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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搭訕未成年人被報警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發布時間:2023-03-17 11:13: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未成年人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被陌生人搭話時存在害怕恐懼心理可以理解,向警察反映情況在主觀上並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過錯,若其言行未使他人名譽客觀受損或社會(hui) 評價(jia) 降低,則不構成名譽權侵權。近日,延慶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判決(jue)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2022年9月,某教育培訓機構銷售王某與(yu) 同乘公交車的16歲在讀學生白某搭話。當時車上乘客較多,兩(liang) 人均無座位,為(wei) 引起白某注意,王某觸碰到白某的胳膊,還詢問能否添加白某微信,白某同意,並電話聯係朋友告知上述情形,讓朋友在終點站接她。有空餘(yu) 座位後,王某招呼白某過去坐,白某拒絕。二人都在終點站下車,王某繼續與(yu) 白某搭話,王某稱白某未理睬他。之後白某三位朋友來找白某,原本離開了的王某被三人要求給白某道歉,雙方發生爭(zheng) 執,王某報警。白某本人未參與(yu) 爭(zheng) 執過程,警察到現場後,白某反映其遭到王某猥褻(xie) ,王某在公交車上持續用胳膊蹭她,問她在哪裏上學、住在哪裏等進行言語騷擾,稱自己是基於(yu) 害怕心理通過了王某的微信好友請求,二人微信並未進行交流。2022年11月,派出所對王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12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及法定代理人賠償(chang) 其因三次前往派出所、情緒不佳無法上班因而請假三天產(chan) 生的誤工費3200元,以及向警察稱其猥褻(xie) 導致的精神損失費10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wei) 人行為(wei) 違法、違法行為(wei) 與(yu) 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guan) 係、行為(wei) 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名譽客觀受損或其社會(hui) 評價(jia) 降低,其應當承擔舉(ju) 證不能的後果,其主觀感受不能作為(wei) 名譽侵權行為(wei) 認定的依據。白某向警察反映情況的行為(wei) 雖然在客觀上會(hui) 對王某的生活產(chan) 生一定影響,但是考慮到事發時白某隻有16周歲,心智尚不成熟,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被陌生人搭話時存在害怕恐懼的心理應屬情理之中,其並非主觀故意捏造事實誹謗王某。在沒有證據證明白某實施了惡意向其他人散布虛構事實的情況下,向警察求助的行為(wei) 並不會(hui) 導致對王某社會(hui) 評價(jia) 降低,且白某向警察反映情況的求助行為(wei) 是公民特別是未成年人處理矛盾的正常途徑。故判決(jue) 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銷售人員與(yu) 陌生人搭話雖然是拉近距離的一種銷售手段,但在意識到他人未回應自己提出的問題、明顯產(chan) 生抵觸情緒等情況下,自身應及時停止不妥舉(ju) 動,避免他人產(chan) 生誤會(hui) 。

  文/邢瑾霞(北京延慶法院)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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