ti) 育比賽罪”,絕大多數體(ti) 育法學專(zhuan) 家認為(wei) 增設這一立法條款“迫在眉睫”。
王楨介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guan) 於(yu) 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xing) 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涉興(xing) 奮劑犯罪的定罪量刑法律適用問題,已經為(wei) “妨害興(xing) 奮劑管理罪”的增設作了很強的前期鋪墊。而增設“操縱體(ti) 育比賽罪”相當於(yu) “從(cong) 零開始”,需要大量準備工作,“‘入刑’時間一般來說會(hui) 比較漫長”。
要遏製操縱比賽的現象,“入刑”是關(guan) 鍵舉(ju) 措,但不能完全解決(jue) 問題。王楨表示,刑事處罰、行政執法和行業(ye) 自律需要各司其職,“當前,我們(men) 對操縱比賽的行為(wei) 主要有3種處罰模式,由行業(ye) 協會(hui) 作出的紀律處罰、由體(ti) 育行政機關(guan) 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用傳(chuan) 統罪名進行的刑事處罰”,即便今後增設“操縱體(ti) 育比賽罪”,三個(ge) 行為(wei) 能否合理、高效銜接也是解決(jue) 問題的關(guan) 鍵,“行業(ye) 協會(hui) 、體(ti) 育主管部門、司法機關(guan) 需要共建銜接機製”。
以上賽季CBA季後賽為(wei) 例,上海男籃戰勝江蘇男籃晉級8強,決(jue) 勝時刻,江蘇男籃連續“失誤”的表現最終被認定“消極比賽”,兩(liang) 隊被取消2022-2023賽季比賽名次和參賽資格,兩(liang) 隊主教練也分別被禁賽5年、3年,俱樂(le) 部總經理也受到處罰,但怒氣難消的公眾(zhong) 對處罰結果依然不滿——在王楨看來,這表明紀律處罰和刑事處罰著實有待進一步銜接。
“足球、籃球已經是我國職業(ye) 化程度最高的體(ti) 育項目了。體(ti) 育協會(hui) 與(yu) 體(ti) 育行政部門脫鉤後,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活力,但也帶來了監管隱患,包括一些迅速崛起的新興(xing) 小眾(zhong) 項目。”呂偉(wei) 說,“我們(men) 希望通過‘入刑’等司法手段提升違法犯罪的成本,同時以案示警,加快構建自上而下的監管體(ti) 係,治理的網要嚴(yan) 、要厲,還要密,這樣才能符合《體(ti) 育強國建設綱要》的基本要求。”
本報北京3月18日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郭劍 梁璿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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