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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治理違規轉貸等亂象 仍有中介暗中招攬

發布時間:2023-03-17 15:24:00來源: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彭 妍

  “房貸轉貸後,利率低至3.25%”“能省幾十萬(wan) 元利息”……近期,一些所謂的貸款中介通過打電話方式向消費者推介房貸轉經營貸業(ye) 務,宣稱可以“轉貸降息”。

  《證券日報》記者調查發現,所謂的“轉貸降息”,是一些不法平台宣稱可以通過低利率經營貸置換高利率房貸,幫助在利率高點入市的購房者減少剩餘(yu) 房貸的利息支出。但在極具誘惑力的“低利率”背後,隱藏著極大風險。

  “轉貸降息”背後

  暗藏多重收費套路

  據了解,近期有不少貸款中介聲稱,可幫助消費者提供按揭貸款置換服務,即“轉貸降息”,誘導消費者使用中介過橋資金結清房貸,再到銀行辦理經營貸歸還過橋資金。

  而根據相關(guan) 監管規定,經營貸須用於(yu) 生產(chan) 經營周轉,不得違規用於(yu) 購房、結清房款、償(chang) 還其他渠道墊付的房款。如果消費者未按貸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可能會(hui) 被提前收回貸款,並需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轉貸降息”背後暗藏多重收費套路,包括過橋資金息費、服務費、第三方收款費用、公證費等。而貸款中介在招攬生意時,並不會(hui) 將風險明示。

  “辦理經營貸可以‘轉貸降息’,房貸抵經營貸利率可以做到3.25%。”某貸款中介稱,其公司可以提供墊資贖樓+申請貸款“一條龍”服務。購房者需要先結清房貸,再將房產(chan) 抵押給銀行,就可以順利借出經營貸。而這筆結清房貸的過橋資金可以由中介來墊付,但是要收取墊資利息。

  據記者了解,這筆過橋墊資通常是每10天收取0.6%的利息,以貸款100萬(wan) 元為(wei) 例,10天就將產(chan) 生6000元的高額利息。

  上述中介還表示,另外還要收取貸款金額1%的服務費,如名下沒有經營企業(ye) 的情況下需代辦注冊(ce) 營業(ye) 執照,還要加收取6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服務費。實際操作中,整個(ge) 流程辦下來可能需要一個(ge) 月。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不法中介會(hui) 慫恿借款人使用中介的過橋資金償(chang) 還剩餘(yu) 房貸,從(cong) 中收取墊資過橋利息、服務費、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的高額費用。轉貸後的綜合資金成本可能會(hui) 高於(yu) 原來的房貸利率。

  此外,“轉貸降息”還隱藏著資金鏈斷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風險。有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經營性貸款屬於(yu) 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wei) 1年至3年,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償(chang) 還,貸款到期後如不能及時償(chang) 還本金,可能產(chan) 生資金鏈斷裂風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轉貸”行為(wei) 還可能會(hui) 影響到當事人的個(ge) 人信息安全。當事人選擇貸款中介的轉貸服務時,需要將身份、賬戶、家庭成員、財產(chan) 等重要信息提供給中介。部分中介獲取個(ge) 人信息後,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可能會(hui) 泄露、出售相關(guan) 信息,侵犯當事人的信息安全。

  監管部門加大查處力度

  專(zhuan) 家建議從(cong) 多方麵發力

  關(guan) 於(yu) “房貸違規轉經營貸”的問題,一直備受監管部門關(guan) 注。自去年以來,多地銀保監局相繼發布風險提示,提醒廣大消費者認清轉貸操作的不良後果和風險隱患,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近日,銀保監會(hui) 向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製銀行等下發《關(guan) 於(yu) 開展不法貸款中介專(zhuan) 項治理行動的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成立專(zhuan) 項治理行動領導小組,從(cong) 3月15日正式開始,部署開展為(wei) 期六個(ge) 月的不法貸款中介專(zhuan) 項治理行動。

  對此,易居研究院研究總監嚴(yan) 躍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該通知針對三類主體(ti) ,即銀行機構、貸款中介機構、購房者。通過規範和引導,有助於(yu) 防範各類灰色金融業(ye) 務出現,確保房貸業(ye) 務合法合規合理。

  “銀行要加強貸款人資質審核,加強對員工行為(wei) 管理,必要時可以通過將不良中介納入黑名單等方式規範貸款業(ye) 務;中介機構需要主動向客戶揭示經營貸與(yu) 住房按揭貸款之間的差異性,就違規將經營貸資金挪用於(yu) 購房的法律後果和不良影響進行合理提示;消費者則要加強資金安全意識,認清違規‘轉貸’背後潛在的風險,合理合規辦理貸款業(ye) 務。”諸葛數據研究中心高級分析師陳霄表示。

  孟博表示,貸款人需警惕其中的法律風險,通常而言,銀行會(hui) 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用途,企業(ye) 或個(ge) 人若擅自將經營貸用於(yu) 償(chang) 還房貸,則屬於(yu) 改變貸款用途,違反了《個(ge) 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此情形下,貸款人不僅(jin) 麵臨(lin) 被銀行提前收回相應貸款的風險,還可能被追究違約責任。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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