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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涉稅犯罪司法解釋 簽訂“陰陽合同”被明確為逃稅手段

發布時間:2024-03-19 16:31: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本報北京3月1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聚焦新形勢下如何有效與(yu) 涉稅犯罪作鬥爭(zheng) ,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稅收秩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將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釋》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14個(ge) 罪名的定罪量刑情節作了規定,對原有的3個(ge) 涉稅司法解釋規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與(yu) 時俱進作了適當調整,如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同時,針對假發票泛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wei) 造、非法出售、購買(mai) 、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近年來,新業(ye) 態、行業(ye) 性逃稅問題突出。跨境電商、直播帶貨等新興(xing) 經濟業(ye) 態迅猛發展,其業(ye) 務形態、盈利模式、勞務關(guan) 係等複雜多樣,稅收監管措施麵臨(lin) 新挑戰。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進行逃稅的案件,《解釋》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wei) 司法機關(guan) 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解釋》明確列舉(ju) 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wei) 司法機關(guan) 從(cong) 嚴(yan) 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於(yu) 引導市場主體(ti) 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ti) 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解釋》對刑法關(guan) 於(yu) 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guan) 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guan) 刑事立案前;明確了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guan) 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wei) 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製度效果最大化。

  此外,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解釋》還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罪的適用範圍,突出該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wei) ,將為(wei) 虛增業(ye) 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wei) ,排除在該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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