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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起名不能亂用這些字樣

發布時間:2024-04-01 15:52:00來源: 光明網

  市教委、市文旅局近日發布《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麵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er) 童,培訓內(nei) 容和培訓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已實際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業(ye) 務的機構,須按此標準重新審核準入。

  《標準》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le) 、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主要開展以培養(yang) 興(xing) 趣愛好、提高藝術素養(yang) 和綜合素質、推進全民藝術普及為(wei) 目的的非學曆類教育培訓。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機構應登記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應含有“文化藝術培訓”字樣。培訓機構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yu) 批準的名稱一致,未經批準,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中央”“國家”“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er) 園”“進修”“專(zhuan) 修”等可能對公眾(zhong) 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yi) 的內(nei) 容和文字,避免與(yu) 實施學曆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依照《標準》,培訓機構場所所在建築不得設置在住宅建築內(nei) ;原則上不設置集體(ti) 宿舍;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兒(er) 童的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開展培訓教學的單個(ge) 場地建築麵積應不少於(yu) 100平方米,美術、音樂(le) 、戲曲戲劇、曲藝類同一培訓時段內(nei) 培訓場地學員人均使用麵積不低於(yu) 3平方米,舞蹈類同一培訓時段內(nei) 培訓場地學員人均使用麵積不低於(yu) 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培訓機構施行“一證一址”“一證一照”,一個(ge) 獨立法人隻能申辦“一證”,“一證”隻能對應設立“一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登記機關(guan) 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培訓機構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ye) (專(zhuan) 業(ye) )能力證明,專(zhuan) 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yu) 3人,教學人員的姓名、照片、培訓班次等信息應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材料編寫(xie) 研發、審核、選用使用等內(nei) 部管理製度,製定與(yu) 培訓對象年齡、認知程度等相適應的培訓課程,選用與(yu) 培訓對象、培訓內(nei) 容等相匹配的培訓材料。

  按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試行)》,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可采用一次(一課)一結和預付費兩(liang) 種收費方式。通過預付費收取費用的,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培訓機構采用預付費方式開展經營的,應在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nei) 商業(ye) 銀行作為(wei) 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zhuan) 用賬戶。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zhuan) 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資金,預付資金必須全額存入預付資金專(zhuan) 用賬戶。

  (北京日報客戶端)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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