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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借貸還是贈與存爭議 立法完善出資性質認定

發布時間:2022-09-13 11:00: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不久前,一則“丈夫為(wei) 獨占房產(chan) ,聯手婆婆追討百萬(wan) 元房款”的消息衝(chong) 上微博熱搜。有關(guan)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引發糾紛的話題又一次引起關(guan) 注。

  現實生活中,受中國傳(chuan) 統家庭倫(lun) 理觀念影響,父母為(wei) 子輩出資購房是普遍的社會(hui) 現象,成為(wei) 子女解決(jue) 購房問題的首要選擇。但是,當子女離婚時普遍會(hui) 因此產(chan) 生糾紛。由於(yu) 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的現實情況錯綜複雜,各地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判決(jue) 也常常不同。

  父母出資購房行為(wei) 性質的認定涉及父母、子輩夫妻兩(liang) 代人的利益。明確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產(chan) 權歸屬問題的性質,不但能夠為(wei) 司法實踐提供更為(wei) 合理的裁判思路和規則,也可以進一步維護夫妻財產(chan) 權益、維護家庭穩定、社會(hui) 和諧。究竟該如何協調財產(chan) 法規則和婚姻家庭倫(lun) 理性的關(guan) 係?如何才能公平解決(jue) 夫妻雙方及其父母的財產(chan) 權利糾紛?在近日舉(ju) 辦的第九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上,相關(guan) 話題也引發實務界和理論界的熱議。

  父母出資購房並不一定都是贈與(yu)

  不管是子女婚前還是婚後,父母在為(wei) 其出資買(mai) 房的時候都是抱著雙方百年好合的目的。從(cong) 調研了解情況看,近些年之所以出現大量父母起訴子女借款糾紛,主要因為(wei) 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後認為(wei) 房產(chan) 可能會(hui) 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子女離婚的時候,父母不希望財產(chan) 通過夫妻財產(chan) 分割的方式外流,因此才有了起訴借款糾紛的動機。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同日施行。

  對於(yu) 父母為(wei) 子輩出資買(mai) 房的行為(wei) 性質,《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wei) 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wei) 對自己子女個(ge) 人的贈與(yu)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yu) 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wei) 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應當說,相比此前的司法解釋,對於(yu) 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問題,《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並沒有大的變化,也沒有改變原來的規則,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wei) 解決(jue) 此類糾紛提供了裁判依據。據此,有觀點認為(wei) ,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在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當推定為(wei) 贈與(yu) ,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其他意思表示。但有學者對此並不認同。

  “這一規定針對的是父母購房出資已經明確是贈與(yu) 性質的情形,解決(jue) 的是到底是贈與(yu) 夫妻一方還是贈與(yu) 夫妻雙方的問題。換言之,本條適用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資已經被認定為(wei) 贈與(yu) 。而在父母婚前給子女一方出資購房行為(wei) 的性質存疑的情況下,並不能據此推導出其性質屬於(yu) 贈與(yu)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主張,在父母無明確的贈與(yu) 意圖表示的情況下,應當將該出資款認定為(wei) 對子女的臨(lin) 時性資金出借。

  “眾(zhong) 所周知,高昂房價(jia) 之下,房產(chan) 目前是家庭最貴重的資產(chan) 。而子女單憑一己之力難以購房。”石佳友進一步指出,在這樣的背景下,父母出於(yu) 關(guan) 愛幫助支付購房首付甚至全款出資購房,其目的在於(yu) 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這一行為(wei) 在法律上不宜認定為(wei) 贈與(yu) 。

  他同時強調指出,根據民法典,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義(yi) 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ang) 、扶助和保護的義(yi) 務。子女成年後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應當自立生活。此時,父母對子女不再負有養(yang) 育義(yi) 務,父母的幫助更多的是出於(yu) 一種情感上的關(guan) 心關(guan) 愛。此外,從(cong) 鼓勵年輕人自立、尊老敬老、反對“啃老”的角度來說,也不宜將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的行為(wei) 認定為(wei) 贈與(yu) 。至於(yu) 父母未來是否會(hui) 向子女主張還款,這屬於(yu) 父母自己決(jue) 定行使或放棄其權利的問題。

  贈與(yu) 說更加符合民法典立法本意

  但也有觀點認為(wei) ,父母出資為(wei) 子女購房的行為(wei) 定性為(wei) 贈與(yu) 更加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精神和本意,與(yu)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維護婚姻關(guan) 係和諧穩定的立法價(jia) 值相一致。

  “在婚姻家庭領域內(nei) ,個(ge) 體(ti) 獨立自由是完全具有正當性的,但是該自由是有邊界的,否則不利於(yu) 婚姻家庭關(guan) 係和諧穩定立法價(jia) 值的實現。”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hui) 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李洪祥認為(wei) ,決(jue) 定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的性質,還需要從(cong) 立法價(jia) 值、婚姻家庭關(guan) 係的本質綜合考量得出結論。

  他指出,從(cong) 民法典立法價(jia) 值來看,婚姻家庭既要強調夫妻人格獨立的理念,更應當兼顧夫妻財產(chan) 關(guan) 係為(wei) 共同共有的理念。這意味著不僅(jin) 要考慮個(ge) 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也要實現家庭職能和個(ge) 人利益保護的動態平衡。因此,在婚後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形成贈與(yu) 關(guan) 係後,其財產(chan) 共有關(guan) 係的推定規則應當為(wei) 推定共同共有關(guan) 係,所購房屋為(wei) 夫妻共同共有財產(chan) 。同時,從(cong) 法律上將父母為(wei) 子輩購房出資的行為(wei) 明確為(wei) 贈與(yu) ,還可以向後發生作用,讓人們(men) 產(chan) 生行為(wei) 預判,按照相關(guan) 規定行事,最大程度避免糾紛發生,問題自然也會(hui) 得到解決(jue) 。

  “從(cong) 父母的內(nei) 心意思表示看,父母基於(yu) 血緣親(qin) 情乃至代際傳(chuan) 承緣故往往是自願出資為(wei) 子女購置房產(chan) 用以改善子女生活居住條件、減輕生活壓力。出資購房時父母往往並沒有要求子女償(chang) 還的主觀意思。如果將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wei) 借貸,那也必須有前提條件,即借貸雙方存在明確的借貸合意,如果沒有借貸合意,宜推定成立贈與(yu) 關(guan) 係。”李洪祥分析指出,我國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chan) 製,原則上,夫妻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chan) 因夫妻身份關(guan) 係的存在而理應歸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將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推定為(wei) 贈與(yu) 具有合理性和適法性。而借貸說單獨以財產(chan) 來源作為(wei) 判斷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標準,有悖於(yu)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chan) 關(guan) 係形成的法理基礎。

  從(cong) 立法上完善出資性質認定規則

  應當看到,現實中,有的出資父母終其一生的積蓄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最後卻因子女婚姻關(guan) 係破裂而被分割,更是有一部分投機取巧者假借婚姻之名攫取利益,使出資父母苦不堪言,甚至生活陷入困境。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父母為(wei) 子女出資購房的現實情況錯綜複雜,尤其是對於(yu) 子輩婚後父母出部分房款、子輩夫妻仍需繼續共同還貸的情況下,一旦子輩婚姻出現問題走向破裂,那麽(me) 離婚時房產(chan) 歸屬問題、如何分割問題,子輩夫妻與(yu) 父母間的借貸糾紛問題都會(hui) 伴隨發生。這種情況下,各地司法實踐中常常會(hui) 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

  顯然,認定父母為(wei) 子女購房的情況是一個(ge) 牽一發動全身的規則設計,甚至可能會(hui) 引起後續糾紛。

  “當父母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時,宜按照父母的意思認定出資的性質。當父母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時,法律上應為(wei) 父母的出資性質設置推定規則。”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貝貝認為(wei) ,解決(jue) 父母在子輩婚前婚後出資購房糾紛的核心,就是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舉(ju) 證責任,明確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時的推定規則、舉(ju) 證責任的轉移等。

  在她看來,應當鼓勵父母和子女通過書(shu) 麵協議的方式,明確購房出資係贈與(yu) 還是借貸,是贈與(yu) 一方還是贈與(yu) 雙方,並進一步明確房屋權利該如何界定。

  對於(yu) 如此一來可能會(hui) 拆散很多婚姻的擔心,陳貝貝持不同看法。“對出資性質予以明確,某種形式上也是為(wei) 了維護家庭的團結,不至於(yu) 在之後產(chan) 生糾紛。而且,在子輩夫妻關(guan) 係較好時,婚姻關(guan) 係本就十分牢固,訂立協議並不一定會(hui) 引起巨大衝(chong) 突。”

  她同時強調,處理好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確時出資性質的推定規則與(yu) 民間借貸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關(guan) 係也十分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不需要提供借條,隻要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就能夠主張借貸關(guan) 係成立。但是從(cong) 理論上講,民間借貸關(guan) 係的成立需要有借貸合意以及錢款支付兩(liang) 個(ge) 要件。隻有轉賬憑證,舉(ju) 證責任分配本身就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未決(jue) 的爭(zheng) 議,這一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是明確父母出資性質的前置性問題。”鑒於(yu) 此,她建議盡快明確僅(jin) 有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時民間借貸糾紛舉(ju) 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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