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草案提請審議 釋放多重新信號
金融圈關(guan) 注的金融穩定法再迎重大進展。繼半年前央行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深入研究、反複論證,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後,據新華社報道,金融穩定法草案於(yu) 12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八次會(hui) 議審議,這也是該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
此次提交審議,釋放了哪些新的信號?哪些重點內(nei) 容值得關(guan) 注?對金融係統有何影響?
明確後備資金來源
據了解,金融穩定法草案共分為(wei) 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四十九條,相較央行此前披露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一條,主要規定涉及建立金融穩定工作機製,強化金融風險防範機製,完善金融風險化解機製,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職責分工和後備資金來源,充實金融風險處置措施等方麵內(nei) 容。
此外,草案還明確統籌協調機製可以對有關(guan) 部門、地方等采取問責措施,並對金融機構及相關(guan) 主體(ti) 的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強化責任追究機製,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對比主要內(nei) 容來看,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提交的金融穩定法草案與(yu) 央行此前披露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內(nei) 容大體(ti) 一致。2022年4月,央行首度披露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其中就明確將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製、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責任、建立處置資金池、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製、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強化責任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作為(wei) 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ti) 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yu) 具有係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央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也可以為(wei) 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ye) 收費償(chang) 還再貸款。
當前,我國金融法治建設不斷加強,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整體(ti) 設計和統籌安排,因此,製定金融穩定法將對金融係統構建更為(wei) 科學完備的金融法製體(ti) 係。
談及草案提交審議一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ya) 介紹,草案中值得關(guan) 注的是權利保障救濟製度,債(zhai) 權人和相關(guan) 利益主體(ti) 認為(wei) 在風險處置中所得低於(yu) 直接破產(chan) 清算時所得的,可以向風險處置實施機關(guan) 提起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獲得補償(chang) 。這一條為(wei) 債(zhai) 權人和相關(guan) 利益主體(ti) 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另外,易觀分析金融行業(ye) 高級谘詢顧問蘇筱芮補充,金融穩定法草案中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強化責任追究等罰則,一方麵能夠充分明晰“紅線”及其事後違法處置方式,是“有法可依”的重要體(ti) 現;另一方麵也能夠從(cong) 事後進一步促進事前健全各部門、各機構職能,引導市場機構樹立風險意識及防範機製,保障金融係統的穩妥和順利運行。
重點影響哪類機構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務。金融風險的突發性、外溢性、複雜性、關(guan) 聯性強,一旦發生傳(chuan) 染蔓延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造成破壞性影響。
隨著我國金融業(ye) 快速發展,維護金融穩定麵臨(lin) 著跨領域金融風險處置機製存在短板、相關(guan) 主體(ti) 職責分工不夠明確、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不足等問題。麵對錯綜複雜的國內(nei) 外經濟金融形勢,有必要製度先行、未雨綢繆,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製,牢牢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另外,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項,通過製定金融穩定法,也有利於(yu) 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機製,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強化責任追究。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肖颯指出,黨(dang) 的十九大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作為(wei) 三大攻堅戰之一。自1997年亞(ya) 洲金融危機、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及2020年以來新冠疫情對金融穩定性的衝(chong) 擊影響,國際組織以及幾個(ge) 大的經濟體(ti) 長期把控製金融風險,加強監管與(yu) 合規作為(wei) 防範金融危機的重點,這也是其推出的主要原因和目的。
從(cong) 金融穩定法草案中涉及的金融機構來看,適用範圍包括對從(cong) 事金融業(ye) 務的銀行業(ye) 、證券期貨業(ye) 、信托業(ye) 、保險業(ye) 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現有主要持牌金融機構類型。
蘇筱芮進一步指出,一旦金融穩定法正式出台,將對兩(liang) 類機構影響最大:一類是資產(chan) 規模雄厚、網點和客戶數等突出的大型金融機構,另一類則是旗下金融業(ye) 務種類繁雜,除金融外還與(yu) 互聯網、產(chan) 業(ye) 等業(ye) 態交織滲透的大型集團。
何時出台尚不確定
在業(ye) 內(nei) 看來,此次草案提交審議,也就意味著,金融穩定法距離出台再進一步。
正如蘇筱芮表示,金融穩定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意味著金融穩定法的頒布進入衝(chong) 刺階段,金融穩定是確保我國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底線,也是現代金融治理的重要構成內(nei) 容,其落實將為(wei) 我國金融業(ye) 構築頂層設計層麵的“安全防護網”,有助於(yu) 數字經濟時代針對金融風險的新形勢、新特征快速做出應對,實現金融市場秩序的健康、有序發展。
“金融穩定法的推出,一方麵將加強金融穩定法律製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ti) 係。另一方麵,為(wei) 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製度保障。”不過,在李亞(ya) 看來,根據我國立法相關(guan) 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議程的法律草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審議、征求意見後再交付表決(jue) 。因此金融穩定法是否出台、何時出台尚不確定。
肖颯也提出,金融穩定法草案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有其內(nei) 在需求和外在驅動,中國作為(wei) 世界第二大經濟體(ti) ,製定金融風險治理的總體(ti) 性法律十分必要。目前來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仍會(hui) 有相關(guan) 專(zhuan) 家人員進行修改,因此距離推出可能仍有一段時間。
“我們(men) 認為(wei) ,由於(yu) 整部法律中並未對金融風險明確設立基準線,這可能也會(hui) 給金融機構內(nei) 部和相關(guan) 金融管理部門、監察審計部門賦予較大認定風險的自由,因此還需要在這方麵進行明確。”肖颯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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