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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銀行卡“掙快錢” 犯“幫信罪”獲刑一年

發布時間:2022-10-26 11:22: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把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租出去就能輕鬆賺錢,完全沒想到這是犯罪行為(wei) ,現在後悔為(wei) 時已晚。”苑某某在法庭上懊悔道。日前,門頭溝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判處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

  被告人苑某某是謝某某(已判決(jue) )的朋友,謝某某一直收租電話卡、銀行卡,苑某某覺得這是一個(ge) 賺錢的好門道,就於(yu) 2020年9月將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出租給謝某某使用。隨後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被告人苑某某名下出租的銀行卡賬戶異常入賬金額共計2000餘(yu) 萬(wan) 元,苑某某也因此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元。

  2021年,被告人苑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並上交其違法所得5000元。苑某某投案後,表示自己沒有什麽(me) 前科劣跡,就是覺得這錢掙得挺快還不費力,辦幾張卡就能掙到幾千塊,一時貪小便宜才會(hui) 觸犯法律。

  “幫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一種新型網絡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wei) 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chu) 、通訊傳(chuan) 輸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苑某某的行為(wei) 就屬於(yu)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wei) 他人提供支付結算業(ye) 務幫助”,屬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幫信罪”,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jue) 。

  在此,法官提示,“幫信罪”聽起來仿佛很陌生,但卻實實在在發生在我們(men) 身邊,在2021年刑事起訴罪名中,幫信罪位列第三,僅(jin) 次於(yu) 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廣大市民要牢記,各類實名製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嚴(yan) 禁外借、轉賣。一旦這些支付工具涉及違法犯罪,不僅(jin) 會(hui) 影響自身的個(ge) 人征信,情節嚴(yan) 重的還將涉嫌犯罪。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要嚴(yan) 加防範,遵守金融機構的規定,對非正常渠道的APP、非法網站等要多加謹慎。最後,要理性看待兼職行為(wei) ,對於(yu) 宣稱能“掙快錢”“小本高利”的兼職要加倍小心。不要為(wei) 了眼前小利將自己推入犯罪陷阱,成為(wei) 電信網絡詐騙等網絡犯罪的“工具人”。

  文/郭曉波(北京門頭溝法院)

  (北京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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