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三部門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 深化考試改革緩解家長培訓焦慮
本報記者 趙晨熙
要說近兩(liang) 年的教育熱詞,非“雙減”莫屬。自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以來,相關(guan) 部門強力統籌推進,“雙減”工作取得明顯進展,其中對校外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壓減治理尤為(wei) 明顯。
但與(yu) 此同時,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問題開始日漸凸顯,一些機構資質欠缺、質量難以保證;一些機構過度營銷、搶占市場,無端製造焦慮;一些機構趁機抬價(jia) ,擾亂(luan) 行業(ye) 發展秩序……種種行為(wei) 極大侵害了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雙減”意見》中既包括學科類培訓治理,也包括非學科類培訓治理。近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規範麵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作出係統部署。
《意見》確定了與(yu) “雙減”工作進度基本一致的非學科類培訓治理目標:力爭(zheng) 到2023年6月底,各地非學科類培訓政策製度體(ti) 係基本建立,常態化監管機製基本健全,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基本解決(jue) 。
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
“出台《意見》並不是要禁止非學科類培訓,而是要加快規範非學科類培訓,使其成為(wei) 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和健康成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表示,不管是學科類學習(xi) 還是非學科類學習(xi) ,學校始終是教育教學的主陣地,校外培訓的定位始終是有益補充。因此,規範非學科類培訓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堅持內(nei) 外聯動,統籌校內(nei) 與(yu) 校外,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
對此,《意見》明確提出,堅持減輕負擔與(yu) 提質增效並重,增加非學科類學習(xi) 供給,加強音樂(le) 、體(ti) 育、美術等緊缺學科教師配備補充,著力解決(jue) 教師隊伍學科結構性矛盾,開齊開足上好音體(ti) 美課程,加快構建“雙減”背景下德智體(ti) 美勞全麵培養(yang) 的教育體(ti) 係。
值得一提的是,為(wei) 了使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成為(wei) 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意見》健全了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進校園的相關(guan) 機製。各地根據需求可以適當引進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yu) 學校課後服務,由教育行政部門會(hui) 同發展改革等相關(guan) 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製度規定,在監管平台的白名單中確定允許引進的培訓機構,形成培訓機構和服務項目名單及引進費用標準,加強日常監管並建立動態調整機製。
為(wei) 保障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在校內(nei) 能以較低價(jia) 格滿足學生和家長的需求,《意見》要求,引進費用標準要通過招標等競爭(zheng) 性方式確定,並要明顯低於(yu) 培訓機構在校外提供同質培訓服務的收費標準。
為(wei) 確保培訓服務質量,《意見》建立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yu) 課後服務的評估退出機製,對出現服務水平低下、惡意在校招攬生源、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擾亂(luan) 學校教育教學和招生秩序等問題的培訓機構,堅決(jue) 取消培訓資質。
解決(jue) 無資質和退費難問題
一直以來,個(ge) 別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在標準、價(jia) 格、質量等方麵存在的問題令家長和學生們(men) 頭疼不已。《意見》針對突出問題,一一著力化解。
依法經營、執證培訓是法治社會(hui) 對市場主體(ti) 的基本要求。針對一些地方非學科類培訓門檻偏低、魚龍混雜的問題,《意見》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與(yu) 學科類培訓機構同樣實行“先證後照”製度,須依法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行政許可的層級與(yu) 學科類培訓機構保持一致,線上機構為(wei) 省級管理,線下機構為(wei) 縣級管理。因非學科類培訓種類繁多、專(zhuan) 業(ye) 性強,規定由省級明確的相應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牽頭製定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基本設置標準,設定行業(ye) 準入門檻,保證服務質量水平。
培訓機構的從(cong) 業(ye) 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是衡量一個(ge) 機構是否正規的重要標準。教育部、人社部在2021年9月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中,就對非學科類培訓從(cong) 業(ye) 人員作出了規定,要求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業(ye) (專(zhuan) 業(ye) )能力證明。
針對從(cong) 業(ye) 人員資質問題,《意見》除要求所聘從(cong) 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體(ti) 育、文化藝術、科技等相應類別的職業(ye) (專(zhuan) 業(ye) )能力或具有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外,還規定具體(ti) 的職業(ye) (專(zhuan) 業(ye) )能力資質標準可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特別明確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
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一直讓消費者深惡痛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指出,要解決(jue) “退費難”等問題,關(guan) 鍵是要把培訓機構的預收費管住。
定價(jia) 方麵,《意見》要求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堅持公益屬性,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向主管部門備案。
為(wei) 強化預付費監管,《意見》要求培訓機構收費實行指定銀行、專(zhuan) 用賬戶、專(zhuan) 款管理,全部進入本機構收費專(zhuan) 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yu) 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明確,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ge) 月的費用。《教育部等六部門關(guan) 於(yu) 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要求,線上機構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ge) 月的費用。這些政策要求均在《意見》中再次重申。
值得一提的是,為(wei) 防止一次性收費過多增加資金風險和家長負擔,《意見》參照《單用途商業(ye) 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對單張記名單用途預付卡(預付憑證)限額5000元的規定,新增培訓機構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最大限度避免隱患發生。
深化考試改革緩解家長焦慮
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涉及多部門監管,為(wei) 強化落實,《意見》提出各地要建立聯合執法機製,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各有關(guan) 部門要依法嚴(yan) 肅查處資質不全、打擦邊球開展學科類培訓、不正當價(jia) 格行為(wei) 、虛假宣傳(chuan) 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同時,要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適時部署集中專(zhuan) 項整治,形成警示震懾。
為(wei) 推進信息化管理,《意見》要求各地將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yu) 服務綜合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統一管理,按時接受年檢年審,探索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
不可否認,隨著體(ti) 育、藝術納入中考科目,學生和家長出現的培訓焦慮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使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日漸火熱。
對此,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各地中考安排體(ti) 育、藝術等科目,旨在引導促進學生全麵發展,而非為(wei) 了競爭(zheng) 選拔。一些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刻意對體(ti) 育、藝術納入中考政策大力宣傳(chuan) 曲解,製造焦慮,使學生家長被動參加校外培訓,增加負擔。
為(wei) 緩解家長焦慮,《意見》提出要深化考試評價(jia) 改革,改進體(ti) 育、藝術中考測試內(nei) 容、方式和計分辦法,切實加強過程性考核,逐步實現考試成績等級呈現,弱化選拔功能,注重對學生運動習(xi) 慣和藝術素養(yang) 的培養(yang) ,堅決(jue) 杜絕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結果與(yu) 大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此外,規範並減少麵向中小學生的體(ti) 育、文化藝術、科技類考級活動,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wei) 體(ti) 育、藝術科技特長測評、招生入學的依據。(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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