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票不退不改“潛規則”,該改了!
山東(dong) 公布“網購電影票退改簽”典型案例,江蘇消保委呼籲:
電影票不退不改“潛規則”,該改了!
興(xing) 衝(chong) 衝(chong) 買(mai) 了電影票,卻因臨(lin) 時有急事無奈“鴿”了觀影約;或者不小心選錯了觀影時間。但單已下、錢已付,追悔莫及也隻能接受影院“不退不改”的規定。這樣的規則合理嗎?9月21日,江蘇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則關(guan) 於(yu) “網購電影票退改簽”的典型案例,並呼籲:電影票不退不改“潛規則”,該改改了。
消費者想退2張電影票被拒
電影城被罰款8000元
近日,山東(dong) 省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公布了一則關(guan) 於(yu) “網購電影票退改簽”的典型案例,該案判定電影票“不退不改”違法。案情回顧如下:
王先生通過某售票網站訂購某電影城當晚的2張電影票,出票後發現時間錯選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網站上沒有設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馬聯係售票網站客服要求改簽,卻被告知要與(yu) 電影城聯係。不料電影城態度強硬,以王先生購票前已勾選同意“不退不改”協議為(wei) 由,拒絕退改簽。
王先生投訴到該區市場監管局。當地市場監管局調查核實後,將售票網站涉及的違法線索移交網站所在地市場監管局,並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影城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對其罰款8000元。
消費者網購電影票,彼此之間形成服務買(mai) 賣關(guan) 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將提供服務的行為(wei) 排除在保護範圍外。電影城單方設置退改簽格式合同條款,關(guan) 閉退票與(yu) 改簽程序,觀眾(zhong) 被迫同意其“購票後不能再退票與(yu) 改簽”的條款後,方能繼續在售票網站上購買(mai) 電影票,其行為(wei) 構成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而限製、排除了觀眾(zhong) 在合理時間內(nei) 退票或者改簽的合法權益,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屬於(yu) 無效條款,因此,電影城拒絕王先生及其他消費者退改電影票的行為(wei) 違法。
因無法計算具體(ti) 違法所得,市場監管局按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wei) 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原告處以8000元罰款並無不當。法院認定,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作出的行政決(jue) 定書(shu) ,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jue) ,駁回電影城的訴訟請求。
一刀切的“不退不改”
是將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wei) :電影院作為(wei) 格式合同的擬定方,處於(yu) 強勢地位,在設置電影票退改簽規則等格式條款上占據優(you) 勢,消費者若想享受觀影服務,必須得接受電影票“不退不改”這道“檻”。然而,看似雙方達成“不退不改”合意的表麵形式,並不能掩蓋該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的實質,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nei) 容的,其內(nei) 容無效”。
誠然,電影票具有時效性質,若消費者隨意退改,經營者將麵臨(lin) 電影票無法二次售出的風險,不可避免會(hui) 給經營者帶來損失。但是無論是單方取消交易、還是因各種原因變更觀影時間,這都屬於(yu) 可以預見的正常市場經營風險,這種一刀切式的“不退不改”實則是將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有違公平原則。
江蘇消保委建議:
采取“階梯式”退改簽收費標準
省消保委建議,電影票與(yu) 火車票、機票性質類似,其提供的服務均具有時效性,從(cong) 綜合考量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利益出發,亦可參照火車票、機票的退改簽規則,根據消費者退改簽時間的早晚、距離電影開映的時間距離等,製定差異化、“階梯式”的退改簽收費標準,有條件地允許消費者退改簽電影票。
期待相關(guan) 部門、行業(ye) 協會(hui) 和經營者及時響應消費者的呼聲,製定出台相關(guan) 行業(ye) 規範,明確電影票退改簽細則,推動觀影市場健康良性發展。
通訊員 徐悅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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