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標的物“不保真”何以引爭議?
據澎湃新聞網報道,近日,安徽一法院通過司法拍賣平台公開拍賣了一批酒品,起拍價(jia) 均為(wei) 1元。然而,該法院發布的標的物介紹中的部分內(nei) 容引起爭(zheng) 議——“標的物未進行鑒定和估價(jia) ,請競買(mai) 人在拍賣前必須仔細審查拍賣標的物,調查是否存在瑕疵……本院對標的物質量及真假不做保證。”記者檢索發現,法院拍賣查扣酒品不保真的情況並非個(ge) 案。此前江蘇徐州、江西九江等地也曾因拍賣不保真的酒品引發質疑。
司法拍賣,是司法機關(guan) 以公開競價(jia) 的方式處理涉案標的物,進而保證實現債(zhai) 權人合法債(zhai) 權的一項工作。司法拍賣的標的物範圍較廣,既有汽車、房子等“大件”,也有書(shu) 畫文玩、食品飲料這些“小件”,甚至包括森林、礦山的經營權、開采權等。
2017年,全國法院開始全麵推行網絡司法拍賣,目前網絡拍賣已成司法拍賣的主要方式。網絡司法拍賣因為(wei) 依托互聯網平台,促成了拍賣成交率、溢價(jia) 率的明顯增長和流拍率、降價(jia) 率、拍賣成本的明顯下降,緩解了“執行難”,也擴大了參與(yu) 群體(ti) 的範圍。
然而人們(men) 發現,有些網絡司法拍賣出現了“爛尾”情況,比如,有的法拍成功後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有人買(mai) 來的法拍房入住困難,有的法拍標的物與(yu) 描述相差甚遠甚至是“A貨”……
根據有關(guan) 規定,競買(mai) 人決(jue) 定參與(yu) 競買(mai) 即視為(wei) 其對拍賣財產(chan) 完全了解,並接受拍賣財產(chan) 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法院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能保證拍賣財產(chan) 真偽(wei) 或者品質後,也不用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法院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前提,應該是已經針對標的物的來源和瑕疵向競買(mai) 人做了詳盡的說明——從(cong) 媒體(ti) 報道來看,一些基層法院前期對於(yu) 標的物的預勘並不周延,因此也就談不上給予競買(mai) 人應有的提示和說明,這就容易導致競拍物存在其他權利負擔或隱蔽瑕疵等情況,進而可能加重競買(mai) 人的責任。
出現這樣的情況,原因是多方麵的。首先,一些競拍物品的瑕疵可能涉及數個(ge) 部門和利益主體(ti) ,比如“買(mai) 賣不破租賃”,有的法拍房可能存在多重租賃關(guan) 係,而法院對於(yu) 這些租賃關(guan) 係不太可能一一查清,如果競買(mai) 人拍得了有多重租賃權存在的房屋,便可能麵臨(lin) 無法入住的問題。其次,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資源、力量相對有限,一些競拍品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瑕疵鑒定隻能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和人員。諸如煙酒、食品等,未經鑒定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或將直接對競買(mai) 者的人身健康造成損害。
根據《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罰沒物品屬於(yu) 國家有強製安全標準或涉及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應當委托符合有關(guan) 規定資格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
司法拍賣不是把東(dong) 西賣出去那麽(me) 簡單,人們(men) 拍得房子、車子也好,煙酒食品也罷,大多是為(wei) 了可以正常使用、食用,如果說東(dong) 西便宜就不管真偽(wei) 、是否有瑕疵,甚至給競買(mai) 人帶來安全隱患、引發新的糾紛,那麽(me) 恐怕不是司法拍賣的本意。如果類似的情況越來越多,那麽(me) 司法拍賣的公信力、標的物對人們(men) 的吸引力恐怕都會(hui) 大大降低。
作為(wei) 嚴(yan) 肅的司法活動,司法拍賣不能把風險隱患都留給競買(mai) 人,而應充分盡到相應的責任和義(yi) 務,盡可能幫競買(mai) 者“排雷”,而非“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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