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問題成熱議話題 多位代表探討如何治理
網絡暴力問題成熱議話題 多位代表探討如何治理
治理“網暴”應法律與(yu) 道德並舉(ju)
近來,網絡暴力案例引發社會(hui) 關(guan) 注。從(cong) 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到網紅“羅小貓貓子”直播中喝農(nong) 藥自殺悲劇,再到近期的尋親(qin) 男孩劉學州事件,“按鍵傷(shang) 人”現象讓人防不勝防。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次全國兩(liang) 會(hui) 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就網絡暴力問題遞交代表建議。
法律
全國人大代表、共青團江蘇省委副書(shu) 記(兼)魯曼:
建議針對網絡暴力進行專(zhuan) 項立法
全國人大代表、共青團江蘇省委副書(shu) 記(兼)魯曼認為(wei) ,網絡暴力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wei) ,涵蓋多種違法行為(wei) ,包括網絡誹謗、“人肉搜索”、網絡騷擾等。魯曼表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各類社交平台的興(xing) 起,網絡暴力問題愈加凸顯,“網暴”造成的後果也越來越嚴(yan) 重。
受害人
難以躲避“網暴”
北青報:哪些因素導致“網暴”愈演愈烈?
魯曼:網絡環境本就具有開放性、虛擬性、匿名性等特點,數字技術的更新讓網絡暴力的實施成本越來越趨近為(wei) 零。這意味著,絕大多數人從(cong) 操作層麵可以零成本地通過移動設備對另一個(ge) 人實施網絡暴力。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激發了施暴者內(nei) 心“惡”的一麵。
此外,網絡暴力可以以非對抗性的方式進行。這意味著,施暴者在互聯網上施暴後並不會(hui) 受到當事人或其他網友對等的回應。這客觀上造成了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間產(chan) 生了某種權利上的不平衡。
北青報:相比線下的暴力、侮辱行為(wei) ,“網暴”造成的傷(shang) 害有什麽(me) 特殊之處?
魯曼:在網絡暴力中,受害者通常無法逃避他們(men) 遭受的辱罵和騷擾。與(yu) 現實生活中遭遇暴力事件不同,隻要不隔絕通信手段,受害者所遭受的暴力行為(wei) 可能永無休止。現代生活中,杜絕通信工具顯然是不現實的。很大程度上,“網暴”受害人很難主動規避、躲避“網暴”。另外,由於(yu) 網絡對第三方的公開性,這種傷(shang) 害客觀上又被放大了。
北青報:“網暴”的傷(shang) 害具體(ti) 有哪些?
魯曼:根據受害程度,我總結了一些“網暴”受害者所受影響的類型:痛苦、恐懼、情緒波動;敏感、易怒,無法正常處理社交關(guan) 係;社交隔離、自我否定;墮落,主動放棄學業(ye) 、事業(ye) ;藥物濫用,自毀自傷(shang) 甚至輕生。
可針對“網暴”
專(zhuan) 項立法
北青報:對於(yu) “網暴”問題,您有何建議?
魯曼:網絡信息的傳(chuan) 播離不開平台,因此首先應從(cong) 規製網絡平台入手。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圖片、文字、語音信息有所識別,過濾顯而易見的侵權、“網暴”信息。另外,應該由平台為(wei) 受害人設計有效的申訴渠道。對於(yu) 甄別出來的施暴者,平台應有懲治措施或向有關(guan) 機關(guan) 的反饋渠道。
誠然,我們(men) 注意到在很多社交軟件、遊戲平台中,已經設置了相關(guan) 機製,但我認為(wei) ,對於(yu) 平台預防、懲治“網暴”的審查責任,還亟待在法律中予以明確。
另外,建議針對“網暴”進行專(zhuan) 項立法,讓懲治施暴者有法可依。
最後,針對“網暴”受害者,尤其是心智仍未成熟的青少年,建立健全專(zhuan) 門的心理輔導、紓解機製。
北青報:既往已有“網暴”案件判例,為(wei) 何還要專(zhuan) 項立法?
魯曼:當前我國沒有針對網絡暴力的專(zhuan) 項法律,針對網絡暴力的規定散見於(yu) 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規範中。
客觀上這給懲治網絡中的施暴者造成掣肘,應考慮進行歸納總結,專(zhuan) 項立法。在理清、明確網絡暴力違法行為(wei) 的民事責任、治安處罰及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有助於(yu) 提高全社會(hui) 反網絡暴力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
建議特定情況下
可規定為(wei) 公訴犯罪
北青報:既有法律法規中對“網暴”的懲處力度如何?
魯曼:整體(ti) 而言,我認為(wei) 既有法律法規中言明的懲處力度是偏輕的。
目前刑法中對侮辱罪、誹謗罪的最高刑罰為(wei) 三年有期徒刑。並且,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訴(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意味著,與(yu) 網絡暴力關(guan) 聯最緊密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訴,即便最後被告方被定罪,刑期也大都不會(hui) 超過三年。麵對愈演愈烈的網絡暴力行為(wei) ,這難以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公平正義(yi) 的期待以及打擊網絡暴力犯罪的現實需要。
因此,建議在侮辱罪、誹謗罪中增加“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量刑檔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檔刑罰,以體(ti) 現刑法應有的威懾力。
另外,可考慮修改刑法中對誹謗罪屬於(yu) 自訴犯罪的規定,將誹謗罪在特定情況下規定為(wei) 公訴犯罪。比如,在自訴人同意或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guan) 行使誹謗罪的偵(zhen) 查權、由檢察機關(guan) 向法院提起公訴。
文/本報記者 李岩
全國人大代表、山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工會(hui) 辦副主任張曉慶:
解決(jue) 網絡暴力問題需要一個(ge) 過程
早在2017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山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工會(hui) 辦副主任張曉慶就提出建議,盡快實行網絡實名製,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保護公民隱私信息的法律法規。她認為(wei) ,近年來網絡暴力問題雖有改善,但依然存在,建議針對“網暴”立法。同時,對熱點事件盡快調查並公布真相,引導和教育網民提升法律和道德意識,多措並舉(ju) ,減少“網暴”。
“網暴”成本低
追責難
北青報:您一直在關(guan) 注網絡暴力問題嗎?
張曉慶:一直關(guan) 注。近幾年在製度、技術、理論等層麵,網絡管理越來越規範。比如實名製,現在有的網絡注冊(ce) 時就需要填寫(xie) 身份證等信息,進行實名認證,雖然頂著一個(ge) 虛擬的賬號,但對應的是真實的人,平台可以很快鎖定發言者,如果真的違規違法了,也能處理到人,可以形成一種震懾。
另外,本人也意識到實名認證後,發言肯定會(hui) 更負責任。也有一些網站是不需要實名認證的,比如一些私密賬號,發言時就會(hui) 無所顧忌。
但是,網絡技術更新發展太快,信息傳(chuan) 播的擴展和延伸都非常迅速,新形態的網絡產(chan) 品也層出不窮,比如短視頻、直播等快速興(xing) 起,監管肯定和原來的網站不同。網絡社會(hui) 不同於(yu) 現實社會(hui) ,有虛擬性、超越地域性、隱蔽性等特點,網絡暴力成本低、追責難、傷(shang) 害性大,這些因素導致“網暴”問題依然存在。
我當時寫(xie) 建議時也提到,解決(jue) 網絡暴力問題需要一個(ge) 過程。
扭曲事實
也屬於(yu) “網暴”
北青報:網絡暴力有時候會(hui) 釀成一些悲劇,您關(guan) 注過相關(guan) 事件嗎?
張曉慶:注意到過相關(guan) 報道,感覺網絡暴力問題需要加大監管力度,需要找到解決(jue) 的方法,不能讓這樣的悲劇重演。
北青報:生活中的暴力可能很好認定,網絡暴力如何界定?
張曉慶:這方麵應該由專(zhuan) 業(ye) 人士,比如法律從(cong) 業(ye) 者進行研討,確定合適的標準。我個(ge) 人認為(wei) ,比如人身攻擊,或者扭曲事實給當事人造成傷(shang) 害的,建議列入網絡暴力的範疇。
建議熱點事件盡快公布真相
北青報:對於(yu) 解決(jue) “網暴”問題有何建議?
張曉慶:我建議從(cong) 多個(ge) 層麵分類施策。首先是立法上,可以考慮針對網絡暴力製定相關(guan) 法律法規,為(wei) 網絡發言立規矩。
有一些網絡暴力是事實真相“遲到”造成的。要解決(jue) 這方麵問題,需要相關(guan) 主責部門和網絡平台共同努力。
一方麵,政府部門需要承擔責任,主動出擊,在一些熱點事件中盡快調查清楚事實真相並向社會(hui) 公布。行動再快一些,透明度再高一些,第一時間告訴大家真相,和公眾(zhong) 形成良性互動,猜忌和不負責任的發言就會(hui) 減少。
網絡平台也要更加負責任,比如在一些熱點事件中及時跟進。加強管理,對於(yu) 明顯歪曲事實或者“帶節奏”的留言和賬號進行相應處理,擠壓偏聽偏信的空間,讓發言者也意識到胡說八道是要承擔責任的。多管齊下,不明真相就跟風“網暴”的人就會(hui) 少一些發揮空間,這類原因導致的“網暴”也會(hui) 減少。
社會(hui) 也應該從(cong) 道德層麵進行教育和引導。社會(hui) 應該強化宣傳(chuan) 教育,倡導大家提高素質,在實際生活中做一個(ge) 文明人,在網絡上也做一個(ge) 文明人。
北青報:網絡暴力的發言者應該承擔什麽(me) 代價(jia) ?
張曉慶:我認為(wei) 前述舉(ju) 措,都是旨在減少網絡暴力現象,杜絕網絡暴力擴大化。要客觀理性看問題,網絡暴力如果涉及人身攻擊,可以根據網絡平台相關(guan) 規則進行處理;如果涉嫌誹謗,或者說威脅別人人身安全,違反了相關(guan) 法律,可以依法依規處理,但是發言者由於(yu) 偏聽偏信導致的誤會(hui) ,應該實事求是,不應該定一個(ge) 罪名,這些要從(cong) 法律層麵做好相關(guan) 規範。
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wei)
道德
全國人大代表、中聯律師事務所重慶辦公室執行合夥(huo) 人韓德雲(yun) :
不同觀點的交匯交鋒
都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nei)
網絡暴力從(cong) 法律層麵上如何界定?能否完全依靠立法解決(jue)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聯律師事務所重慶辦公室執行合夥(huo) 人韓德雲(yun) 談了自己的看法。
當前法律對網絡暴力
懲罰力度較輕
北青報:目前,對網絡暴力是如何界定的?
韓德雲(yun) :網絡暴力是一個(ge) 通俗的說法,通常指人們(men) 在網上使用非正常的、可能涉及人身傷(shang) 害的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人格攻擊的行為(wei) 。
所有網絡暴力事件的背後其實是不同價(jia) 值觀、不同人生經曆、方方麵麵各不相同的個(ge) 人,對同一件事發表的不同看法。如果這些不同看法在言語表達上超出了正常探討、發表意見的平和限度,使用了不禮貌,甚至侮辱性、攻擊性的言語,就會(hui) 上升為(wei) “暴力”行為(wei) 。
網絡暴力不是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法律用語。從(cong) 法律上講,網絡暴力不過是一種集中了一堆難聽、粗俗、肮髒言辭的群體(ti) 罵人行為(wei) ,受害人被侵害的是自己的人格權,涉及民法典的“人格權保護”條款。
現實生活中,網絡暴力給很多人造成的傷(shang) 害後果可能很嚴(yan) 重,比如不堪忍受“網暴”而自殺的劉學州。但是,法律上對“網暴”進行懲罰的力度其實是比較輕的。在民法典規定的範圍內(nei) ,一般是構成以人身受辱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人身權侵害事件,法律會(hui) 要求侵權人主要承擔民事責任——不外乎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有時還涉及經濟補償(chang) 性的賠償(chang) 責任,基本不觸及刑事責任。
所以,很少見到因為(wei) 誰罵誰構成了“犯罪”。隻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對英雄烈士進行的侮辱性表達,就可能構成犯罪。
減少“網暴”現象
更多要從(cong) 道德上規範、引領
北青報:您怎麽(me) 看待“對網絡暴力事件進行公訴或者專(zhuan) 門立法”的建議?
韓德雲(yun) :這不是法律立法可以完全解決(jue) 的問題。現行法律本身是有規定的,比如憲法,尤其是民法典等,都是有規定而且規定得很清楚的。一個(ge) 人或一群人在網上罵和在線下罵,其實沒什麽(me) 太大區別。不過,線上罵的話,因為(wei) 互聯網傳(chuan) 播的開放性,很容易引起暴風驟雨般的激烈效果,造成的人格傷(shang) 害也就非同小可。
我認為(wei) ,除了針對英雄烈士等特定個(ge) 體(ti) 引發的“網暴”,可能構成犯罪並提起公訴之外,“網暴”本身不是立法要解決(jue) 的問題,而是我們(men) 應該怎麽(me) 看待“網暴”這種現象,以及該從(cong) 哪裏去製止、製約網絡暴力現象的產(chan) 生,這才是可能比較重要的話題。
北青報:您覺得是否能靠道德製約“網暴”?
韓德雲(yun) :是的。網絡暴力總體(ti) 是一個(ge) 被網絡放大了的語言暴力,不是現實中扔石頭、打耳光這樣直接的人身侵害。這種情況下如何去製約?我認為(wei) 更多還是要從(cong) 道德上去規範、引領,隻有當我們(men) 整個(ge) 社會(hui) 更多人變得更文明,“網暴”才會(hui) 減少。
現實中一些受到網絡暴力的人,如果認為(wei) 自己受到了人身傷(shang) 害,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去追究相關(guan) 人的民事責任。如果覺得媒體(ti) 對他造成了傷(shang) 害,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追究媒體(ti) 的責任。
事實上我們(men) 已經看到了類似不少這樣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比如平台公司、傳(chuan) 媒,對有些名人傳(chuan) 播謠言構成了人身侵害,基本是一告一個(ge) 準,這種案例各地都有。
平台要用正確的倫(lun) 理價(jia) 值觀
為(wei) 輿論引航導向
北青報:您對網絡暴力有關(guan) 的案件有何看法?
韓德雲(yun) :第一,我們(men) 的社會(hui) 因為(wei) 互聯網正成為(wei) 一個(ge) 開放的社會(hui) ,沒有任何一個(ge) 人、一件事的評價(jia) ,隻有一種聲音。如果我們(men) 希望通過互聯網去發表言論,不管是評價(jia) 別人的行為(wei) ,還是把自己的行為(wei) 或觀點曝光給整個(ge) 社會(hui) 知曉,都一定要意識到這個(ge) 社會(hui) 是多元的,沒有任何一種行為(wei) 或觀點可以得到一邊倒的讚美和肯定。
所以,如果要通過互聯網表達觀點,一定要有心理準備——接受不同情你、不理解你,甚至還要批評你、攻擊你的觀點的表述。
第二,在互聯網媒介愈來愈發達的公共社會(hui) ,注意不要輕易把自己的隱私暴露給社會(hui) 公眾(zhong) 。
第三,即使有涉世不深的人,不管因什麽(me) 原因暴露了自己的隱私,希望得到社會(hui) 的同情和理解,在麵對整個(ge) 社會(hui) 有不同看法的情況下,我們(men) 的媒體(ti) 媒介平台一定要用正確的社會(hui) 倫(lun) 理價(jia) 值觀,去為(wei) 輿論引航導向。不應該把某個(ge) 人的隱私去刻意曝光,更不應為(wei) 追求轟動效應而推波助瀾。
最後,我們(men) 利用互聯網來表達對他人的看法,對他人的經曆、觀點進行評判,同時我們(men) 也要學會(hui) 接受他人對我們(men) 的經曆、觀點的不理解,不同情,甚至指責與(yu) 批駁,麵對一個(ge) 網絡讓人輕易就可表達觀點的世界,我們(men) 都要有一個(ge) 更加獨立的人格、更為(wei) 平常的心態。
當然,不同觀點的交匯交鋒,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nei) 發表,這樣這個(ge) 社會(hui) 才是一個(ge) 文明的社會(hui) ,而這除了要靠法律,更多的還要靠道德規範。
平台應該刪掉
極端侮辱性言語、字句
北青報:很多人覺得在網絡上罵人是“隱身”的,您怎麽(me) 看?
韓德雲(yun) :現在的網絡社會(hui) ,虛擬已經是一個(ge) 表象。自從(cong) IP地址實名化之後,所有的網上言論都是實名的,都是可溯的。
北青報:平台沒有責任嗎?
韓德雲(yun) :平台不是說沒有責任。比如,對於(yu) 極端侮辱性的言語、字句,平台理論上是應該刪掉的,但平台更多的是提供了平台而已。我們(men) 必須看到平台本身的中立性,很多時候平台也不能關(guan) 掉一種聲音,隻允許另外一種聲音存在。
北青報:網絡暴力產(chan) 生之後,是不是隻能事後救濟?
韓德雲(yun) :我認為(wei) 製約“網暴”的核心不是法律的問題,法律已經提供了救濟渠道,任何人受到傷(shang) 害,該告的就要告,該要侵權人賠的就讓他們(men) 賠。
但是,構建一個(ge) 文明的社會(hui) ,我們(men) 更需要倫(lun) 理規範的約束。法律隻是對倫(lun) 理當中最必需的、最基本的規範進行了強製性要求,大量的社會(hui) 規則還是需要用倫(lun) 理規範去解決(jue) 的,雖然我們(men) 在這方麵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文/本報記者 孟亞(ya)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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